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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16:54:04瀏覽241|回應0|推薦1 | |
校園霸凌的定義應該是不造成人身傷害,可是有造成心理創傷或嫌惡的行為,而且不觸及現行任何法律的約束範圍才是。如果有任何法律上所定義的恐嚇威脅、性自主、傷害罪、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祕密等《刑法》或《民法》的範圍,都應該依法論法,不是列入霸凌的範圍。 高風險的人、事、時、地、物,都應該在處理霸凌事件中被注意的。犯罪預防的「熱點」,就是注意高風險的地與時的概念。在校園霸凌中可以運用的有:在高風險的校園廁所、後門、轉角,設立可錄音錄影的監視器。在高風險的時段中派老師、志工、警衛站崗或巡邏高風險地點。 不該隨意標籤學生可錄音錄影的監視器,可節省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的時間性與有效性,早期呈現真實的霸凌現場,方便讓學校決定下一步的處理方式。因為不隨意標籤一個同學為霸凌者,是教育家的願望;但是時間的耽誤會造成被霸凌者的不甘心及後續的擔心再被害,如何在兩難中處理妥當,有部分現場的重現是相當重要的,也是用來使用在預防再犯霸凌者情境的中止技巧。 研擬對策提早預防高風險的霸凌者有以下的特性,家庭功能不彰或有障礙、低成就低自尊的性格、有酒藥癮而導致衝動行為、有高衝動前科行為的同學、情緒障礙者。例如,多元多面向的提高每位高風險的霸凌者自信與自尊,是預防低成就低自尊的同學再犯中的學校可做的重點。提早對有疑似霸凌的同學使用健保可支付的自律神經測定儀,提早了解高風險霸凌同學的壓力狀況。禁止與查緝未成年使用酒精即在某程度避免任何人的衝動行為。各項學校與社會配套的措施,需針對霸凌情況來研擬對策。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英國雪菲爾大學精神科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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