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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沒收李慶安的薪水?
2010/02/06 10:27:54瀏覽12642|回應72|推薦8

李慶安因詐欺被判2年,法官卻沒有没收她的詐欺所得,包括歷年薪水一億二千萬元,以及歷次選舉一票三十元的補助款。

法官為什麼不用刑法第38條,直沒收李慶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而是要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打民事官司去追討呢?

我以為這是因為法官對法條做了很狹窄的解釋,而不是什麼藍綠問題。

因為38條對於「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有一條附款,就是「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按照法院多少年來的解釋,這就是說,法院只能沒收那些屬於犯人的東西,屬於被害人的東西是不能沒收的。所以被害人被偷的東西、被詐欺的財物等等,因為它們的所有權都還是被害人的,所以都不能沒收。這個部分就留到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自己去打官司要回來。

茲舉兩個案例:

四○台非五:被告竊取之皮包,雖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但事主仍得依法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遽予沒收。

四六台上一二三五:上訴人買受之紅色軍用汽油,既係盜賣之贓物,即非屬上訴人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在得以沒收之列

但這麼狹窄的解釋,等於讓被害人要受兩次司法過程的折磨。假如一個人被騙了一百萬,刑事訴訟要把犯人定罪已經不容易,而定罪之後這筆錢還要不回來,還得再打民事官司。這麼一搞,大概非五年不可。到時候這筆錢可能早被花光,犯人也早已脫產,贏了官司也沒用。

其實,第38條之所以有那條附款,是因為「沒收」是指沒入國庫或銷毀。假如所有權不屬於犯人,而是屬於被害人,那當然要還給被害人才對。所以在解釋上,法院對被害人被騙的錢並不是不得直接判決沒收,而是沒收之後「不得沒入國庫或銷毀」,要發還給被害人。實務也多有這麼做的。例如警方查獲犯人所偷的珠寶一批,列為證物呈送法院,法院在查明被害人屬誰並判決之後,就要把這些珠寶發還給被害人。沒有要被害人還去民事法庭打官司才能拿回來的道理。

在本案中,李慶安並沒有被查扣什麼現金,所以無法沒收,那麼法院就可以依第40-1條判決要追徵、追繳或抵償,一次解決,乾淨俐落。

怪來怪去,只能怪本案的法官是個法匠。還好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有很多預算可以再去打官司要錢。若是一般被害人,那可就整死了。

我只能望二審法官別那麼豬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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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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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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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明星立委在國籍法投了反對票會沒人知道嗎?
2010/02/11 05:14

lily77:

閣下難不成親眼看到李慶安投下讚成票!?

=====

你呢?  國民黨的明星立委在國籍法投了反對票會沒人知道嗎? 

目前為止我知道我在JC鮮師,阿卡迪亞和時季常的黑名單裏。  我不知道的還請賜告,先謝一聲。


pink
有分嗎?
2010/02/10 18:45

看來想幫李慶安保留薪水的人還不少. 她有分你們嗎?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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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
2010/02/10 08:31

『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李慶安得到的職位可能是一種犯罪,但她的薪水是「犯罪所得」嗎?

很簡單的驗證是,今天如果李慶安沒有美國國籍,她的立委薪資當無問題。她為什麼每個月可以領那些錢?

你為什麼每個月可以領薪水?是因為你的職位嗎?還是因為你每天都有去上班,確實做了點對公司有利的事情?如果你只要有職位就可以領薪水,何不天天待在家裡吃喝玩樂?

李慶安的薪水是因為她有做事所以應得,而不是因她是立法委員所以應得。如果中華民國以犯罪所得沒收她過去的薪餉,那麼對她所做的服務得令闢報償予以歸還。


人權
民進黨國籍法屬違憲
2010/02/10 02:18
「供參考一下 北美州、中國、與二十年前國府的情況」:

加拿大是一個“包容”、且有“自信”的國家,允許加拿大公民擁有雙重國籍,保障尊重個體的人權自由與加拿大公民原祖籍國的國籍權利自由。加拿大在人權、包容方面的成就,遠勝美國。

美國採單一國籍是“強國自大沙文”。中國採單一國籍是“自卑民族主義沙文”。而台灣採單一國籍是過去民進黨“惡性民粹操弄”與閉關自守的“封閉沙文意識”造成。

馬政府上任以及藍營贏得立院主要席次,應該考慮修法,“回復”二十年前,國府的寬容大度、有自信的胸襟做法,「認可雙重國籍」“為國舉才”。孫中山先生正是“雙重國籍”,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締造中華民國,成為「國父」。所以,否決祖籍為原中華民國的公民參政的任何法條,均是違反中華民國「立國的根本」,屬違憲。

