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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管碧玲文章:白癡寫、還是寫給白癡看?
2010/07/13 00:44:02瀏覽5031|回應25|推薦36

題記:昨天剛剛在台灣最大新聞網站發布一篇《從ECFA看民進黨的愚民政策》,因為是熱點瀏覽,點閱的人較多,一個叫“不信邪”的網友在文章下面留言,抱怨說,民進黨的立委管碧玲(現在升任民進黨幹事長,肯定其聰明智慧更被民進黨公認吧)其在部落格裏發表的文章,都會被在突出的位置推薦,但管碧玲卻拒絕網友跟帖。我去看看了管碧玲小姐7月9日發表的《民進黨退出審查 但持續揭露馬英九害怕的真相》文章,才深刻體會到,這位朋友為什麼那麼在意管碧玲文章不能回覆留言了:你看到明顯的邏輯錯誤,想要回應和發表意見,而不可得,的確十分郁悶;但看看管碧玲小姐的邏輯和論述,也的確不能設置讓網友開放留言------因為會有很多人指責其邏輯和判斷的錯誤,不讓討論,自我感覺就會很好---這更證實了我在上篇文章中的論述:綠營的政治人物,只能在自己營造的氛圍內才會感覺到溫暖,皇帝的新衣才不會被揭穿。既然看了管碧玲小姐的文章,為了證明自己不是能夠同意她觀點的白癡,或者借點評她這篇文章,來測試管碧玲小姐的智商或者解讀其寫這篇文章的企圖,順便借以解決想在管碧玲小姐部落格裏留言而不得朋友的郁悶,是為記。(管碧玲小姐的文章,點評時用不同的文字顏色或者用引號引起來,其文章沒有經過任何刪節)

畢殿龍點評:先看管碧玲小姐文章的題目:《民進黨退出審查 但持續揭露馬英九害怕的真相》,一看題目就讓人十分期待:民進黨終於有智慧達人可以正面解讀和揭露馬英九了。如果以前沒有讀過管碧玲文章的,不知道其邏輯思維模式的,相信一定會十分期待。本人從來不以人廢言,自然也十分期待。下面接認真閱讀管碧玲小姐的文章,並通過點評,來抒發自己的心得


管碧玲文章:民進黨以退出臨時會的方式拒絕為假審查真護航ECFA背書,立委管碧玲表示,馬英九政權以前所未見的強硬手段將ECFA逕付二讀,是因為馬英九害怕ECFA的模糊文本,在審查過程中被揭開其真相與企圖,因此要反對黨噤聲。管碧玲指出,ECFA第11條「黑手條款」及第13條「黑洞條款」,是對臺灣極度危險、包藏禍心的設計,這兩條已架構出賣臺合約,臺灣人民須全力阻止此兩條款通過。

點評:看過管碧玲小姐文章的第一段,第一個感受,“民進黨以退出臨時會的方式拒絕為假審查真護航ECFA背書”,難道用否決的方式比消極退出不背書豈不是更負責?更能善盡在野黨的義務?王金平提出的折中方案,允許民進黨逐條討論和黨團提出附議,如果民進黨想要真正理性監督,更應該利用這種機會讓你們認為馬英九模糊的東西清晰化,通過質詢吳敦義化解自己的疑慮或者戳穿執政黨的陰謀,但民進黨為什麼要舍棄自己的權利?認可去動拳頭坐實自己是暴力黨的稱號?如果沒有藍營極度讓步的國會協商的折中版本,你可以罵馬英九強力、鴨霸;如果民進黨自己在國會打一架主動放棄機會,真有點像是肇事逃逸。害怕ECFA陽光化的不是馬政府,恰恰是民進黨,這是很簡單的邏輯。接下來看看,管碧玲咬牙切齒地痛罵的是“管碧玲指出,ECFA第11條「黑手條款」及第13條「黑洞條款」,是對臺灣極度危險、包藏禍心的設計,這兩條已架構出賣臺合約,臺灣人民須全力阻止此兩條款通過。”既然這麼具體到條款,這是民進黨政治人物以前從來沒有這麼具體的,都是對馬英九簡單扣上一頂傾中賣臺的帽子,管碧玲小姐能發現民進黨所有精英發現不了的,她一定會有比其他民進黨政治人物更高的智慧。如果不是為了逐段點評文章的需要,本人真等不及馬上要看看這位智慧達人是如何發現,馬政府整個團隊甚至是他們同誌都沒有發現的“賣臺合約”的,因為“賣臺合約”這種指控可不是輕易做出的,如果管碧玲小姐沒有相當的智慧,和膽量是不會做出這樣的指控的。我們一會一定要瞪大眼睛看看民進黨的這位精英是如何解讀和發現這些漏洞的。


