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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20:43:02瀏覽265|回應0|推薦0 | |
在雙英辯論前後,有關兩岸簽署ECFA之後是否必須在10年內達成雙方貿易90%零關稅的「規定」,似乎已成為一個「各自表述」的「學術爭議」。然而,身為可能因此遭受衝擊的傳統中小企業團體,我們以學術外行的利害關係人想表達一點想法與意見。 首先,據我們所知,WTO是一個以國際協定建構貿易規範的國際性組織,而且對於參與和開放自由貿易基本上是以會員的「自願決定」為原則,但基於公平與非歧視性原則,不鼓勵會員間以自由貿易協定為工具形成新的貿易壁壘。但因為WTO的決策方式採取極端的民主制,也就是共識決,任何強制性的決議或協定必須取得全體每一會員的同意才有拘束力。因此,杜哈回合談判因為農業議題觸礁後,將全球建成一個「自由貿易區」的雄心壯志幾乎是山路遇大雨難以前行了,也才有今天包括東協加一等「區域自由貿易協定(RTA)」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向WTO登記立案。因此,WTO對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這條不確定是否會通往「全球自由貿易區」甚至是「一球市場」的替代道路,在杜哈回合觸礁前,事實上既不重視甚至並也不是太鼓勵的(因為實質上是非歧視原則的例外,也就是合法的歧視區域自由貿易區外的WTO會員)。所以,關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RTA)」如何簽訂與如何實踐,只有少數GATT/WTO協定條文做原則性的「規定」,對於進一步的細節規範,還沒有形成真正具有WTO強制效力的「規定」。也就是關於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具體規範,還沒有經過全體每一會員同意的「共識決」決議之協定或決定,更無所謂是否「違反」規定的問題。 至於許多學者專家提及的一些到目前為止的「先例」,我們認為至多也只能當作是實踐上的「慣例」或「習慣」。至於這些可能是事實上的「習慣」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習慣法」效力,以及對WTO這樣一個以明文協定而非習慣所建構全球自由貿易秩序的國際組織,是否能主張「習慣法」的適用?這恐怕要請國際法的權威來解答,不是我們這些外行的業者能表示意見的。 但我們仍要表達,政府與中國大陸代表談判時,是否引用立論不一的學說,應以國家社會及產業利益為根據。既然中國大陸已經表明同意以「盡量不影響台灣中小企業之利益」為早收清單的談判原則,政府代表就應堅持將此一原則適用在爭論是否必須在10年達成90%零關稅的立場上。否則,在野陣營對於政府與對岸當局聯合起來欺瞞台灣基層民眾的指控,也就是雖然早收清單未列入一些敏感性產業關切的項目,但仍會在後續的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協定中,以「切香腸」的方式一步一步地予以開放,將由政府談判代表的表現給坐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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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