當民進黨迫害李慶安案的時候,也應該用同樣的標準,檢討民進黨立委,以及民進黨執政時的官員。 ”

民進黨對此事件,脫離不了政黨鬥爭的本質。所以處理李慶安,就必須全面處理民進黨及民進黨執政時的官員,符合公平的比例原則。

民進黨官員擁有雙重國籍

民進黨執政時期外交部共有七位官員擁有外國籍,包括前部長田弘茂、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駐加拿大代表陳東璧、駐日本代表許世楷(現任)、駐義大利代表鄭欣(現任)、駐巴西代表周叔夜(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現任)。除了外交部以外,還有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研考會副主委紀國鐘與蔡丁貴、前公共工程會副主委郭清江、前體委會主委陳全壽、前體委會副主委林德嘉、前客委會副主委劉永斌、金管會主委胡勝正(現任)與委員吳琮璠(現任)、前金管會委員凌氤寶及前經濟部長宗才怡等等。

藍營庸懦無能,並無採取任何行動,全面告發前民進黨官員,公平正義毫不存在,可惡至極。應發動文宣、媒體、社論等等批判與宣傳,放寬「雙重國籍法」“為國舉才”正面性目的。待時機成熟後,即刻推動立法院多數席“修法”!才是正途。
 

ee
剝奪公民之服務公職權利的論述?
2010/02/09 23:36

有美籍的中華民國公民 能被選舉為中華民國總統嗎?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美國公民人 可不可以是美國總統候選人呢?


尋緣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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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法官判定李慶安『詐欺罪』成立,才是太超過!
2010/02/09 11:19
引用文章 李慶安何罪之有!作者:時季常

>> 很不爽問:既然法官說她是"詐欺犯"在我的認知?,被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向詐欺犯索賠,把被詐欺的錢討回來,天經地義啊!

被害的自然人或法人 = 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

好吧!就算退一萬步來說;就算讓違反人權的民進黨『國籍法』-「雖惡法 但亦為法」,但放眼衡諸法律與刑責,不外乎“情理法”或“法理情”,李慶安的當選任職立委並付予薪資,「法源」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 的“充分授權”!李慶安的薪資所得並不是憑空而來,卻是辛苦的耕耘、紮實地的為人民服務,是為“主體”!而不是李慶安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

而高水準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胸開擴,根本“不在意”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份!照樣讓立委民調第一名的李慶安當選!因此【就法論法】,依「主」、「從」的關係,李慶安完全無法構成“詐取”大安區泛藍選民「主人」的『詐欺罪』成立!

只能依民進黨的國籍法「惡法亦法」,以“次於”「詐欺罪」刑度方式衡量李慶安"案";其懲罰程度,在天平秤下衡量,應遠小於『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因為賄選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作弊』!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 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詐欺罪」重判 太超過!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李慶安的案例,是「花木蘭」的案例!花木蘭一生忠於國家,熱心報效國家,戰功顯嚇,「功」在國家與人民,是為“主體”!而不是花木蘭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

「花木蘭」的案例與李慶安案例相仿!李慶安「功」在國家與人民,勤力問政,榮獲立委問政民調第一名!薪資所得並不是憑空而來,卻是辛苦的耕耘、紮實地的為人民服務,是為“主體”!而不是李慶安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

而花木蘭與李慶安共同所遭遇的相仿,都是為《侵犯人權》的「惡法」所糾纏!

花木蘭所遭遇的是“性別歧視”,阻止女性參與國防悍衛國家盡忠報國!

而李慶安所遭遇的是,綠營民進黨民粹治國所設立的國籍惡法,對雙重國籍者的歧視與排斥!阻止擁有雙重國籍者,對其祖國台灣的熱愛參與公職行列、阻止中華民國公民報效祖國台灣的愛國“基本權利“!

無論花木蘭案例或是李慶安案例,都是《侵犯人權》的「惡法」造成!

而綠營民進黨民粹所設立的國籍惡法本身對於李慶安案例所加害的,更是「違憲」!

其一‧中華民國憲法,凡是中華民國的公民「人人平等」,是立足點的平等!自然,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的公民(除刑事判決遞奪公權力者之外)都有權參與中華民國憲法項下的一切權利!包含公職與選舉!

其二‧中華民國的肇始與創立,乃海外愛國華人雙重國籍者紛紛解囊讚助支持,才有雙重國籍者孫中山先生領導推翻滿清創立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本身立國就是由雙重國籍愛國華人所創立的!否決雙重國籍愛國華人的參政,就是否決中華民國國家本身與憲法!因此是違憲!