管碧玲文章:管碧玲表示,國民黨以前所未聞的方式,在臨時會開始的第一秒,就堂而皇之地以執政黨霸佔原已具絕對優勢的立法院主席臺,且以未審議先表決的方式,強硬逕付二讀,這無非是要反對黨消音、禁聲,且不準任何實質審查。管碧玲認為,馬英九連臉都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ECFA文本背後的企圖和蓄意遮掩的真相,在立法院的審查中被掀開面紗,馬英九就是希望ECFA維持模糊、不清不楚,才有與中國上下其手的空間。

點評:這段除了指責國民黨偶爾來早了一會,比民進黨更早占領了主席臺之外,其他指責馬英九害怕監督和上文相比沒有多少新意。關於國民黨占領主席臺,民進黨的人氣王,臺北市候選人蘇貞昌也有相同的指控“執政黨為什麼也要占領主席臺?”半個世界的人都知道,主席臺一貫都是民進黨去霸占的,國民黨偶爾占領一次,也不為過,沒有占領到,只能說民進黨立法委員不夠努力。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去占領主席臺的目的是什麼?民進黨占領主席臺,鎖議會大門,是為了杯葛議事,國民黨占領主席臺是為了讓議事能夠順利進行。如果民進黨想理性審查ECFA,發現他們所說的藏在“細節中的魔鬼”,一點都不影響。但是如果民進黨占領了主席臺會是什麼樣呢?

管碧玲文章:管碧玲表示,ECFA絕對藏有不可告人的魔鬼,否則馬英九何需如此害怕及遮掩?管碧玲指出,ECFA第11條與第13條,無異已完成臺灣的賣身契,及海基海協兩會共治臺灣的架構,這兩條款極度危險。第11條所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完全不受任何臺灣立法機關的監督,空白授權給海基海協指定任何人選,全權負責協議的執行、解釋、爭議處理、後續所有協商的速度及廣度。而第13條更嚴重,直接明文指定本次協議乃包含後續所有協議,亦即未來後續的任何協議,都不必再另簽、直接生效。管碧玲強調,連香港所簽的CEPA都不敢這樣寫,臺灣的ECFA竟出賣自己主權與利益到這種地步。

點評:終於要到終點了,管碧玲上述的指控的論據終於要出來了,管碧玲說,第11條所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完全不受任何臺灣立法機關的監督,空白授權給海基海協指定任何人選,全權負責協議的執行、解釋、爭議處理、後續所有協商的速度及廣度。本人自認為歷來判斷準確、深刻,但和管碧玲小姐的解讀一比,真是有點感覺像個小學生,因為按照自己的智商和理解,反復閱讀ECFA第十一條,也得不出管碧玲小姐所得的結論。她所解讀的地十三條,更是讓人驚為天人:直接明文指定本次協議乃包含後續所有協議,亦即未來後續的任何協議,都不必再另簽、直接生效。第十三條只有“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這麼一句話,怎麼看都不會得出管碧玲小姐的結論,因為這個條款裏明白寫著“根據本協議簽訂簽署的後續協議”,怎麼能解讀“都不必另簽”。嗚呼,真是I服了YOU,這裏真的不想多說什麼:如果管碧玲是白癡,你跟她說了再多都沒有用,一時半會都不會讓她變得更聰明;如果管碧玲小姐不是白癡,明知不是這麼回事,偏偏要做錯誤地解讀,更無需跟她多說什麼,反正她的話是要白癡信的,我保證自己看過的她的文章不變白癡就好。

管碧玲文章:管碧玲進一步說明,ECFA第11條完全不提該委員會如何組成?對誰負責?由誰授權?受誰監督?經費何來?設置在哪?可說是一條授權之上再擴權的「黑手條款」,讓國共黑手淩駕海基海協兩會,臺灣人再無置喙餘地,只能坐視「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演化成「兩岸和平協議」,被中國統一已經是咫尺之遙;而ECFA第13條則是「黑洞條款」,ECFA未來無限擴張的速度和廣度,再也沒有阻礙,將快速吸乾臺灣。管碧玲表示,這兩條「黑手條款」與「黑洞條款」,是無限空白授權,全世界從來沒有這種經濟協議,臺灣將陷入海基海協兩會共治臺灣的第一步,臺灣人豈能任由ECFA就此未經審查包裹表決?


