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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混蛋不睡覺喝醉酒在路上喧嘩修理他們的方法
2010/10/14 20:42:00瀏覽442|回應1|推薦3

自由時報報導 "高爾夫球職業選手呂文雄,
今天凌晨1點30分左右在台北縣淡水鎮新興街住處,
勸架不成,反遭酒後喧嘩的鄰居毆打至命危,
雖緊急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救治,
凌晨3點23分仍宣告不治,
淡水分局逮捕偵訊涉案2男2女後,
已依過失傷害致死罪嫌移送法辦。"

高球國手要喝醉酒的人不要在三更半夜的馬路吵


結果被打死  建議以後看到有人喝醉喧嘩電話報警處理較妥當
一定要報110電話
如果有帶錄影設備可以偷偷錄影錄音錄下來

因為你看淡水分局竟然是以過失傷害致死罪嫌移送
可見這兩名王姓男子、田姓男子和另2名女子八成在當地是跟警察熟識
明明是重傷害致死罪 警方卻以過失傷害致死移送
前述兩名男子也供稱不小心打死的

這位高球選手這麼不經打喔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上述可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重傷害致死罪刑責較重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是警方卻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移送

不免讓人覺得有高人在協助兩位酒醉男子意圖脫罪
再不就是這兩名男子是當地有頭有臉的人物

否則怎麼根據中央社記者黃旭昇
台北縣
2010/10/14 的報導"這2男2女在KTV飲酒作樂後,
田男夫婦開車送王男等人回家,
在到達命案現場時,因為王男不下車,
引起彼此酒後喧嘩拉扯
"
喝醉酒又開車 是不是酒駕呢
台北縣淡水鎮新興街住的都是有錢人
都是豪宅等級的新成屋
住這種房子的人水平不是都很好
流氓地痞賺到暴利也有可能住到這邊

(如果
台北縣淡水鎮新興街這附近的房子因為這件事
房價下跌 賣不掉 價錢賣不好
請將損害賠償責任歸責於
這兩名王姓男子、田姓男子和另2名女子)


下次各位網友再遇到這種狀況
請不要自行開罵
電話110報警前來處理 再不就請保全處理
再自行偷偷錄影記錄 隔天再不爽的話
可以提民事賠償告訴
當然也可以告社區主委

告死這些愛喝到醉酒品又不好的爛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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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xhistory&aid=45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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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太好了
是傷害致死
2010/10/18 21:32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衛也有去勸導

怎麼既沒有被打也沒有被罵

呂文雄的安全帽如果是戴在頭上不是拿在手上

對方要怎麼打他的頭

呂文雄上前詢問喧嘩原因,說了一句:「你們在吵甚麼?」未料引起對方不滿

據了解說的是台灣閩南語

合理懷疑是說了一句:「你們在吵三小?」

加上呂文雄用手拿安全帽碰到孕婦的肚子

當然會引發衝突

xhistory(xhistory) 於 2010-10-19 00:08 回覆:
警衛 遇到有人在社區醉酒喧鬧 要做的不是去勸導 是該去報警才對
警衛不事先盡責報警 請警方來出面制止吵鬧現象
卻放任住戶社區吵鬧 坦白講警衛失職 現在出人命了 有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我之前就是做警衛的

你講的這些理由都沒理由構成憤怒殺人毆人的理由
至於你說衝突 醉酒在社區吵鬧影響住戶安寧有錯在先
怎麼可以說自己醉酒社區吵鬧有理
有理個屁

還有說什麼安全帽碰到孕婦 呵呵
怎麼不說是孕婦碰到安全帽呢
檢察官聲請羈押  法官在檢視相關證物後 已經批准收押禁見兩名打死人的嫌犯

這位路過的朋友 照你說法 殺該殺的人 那該死的人是活該囉
看來要是我跟路過的這位朋友 如果見到面 也有可能被殺了

真的是怕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