來看耍猴的
你可以有熱情, 但不能爛情!!
2010/02/09 10:49

國民黨以前可以的, 不代表你民進黨也可以! 

民進黨以前可以的, 不代表你國民黨就可以! 

不去正視法制精神, 危害國家甚鉅

看看辛普森殺妻案, 判無罪? 那他真的就沒殺他老婆嗎?
再看看台灣的竹尖戳女童下體判無罪, 那就真的是冤枉他了嗎?

這都是為了建立法制制度, 才作的犧牲!
扁案也是, 馬案也是 ( 雖然他判了無罪 )

雖然大多人對此案的結果不甚滿意, 但可確定的是, 後繼者一定會戒慎恐惧!

這樣就有義意了!

所以熱情的"你們", 就別在和稀泥啦= =


馬屠害藍營討好綠人
李慶安何罪?在所遇非人
2010/02/09 10:04
引述竹林士網友一針見血的評論

本案枉法裁判明顯,
法官膽大包天,
何以如此?
李慶安軟弱,藍軍不團結,馬幫以屠部屬為樂,
法庭向來為政治服務,
李慶安死路一條,
除非她明白,
這是政治,須對症下藥!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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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法官判定李慶安『詐欺罪』成立,才是太超過!
2010/02/09 01:14
再說一次:

>> 承審法官是否是綠營支持者 可能不是本案論述的重點

但的確有承審法官是綠營意識形態者,造成心證天平秤傾斜;此李慶安案例的判決詐欺罪成立,即為一枉法判決的案例!

>> 重點應在他們對貪污和隱瞞雙重國籍兩種違法行為的評價。

早已有司法報導說明,自立委任職第一日起即已“無效”任職,因此不構成貪污要件(貪污要件必須在“有效”任職下,藉有效的職物權力謀取不法財物,謂之貪污)。“隱瞞”雙重國籍固然違法,但“隱瞞”不等於「詐欺罪」,兩者差之千里矣!

>> 大安區選李慶安的選民應該是因為欣賞李慶安的問政作為

大安區選選民不止是欣賞李慶安的問政,而且“依法”還是李慶安的「主人」!李慶安的當選任職立委並付予薪資,「法源」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的“充分授權”!

>> 不過這無法改變李慶安隱瞞雙重國籍競選公職的違法性錯誤。更不應該以其他理由來為自己具雙重國籍卻擔任公職開脫。我也肯定李慶安的問政態度 但她錯在明知違法而違法

沒錯!但重要的是「法源」權力基礎的「主人」- 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是支持華僑孫中山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高水準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胸開擴,根本“不在意”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份!照樣讓立委民調第一名的李慶安當選!

節錄Lily77網友:李慶安委員的“選區”是大安區泛藍選民為「主人」!李慶安委員的主人不是全體台灣人民(含綠營台獨叛國份子)!李慶安委員僅須對大安區泛藍選民負責!對大安區泛藍選民負責,也就是對藍營「中華民國」效忠!

◎ 因此,從【依法論法】的「主」、「從」關係,李慶安完全無法構成“詐取”大安區泛藍選民「主人」的『詐欺罪』成立!

撇開以上分析詐欺罪無法成立的原因之外,但李慶安個人行為的確仍有嚴重瑕疵與違法的事項存在,因此基於「法理情」下,只能從「惡法亦法」- 民進黨侵犯人權的民粹版國籍法方面著手, 以“次於”「詐欺罪」刑度方式衡量李慶安"案";其懲罰程度,在天平秤下衡量,應遠小於『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因為賄選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選罷法特別規定在123條: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 即表示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既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為有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職物執行期間“相應”的工資所得,是對稱與必須的關係,是『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沒有職權執行就沒有薪資,有職權執行就必有合法薪資。因此,選罷法特別規定123條,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也就是說,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薪資所得乃『權利與義務』關係;自然,薪資所得不須償還!

俠客巡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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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硬掰是出了名的!
2010/02/08 17:09
沒錯!這個無恥「路人Juno」硬掰是出了名的!為眾多版主列為黑名單!只有這位外省人Da格子版主包容讓他繼續攪和大家理性的討論。但為何這位「路人Juno」卻要硬掰破壞大家理性的論壇呢?原因無它!因為此人「路人Juno」逞強好勝,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硬要拔得頭籌,不甘位居第二!因此,硬掰、硬纏、濫打,硬要拔得頭籌,寡廉鮮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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