點評:這段除去臆測和沒有事實和邏輯得出的結論和判斷的部分,如什麼「黑手條款」與「黑洞條款」,唯一是有點問政和監督的意義在,但這些恰恰是需要在議會裏理性提出的部分,也是真正關心臺灣利益所在的人去思考的部分,民進黨卻不去做。管碧玲及其政黨的用心的確可慮。

管碧玲文章:管碧玲表示,馬英九給臺灣的ECFA宛如包著砒霜的巧克力,也如同出賣臺灣計畫書的經濟篇目錄,而目錄通過國會授權後,整本計畫書要怎麼寫,臺灣人已經完全沒有阻擋的機制。馬英九害怕ECFA如同美國牛肉協議一般,被國會掀開黑幕後引發另一波社會反彈,國民黨的區域立委將會面臨民意壓力,因此馬英九必須粗暴地讓ECFA過水,但民進黨即使退出臨時會,也將持續接開馬英九要遮掩ECFA的真實企圖,和條文中的所有魔鬼。

點評:最後這段,因為事實和邏輯是錯誤的結論怎麼能夠指望她正確?唯一讓人質疑的是:管碧玲寫這樣的文章,是因為她自己是白癡呢?還是自己冰雪聰明是認為自己的支持者是白癡,會相信她這樣的和事實、邏輯都扭曲、混亂的囈語呢?如果長期看管碧玲這樣的文章,如果自己不變成白癡,就會變成瘋子------因為你只能被動接受她的論述,你要表達你自己的不認可和不被愚弄,你得自己找個地方發表,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具備寫長篇大論文章的能力,也更沒有管碧玲這樣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即便對其哺育白癡的觀點進行批駁,卻不能有其文章同樣的傳播管道和影響。與其看她的文章生氣,不如不看,讓看她的文章和認同她的觀點的人,愚蠢的變得更愚蠢好了。同時也深切感悟到,民進黨為什麼熱衷於南部看不懂文章的老農或者是不學無術的卻急於踏上仕途的青年了,也感知愚民如果不能從口耳相傳著手,就必須從孩子小的時候就開始。什麼樣的政黨,有什麼樣的文化。青年學生應該是沒有顏色的,但是你看看為反美牛去吃牛糞的博士,趟在有紅色水里反吳敦義的青年,扭就知道他們最終會參加那個陣營。社會價值的引領,看來不得不慎啊。

點評:畢殿龍
附管碧玲引用的ECFA條款: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黑手條款)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黑洞條款)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阿扁自白:俺渾身上下都是寶!

馬政府“咽喉病”的診斷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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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中華民國心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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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對台灣有利更不能簽?

台獨能證明自己不是白癡?

選舉,謝長廷在侮辱支持者的智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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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IdiotBallan
補充「但是你看看為反美牛去吃牛糞的博士」這句話
2010/07/16 14:16
震撼性動作
2010/01/04 曾韋禎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11285969.html

朱政騏這個民粹又反智的吃屎人,為了想紅,在吃屎抗議美國牛之後(到時候應該特別進口一袋牛屎給他品嘗一下,看味道好不好。),後來是躺棺絕食;還公佈立委電話,讓全民去打電話騷擾立委;現在又嗆說將有震撼性動作(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4/today-p8.htm)。
我就搞不清楚了。牛屎也吃了,棺材也躺了,那還能有什麼震撼性動作?難道是跟台灣牛交配嗎?邊做邊喊「寧幹台灣牛,不吃美國牛!」這樣我就服了你。

花癡
隨便說
2010/07/15 01:58

她是否該改名叫:管白痴?

以為台灣人都是白癡嗎?

台灣反對黨竟有這水準的人當"花言人"?!


AntiIdiotBallan
陸委會:「黑洞」及「黑手」是顛倒解釋,錯誤解讀 (下)
2010/07/14 10:24
三、ECFA條文並沒有排除我方透過現行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兩岸經貿爭端的權利,也沒有限縮我方依WTO全球貿易救濟措施保護台灣產業的權益。
(一)ECFA第10條明定:雙方將於ECFA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本條所指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本條條文主要參考「東協加一」架構協定,締約雙方約定於架構協議生效後若干期限內,完成爭端解決機制的協商,在雙邊爭端解決協議制訂完成前之爭端,則透過雙方協商或仲裁方式解決;同時,也沒有排除雙方透過現行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兩岸經貿爭端的權利。
(二)ECFA保留我方適用全球貿易救濟措施的權利,且另商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雙方防衛措施;因此,我方除可主張引用WTO會員既有的防衛措施外,也可以選擇性適用此雙方防衛措施,為我國產業提供多一層保障。

