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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18:26:22瀏覽483|回應1|推薦5 | |
我個人認為,在指控警方「血腥鎮壓」之前應先確立兩項前提:
一、依法:
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請注意「及其週邊範圍」這句話,可不是像某些人所說,只要在行政院外,在馬路上就沒關係。
因此警方驅離依法絕對站得住腳,不驅離才是違法!
二、依理:
1.從上列法條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等明列禁止,而監察院和立法院排除就可看出,行政機關不同於民意機關,不是你主觀上自認有理、自認正當就可以進佔的。
2.有人說為什麼非要六點前淨空,可是如果不在六點前淨空,難道要等到車水馬龍時再來淨空?到時候情勢豈不是更複雜?
3.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不是百貨公司,哪能像以前我所敬重的姚立明教授所說:「晚個一個小時、兩個小時有什麼關係?」對不起,你沒有關係,我有關係,許許多多不認同這場抗爭的人有關係,許許多多要來上班、要來辦事的人有關係,如果江宜樺沒有下令六點前淨空,我還會罵他軟弱無能、沒有擔當!
確立了警方的驅離行動在法理上的正當性(您當然有認同或不認同的權利和自由,但我是如此認為),再來談所謂的「血腥鎮壓」:
目前在流傳的顯現警察如何粗暴的照片有沒有被「定格」處理,影片有沒有被截頭去尾,乃至親身經歷的當事人有沒有只挑警察不對的部份做描述,這都姑且不論,我個人認為,「血腥鎮壓」必須至少同時具備兩項要素:1.蓄意性,2.
普遍性甚至全面性。
1.請問當天警察是不是一開始就沒得商量,見人就打,見人就跩,或是抗爭群眾已自行平和離去了警察還追打此人?還是有先口頭勸離再強制驅離,而在驅離過程中遭遇抵抗甚至遭遇攻擊,三番兩次後失去了耐性而情緒失控打人?如果是前者叫蓄意性,後者則是偶發性。
2.當天執行驅離的警察有多少人?出現粗暴行為的警察又有多少人?若只是少數警察如此就不能說是「血腥鎮壓」!
如果,不管是在立法院內喝酒自拍的,還是在行政院偷吃別人的東西、開人家的抽屜電腦,都可以被輕描淡寫地說是少數學生個別的行為,那為何少數警察的粗暴行為就要被渲染為「血腥鎮壓」,還無限上綱到要署長、院長下台?
其次我想說的是,看看在百貨公司週年慶或是搶購雷神巧克力的新聞畫面中就經常出現一些粗暴的行為,您又如何能期待執行驅離的警察多溫和?
當你懷著熱情參與抗爭活動時可有預先設想可能遭受的後果並且樂意承擔,帶頭的人又可曾事先告知你有哪些風險?還是只會圖一時之爽帶頭喊衝,而你也盲目地跟進,嚐到了惡果再來指責政府、怪罪警察?在家裡父母把你捧在手心,任何事都幫你扛、幫你頂,但來到社會上,就請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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