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照顧孩子請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
2022/04/05 11:11:42瀏覽3407|回應0|推薦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一般父母或老人家恐怕不知道有這樣的法條,讓未滿14歲的孩子自己過馬路,只要出車禍,當下的照顧者可能要負起刑責與賠償責任。


  因此,孩子即使到國中一年級,都可能要牽著手、緊緊抓著帶著過馬路,但不要說爺爺、奶奶,父母也沒辦法做到這種程度,亦步亦趨的牽著孩子,只能儘量提醒、再提醒孩子,過馬路千萬要小心,不要讓憾事發生,大人與孩子都不可不慎啊!


2022年4月5日聯合報A12版新聞:


七歲外甥遭撞死 阿姨、騎士無罪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戴姓婦人幫妹妹照顧七歲兒子,煮飯時囑咐男童不可到外面玩,男童仍跑到馬路,遭王姓騎士撞死;檢察官起訴王男,另認定戴婦「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也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認為二人都無過失,均判無罪。


法官認為戴婦並不在場,要確實防止或避免兒童一切可能突發狀況,形同課予戴婦應不計代價,採取所有可能避免或杜絕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的絕對責任,有違刑法歸責原則。王男則是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無過失,屬猝不及防。


戴姓婦人二○一九年九月廿一日上午幫妹妹照顧七歲何姓兒子,何與戴婦女兒在屋外玩,戴婦進屋內煮飯;何後來跑出屋外,十時五十分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台九線跑步跨越雙黃線穿越馬路遭王男騎重機撞上,傷重不治。戴婦妹妹未對姊姊提告,但花蓮地檢署主動將戴婦列為被告,和王男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審理時戴婦說,當時外甥跟女兒在家門口玩,有跟小孩說不可以去別的地方玩,不可以跑出去,孩子們有說「好」,她後來進屋,沒看到小孩跑出去。


法院認定,男童私自離去穿越車道是個人違背家長吩咐舉動,無視規定自冒風險,非戴婦所能預見,她也不在場無法及時制止,難認定戴婦違反相關注意歸責,未盡保護教養及監督注意義務;無從認定戴婦有何「疏縱」行為,應無過失。


王姓騎士部分,法官認為王發現男童時無足夠時間反應、煞車閃避,與男童發生碰撞屬猝不及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二次鑑定騎士均無過失,也判無罪。


【2022-04-05/聯合報/A12版/社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15320


孩子車禍 不少照顧者吃上官司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花蓮七歲男童擅自外出違規過馬路遭王姓騎士撞死,王男和照顧男童的戴姓婦人均獲判無罪;戴婦辯護律師紀岳良說,本案死者母親,也是戴婦妹妹,不願意追究姊姊的責任,但對於王男無罪無法接受,將再上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實務上不少父母、長輩、幼兒園老師因照顧的孩子車禍吃上官司。


紀岳良說,法條沒問題,但檢警實務上應該注意使用,戴在廚房煮飯,小孩跑到幾百公尺遠省道違規穿越馬路,檢察官以「疏縱」小孩起訴她,非常荒謬。「疏縱」應具體看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有什麼疏忽或縱容情況,無罪判決是應該的。期望檢察官不要再上訴。


不過有資深司法官認為,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死者母親想不想追究不是重點,未成年人本身是危險源,也是保護源;只要發生未成年人傷亡,實際照顧者就必須被檢視。本案戴婦可以讓小孩留在屋內,把門鎖起來,而不是放任孩子在屋外玩,是否疏忽有討論空間。


司法官認為,法條本身是用來督促家長、監督權人要注意保護孩子安全,父母跟長輩必須去教導小孩。保護幼童、未成年人是國家重要的法益,法條本身沒有什麼問題,帶小孩本來就要很謹慎;車禍另一方其實也很倒楣。


【2022-04-05/聯合報/A12版/社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1532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indinsky&aid=17306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