AntiIdiotBallan
陸委會:「黑洞」及「黑手」是顛倒解釋,錯誤解讀 (上)
2010/07/14 09:57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聞稿 民國99年7月13日編號第057號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6017&ctNode=5649&mp=1

兩岸經濟協議中,沒有「黑洞」,也沒有「黑手」,全文已公開,白紙黑字到處可以取得,歡迎各界用最嚴格標準檢驗;反對黨顛倒解釋、扭曲解讀的第11 條、第13條,條文的用意在建構兩岸業務主管機關官方對官方的協商平台,在進一步鞏固我們國家主權前提下,推動後續協商,並且確保程序透明、接受國會高度監督。如同兩岸經濟協議中許多安全閥的設計,兩岸經濟協議文本與附件的細節,四處可見政府向國會負責、守護台灣主體性的用心。陸委會劉副主委特別召開新聞說明會,希望透過事實的呈現,駁斥不實的指控。
一、「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作法,在兩會架構下成立ECFA後續協商之平台;後續完成之協議,仍由兩會簽署並必須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送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一切透明公開,沒有黑手問題。
(一)「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係參考國際區域貿易協定(RTA)案例經驗而設計的,並非常設組織,也不是機關,沒有專職人員,也不會編列預算,只是兩會架構下的協商平台,由雙方依據協商或合作之功能性需求,各自指定政府相關機關之官員組成。由於係由政府機關官員組成,必然各自受行政體系規範,並依法接受立法部門監督,根本沒有「空白授權」的問題,更不是「黑手」。
(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成立,主要考量兩會(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既有之業務沈重,為輔助兩會處理ECFA相關事宜,故建立此一ECFA專屬的協商平台,以提升效率及專業性。此一平台係為雙方政府機關代表所組成,不是為特定政黨服務。該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已明定於協議中,包括:完成為落實「兩岸經濟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在爭端解決協議未生效前,協助解決關於「兩岸經濟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
(三)有關雙方指定的代表人選,以及委員會實務運作方式等,將在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由雙方進行細節商談及確定。政府一定會在符合對等、尊嚴原則下,進行相關商談;商談結果並將對外公開,一切透明,以接受公評,並以具體事實駁斥不實指控。
(四)雙方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完成之後續協議,仍將由兩會簽署,並必須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送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與目前兩岸協議的處理方式完全相同。
二、ECFA第13條明定附件及後續協議構成ECFA的一部分,意思就是雙方簽署之後續協議,必須依法送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落實國會監督;所謂「黑洞條款」剛好是顛倒解釋、錯誤解讀。
(一)兩岸條例第4條之2第3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ECFA第13條明定「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正是依據兩岸條例所作之規定,其目的係擴大兩岸經濟協議的範圍,並明確主協議和附件及後續協議間的關係,避免行政部門規避,以落實高度國會監督。管碧玲委員所作「黑洞條款」的指控錯誤,與條文的正確解釋完全相反。
(二)依據兩岸條例第5條之規定,根據ECFA簽署的後續協議,若涉及法律修正或另訂法律,應送立法院審議;若不涉及法律修正或另訂法律,應送立法院備查。政府一定要依法辦理,不會絲毫減損國會監督的權利,絕對沒有「無限空白授權」的問題。
(三)由於ECFA係架構協議,未來若我方需援引「終止條款」,基於ECFA第13條已明定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因此,所有相關附件及後續協議亦將一併終止,避免衍生雙方對於終止範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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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
2010/07/14 02:06
很好奇,你居然有心思和一個白痴瘋子婆坐下來辯論這麼久。居然還跟她這麼較真?估計再過一段時間,你的智力會下降得跟她差不多了。


AntiIdiotBallan
永遠長不大的政黨
2010/07/13 16:13
2010年7月12日 蘋果日報 孫慶餘(資深政論家)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53761/IssueID/20100712

