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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官陳情等於司法關說嗎?
2013/09/17 13:07:42瀏覽3028|回應0|推薦4

民國69年以前.法官和檢察官都屬"司法行政部"管轄,人民分不清楚法官和檢察官有何不同,也不懂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際何在。現在雖然檢審分立了,但把檢察官當成法官的依然大有人在,包括馬英九和黃世銘。

我的觀點好像驚世駭俗,但我覺得只是ABC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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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是什麼? 老實說,如果我接到陳情說有檢察官濫權上訴甚至故意入人於罪,讓當事人多年纏訟,如果我像王金平這麼有影響力,我也會想辦法檢察官自制一點。只要我沒威脅利誘賄賂,我不認為有什麼不對。

如果我不做,那有違我的良心和身為民代的職責,那民眾選我幹嘛?套句馬英九的話,我就是在"吃案"

檢察官自以為是、押人取供和濫權上訴的情況真的很嚴重, 但我們其實很缺乏去監督和懲罰他們的機制。再把他們當皇帝,他們就真成了無人可管的皇帝了。

 

還有一個觀念要搞清楚,跟檢察官溝通反映民情真的是"關說司法"?

 

檢察官不是法官, 他們屬於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這一點從以前的法務部叫做司法行政部就可以清楚了解。檢察官是拿破倫所說的"國家的爪牙",職司為國家追補犯罪人士。究其本質,他們和警察、衛生署或營建署的公務員沒有兩樣,只是他們的職責不同。他們執行公務一樣要受上級指揮,受行政倫理和相關法規約束,當然也要受國會監督。他們不像法官有獨立審判、自由心證的權利,不能自己愛怎麼搞就怎麼搞,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我想我們都不會認為立委幫民眾向警察、衛生署和營建署陳情是關說,我們反而會認為這是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請願權。那麼為什麼向檢察機關陳情是絕對不能允許的"關說"呢?

我不認為檢察官都會亂辦案,但若只有檢察官可以查辦立委,卻不允許立委向他們溝通反映民情和當事人的冤屈,那就是把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也就是讓掌握檢察系統的人成為無人能制的皇帝。

麥迪遜(James Madison)說,在共和國裡,立法部門的權力應是最為優先的。這一點無論再怎麼強調都不過份。

把檢察官當做法官, 把檢察權誤認為司法權而不是行政權, 這是馬英九最大的錯誤, 也是這位哈學法學博士最令人搞不懂的地方。

 

2013年09月19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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