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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關鍵在於申請放棄時間點
2009/01/08 11:09:32瀏覽306|回應0|推薦1

根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職人員 (當然含立委) 應在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

李慶安究竟應不應該解職?在於她去年一月三十日就職前,有沒有辦理放棄美國籍手續?

搞不懂立法院、國民黨要等什麼一月底提出證明之類的藉口,因為,如果在去年就職立委前,就有放棄美國籍的動作,應該立即就可以提出證明。一月底根本是拖延戰術,欺騙社會大眾。

所謂一年期限,根據立法要旨是因為:就職前宣誓放棄外國籍,外國政府需要時間辦理相關手續,所給予的緩衝期間。

立即將李慶安解職,根本是無需爭議。

李慶安現在抗辯的策略是:放棄國籍可以用消極失效的方式,也就是一旦任公職,就可以自動失效。這是說不通的,因為,李慶安早在十多年前質詢陳師孟,就要求對方放棄美國籍,證明李慶安對於主動放棄美國籍為任公職的要件,知之甚詳,根本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李慶安在明知且故意的情況下,任公職十多年,有詐領公款之嫌,則應該另案偵辦。

國民黨扯爛污的工夫,果然絲毫沒長進,但人民的智慧,卻今非昔比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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