儘管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卿公開讚賞簽ECFA對台灣和全球都是利多,「兩岸目前狀況勝過數十年來任何時刻」;日本急於尋求透過與台灣企業合作,進軍大陸;南韓以「Chiwan」形容兩岸經貿聯手後的競爭實力。但台灣朝野兩黨在兩岸議題上,卻像永不相交的平行線;即使已有超過六成民意有條件支持ECFA,民進黨仍反對到底,而且不惜訴諸國會流血衝突。
為什麼是國會流血衝突?因為這是最悲壯的反對形式,背後寓意「永不與中共妥協」或「永遠不做中國人」。用理性思考是無法理解「勇敢的台灣人」的行為模式的。
民進黨根本不想討論ECFA。立院協商針對該付委審查或逕付二讀,協議可否修正或包裹表決,這些全非民進黨興趣所在;他們只是想反對、拖延審查(拖延也是為了反對),最後打一架;然後任務完成了,他們自認盡了「抗敵禦侮」的責任,國會反ECFA大戲於焉「行禮如儀」落幕。
民進黨主席不是再三交代「理性問政」嗎?民進黨立院黨團不是鴿派聲音蓋過鷹派聲音,主張「悲壯而理智」而非「悲壯而失控」嗎?確實不錯。但台灣的國會文化從來沒有辯論傳統,而且「打」能一了百了解消爭議,無論打人或被打都對自己及支持者有了交代;打的動作也產生希臘悲劇那種淨化效果,使雙方突然如釋重負。國會打架既悲壯,又帶有救贖及發洩性質,堪稱是結合希臘悲劇及奧林匹克運動的台灣偉大發明!
可是,台灣朝野政黨在兩岸議題及其他多數爭議議題上,情願反對到底,訴諸國會流血衝突,這種焦土抗爭實際阻斷了理性對話空間;而理性對話正是民主政治的根本,國會代議制是為理性對話而設。當朝野政黨對理性對話已經沒興趣,台灣還需要國會嗎?國會還能成為凝聚兩黨(或多黨)共識的地方嗎?沒有了兩黨共識,台灣的國家決策又能走多遠?
中共可以變成台灣最親密的朋友,也可以變成台灣最可怕的敵人;兩岸關係越密切,代表兩岸問題越複雜;這絕不是靠過去「漢賊不兩立」的意識形態及敵我意識就能應付。這需要朝野及兩黨一致的兩岸政策,需要國民黨與民進黨坐下來一齊商討對策;即使民進黨不贊成國民黨執政的某些做法,民進黨也該扮演好體制內的監督者,而不是如同流寇般的體制外擾亂者。
兩岸老死不相往來的時代結束了;不論全球市場或全球分工,中國大陸都是台灣極重要夥伴,政治上更必須努力化敵為友。民進黨對中國的鴕鳥政策確實已行不通;20幾歲的成年政黨還玩幼童遊戲,人民是會搖頭的。

民進黨的人呢?
本文管碧玲看不到,其他民進黨也看不到嗎
2010/07/13 16:09
本文管碧玲看不到,其他民進黨也看不到嗎?如果民進黨的其他任務看到了,也不來參與討論,是認為不值一駁、看不起版主嗎?
包括那個認可管碧玲這篇文章的李東升,都默不作聲,不夠意思。

AntiIdiotBallan
連媒抗網友都知道民進黨的白癡面
2010/07/13 15:08
轉貼媒抗
levis501tw 發表於: 2008/03/01 16:02

一天到晚只聽到民進黨人在罵誰又背叛了、誰無情無義了。民進黨有有情有義的對待台聯及那些背叛民進黨的人嗎? 好像都是叫罵然後把人踢開的。是不是執政後,利益就想自己拿了,不跟別人分享了,把人踢走愈多愈好?
此外還有一些問題,比如對二岸關係只會反對、叫囂,拿不出辦法,反而做球給國民黨。
感覺阿扁做了頭後,民進黨真的是被「蠢神」所籠罩,好像一層無明的煙霧困住整個綠色,所說所做都變得很蠢。

老石頭-old ro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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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看不能說的文章,看了就好像是個白痴!
2010/07/13 14:58

你看了她寫的,你敢說你不是個白痴?

我看了你寫的,我敢說我不是個白痴!


AntiIdiotBallan
立委的言論免責權
2010/07/13 13:52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1號》解釋文:「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1號》理由書:「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又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二者均屬由人民直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之民意機關。憲法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乃賦予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俾其能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並代表人民形成各該民意機關之決策,而無所瞻顧。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其目的係為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不因其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決議而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此乃憲法保障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責任。而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係憲法基於直接民權之理念所設之制度。依上述條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於就任一定期間後,選舉人得就其言行操守、議事態度、表決立場予以監督檢驗,用示對選舉人應負政治上責任。至提議罷免之理由,自無限制之必要。其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產生之當選人,因無原選舉區可資歸屬,自無適用罷免規定之餘地。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上開意旨而制定。綜上所述,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認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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