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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廉政署不如設特搜部
2010/07/23 12:58:01瀏覽2556|回應7|推薦6

去年58,馬英九在接受新加坡《海峽時報》和《聯合早報》的專訪時強調,台灣沒有必要仿效新加坡設立貪污調查局或香港的廉政署,「因為台灣有調查局。」但最近因為4位法官集體受賄,馬英九態度大反轉,宣示要成立廉政署。

調查局做不好的事,廉政署就能做得比較好嗎?答案是否定的。構想中的廉政公署和調查局同樣隸屬於法務部,主要人員也是從調查局移撥過去的(再加上法務部政風司的人員)。同樣一批人,同樣的指揮架構,我們對廉政署能有多少期待?

其實,台灣肅貪的問題並不是「不抓」,而是「亂抓」。根據法務部的統計,一般案件遭起訴之後的定罪率是百分之九十五,和先進國家相去不遠,唯獨貪瀆案件的定罪率只有百分之五十五,這表示檢察官每起訴2件貪污案,就有1件被判無罪。這不是檢察官浮濫起訴,把沒有犯罪的人送進法院,就是檢察官蒐證不足,雖然把犯了罪的人起訴,卻沒有足夠的證據去說服法院。

這種胡亂抓的現象,小則讓當事人蒙受名譽損失,大則危及整個政府的效率和國家的競爭力。台灣公務員要擔心隨時會因為一封檢舉信而被起訴,以至於任何有利於民間而有可能被指圖利的事,都可免則免。如此的政府又怎會有效率?更明顯的例子是中研院榮譽院士陳垣崇被檢方指控圖利一案。以陳垣崇在國際醫學界的地位,能屈就微薄的薪資回台貢獻已是台灣人的福分,但台灣的檢調卻僅僅因為一些檢舉函就展開大規模的搜索。如此「回報」方式,不但已讓陳院士心灰意冷,以後也沒有哪個重量級學者敢為台灣做事。

要如何避免檢調單位的個人英雄主義和胡亂辦案?台灣向來強調檢察官應該「獨立辦案」,但許多案件根本超過個別檢察官的能力範圍,而由個別檢察官主導偵查、傳喚、搜索和起訴,更容易產生偏見或濫權。所以,關鍵並不是有沒有廉政公署或調查局,而是能不能讓檢察官和警察機關集體偵查、集體起訴,用集體的力量來遏制個人胡亂辦案的問題。

筆者建議不必另設廉政公署,而要仿效日本的「特搜部制度」,把調查局解散之後,人力編制於各級檢察署的特搜部,下設針對各類重大犯罪的專業部門,由檢察署指揮辦案,而起訴亦由檢察署以集體名義為之。例如數年前大藏省官員集體貪瀆案件,東京地檢署即調派30幾位檢察官共同偵查,特搜部更一次動員數百人員同步執行案情的分析與搜索。在這種集體運作之下,個別檢察官和調查人員沒有濫權的空間,而凡是被起訴的,也都是經過龐大人力蒐證的結果,到了法院幾乎沒有轉圜的空間。這就難怪日本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可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而如果起訴的案件被判無罪,日本的檢察官也會整整一年抬不起頭來。

總而言之,台灣肅貪的問題本就是亂抓而非不抓。如果為了4名法官貪污就在2天之內決定在調查局之外另設一個廉政署,再讓廉政署和調查局為了爭業績更加胡抓亂抓,這只會讓政府效率更低,讓有志為國家做點事的人更加心灰意冷。日本特搜部的經驗更切合台灣實際,馬英九何不三思?

 (原文發表於蘋果日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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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nchiehl&aid=4254297

 回應文章

Kuonan_Kuo@yahoo.com
Chasing the rabbit
2010/08/26 01:54

梁先生

設立廉政署? 谁來「廉政」廉政署 ?設立特搜部? 谁萊「特搜」 特搜部?

何況 廉政、特搜,都已侵犯隱私權。

台灣司法,不須改革,是需要革命。革命不須流血,只要做到

一  法官、檢察官,民選產生, 任期限制。

二  檢察官起訴須要提出證據 , 取得陪審團同意。

三  去掉法官的自由心證權限, 法官只負責訴訟程序的公平進行 ,不做有罪無罪的

     判 決。被告有罪無罪 ,由陪審團投票決定 。


不知所謂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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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為貪瀆之人找藉口了
2010/07/29 11:55

肅貪的問題不是”亂抓”,

而是法官”被關說” ”輕判” ”亂放” ”亂收賄”

才會造成現今貪瀆之風盛行


Wahaha
務本為上
2010/07/26 06:44
實際上,
幾乎沒人記得我們有個「監察院」,
這就是廉政最好的大刀。

偏偏一堆學英美法的、或是反國民黨體系政府的,不能欣賞原先這個制度的構想。
而將監督/廉政機構獨立提昇,不就是建國之初對前朝與當時的感想?別人的三權亦復如是
結果,我們自己不將監院這單位的法律、權力與位階完整且制度化,
反而在法律上一昧的將她虛化,
變成政治酬庸或蚊子院~簡直是亂來

其實不是有沒有設哪個「單位」,而是事物有沒有「落實」
沒有落實,你有XX院、OO署、##部都是白搭。

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書是白讀了嗎?


2010/07/25 18:09

台灣肅貪的2把刀-比照香港、新加坡的大刀,台灣拿螺絲起子,一字的

貪污治罪條例
第6-1條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2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2010/07/25 17:59

1 台灣進行廉政首會遇到-如何處理各機關的政風機構?(政風機構是比照人事機構設置)
2 政風機構為何績效不彰? 1) 全國政風機構是由法務部政風司統籌 2) 政風機構人員無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身分
3 法務部下設廉政署,統籌全國政風機構,並比照調查局,賦予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身分

至此,動到的法律有法務部組織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並新增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比照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產生的問題就是廉政署、調查局角色分工

重點來了-無論是廉政署、調查局都會遇到跟檢察機關配合的問題

假如特偵組在針對大官、重大貪瀆上,比不設特偵組來的有績效
那麼,是否該針對一般貪瀆,設廉偵組(相對日本的特搜部)?

該不該設? 假如廉偵組在針對一般貪瀆上,比臨時任務編組來的有績效,為什麼不設?

4 針對一般貪瀆案件,設置廉偵組偵辦,廉偵組牽涉法院組織法,可以設在各地地檢署,由檢察長指揮(目前有金融專業法庭,相對的地檢署設廉偵組,除了可以處理貪瀆案例,亦可訓練處理金融專業案例)


掌櫃滴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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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重就輕…
2010/07/25 14:03

要滅絕貪腐,最直接的方法,

就是把【舉證責任】轉由【貪污嫌疑犯】負責!

也就是採用【有罪推定】的【公務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香港、新加坡之所以能夠掃除貪腐,靠得不是廉政公署這種單位而已!

最主要的是人家有【武器】,新加坡、香港的公務員只要無法證明財產來源清白!

就會被認定是貪污!

台灣呢?要求檢察官舉證【是否收錢】,並且還要證明【有對價關係】!

當然定罪律偏低!

你們民進黨敢推動【有罪推定】的【公務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我就再度支持你們!( 三親等內適用,免得跟阿扁一樣,把錢放到兒子女兒身上 )

否則,自己挑個時辰準備解散吧!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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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個砲車借用中心好了
2010/07/25 00:48
所有呆彎國的國民,拿呆彎國的駕照都可以去借車,然後大搖大擺開去開查某。

爽歪歪耶。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