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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沒收李慶安的薪水?
2010/02/06 10:27:54瀏覽12641|回應72|推薦8

李慶安因詐欺被判2年,法官卻沒有没收她的詐欺所得,包括歷年薪水一億二千萬元,以及歷次選舉一票三十元的補助款。

法官為什麼不用刑法第38條,直沒收李慶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而是要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打民事官司去追討呢?

我以為這是因為法官對法條做了很狹窄的解釋,而不是什麼藍綠問題。

因為38條對於「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有一條附款,就是「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按照法院多少年來的解釋,這就是說,法院只能沒收那些屬於犯人的東西,屬於被害人的東西是不能沒收的。所以被害人被偷的東西、被詐欺的財物等等,因為它們的所有權都還是被害人的,所以都不能沒收。這個部分就留到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自己去打官司要回來。

茲舉兩個案例:

四○台非五:被告竊取之皮包,雖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但事主仍得依法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遽予沒收。

四六台上一二三五:上訴人買受之紅色軍用汽油,既係盜賣之贓物,即非屬上訴人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在得以沒收之列

但這麼狹窄的解釋,等於讓被害人要受兩次司法過程的折磨。假如一個人被騙了一百萬,刑事訴訟要把犯人定罪已經不容易,而定罪之後這筆錢還要不回來,還得再打民事官司。這麼一搞,大概非五年不可。到時候這筆錢可能早被花光,犯人也早已脫產,贏了官司也沒用。

其實,第38條之所以有那條附款,是因為「沒收」是指沒入國庫或銷毀。假如所有權不屬於犯人,而是屬於被害人,那當然要還給被害人才對。所以在解釋上,法院對被害人被騙的錢並不是不得直接判決沒收,而是沒收之後「不得沒入國庫或銷毀」,要發還給被害人。實務也多有這麼做的。例如警方查獲犯人所偷的珠寶一批,列為證物呈送法院,法院在查明被害人屬誰並判決之後,就要把這些珠寶發還給被害人。沒有要被害人還去民事法庭打官司才能拿回來的道理。

在本案中,李慶安並沒有被查扣什麼現金,所以無法沒收,那麼法院就可以依第40-1條判決要追徵、追繳或抵償,一次解決,乾淨俐落。

怪來怪去,只能怪本案的法官是個法匠。還好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有很多預算可以再去打官司要錢。若是一般被害人,那可就整死了。

我只能望二審法官別那麼豬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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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enchiehl&aid=375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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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意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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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2010/02/26 22:33

台灣的詐騙集團特多﹐次人乃首位﹗


BlackJack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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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原來一堆外國人當官沒還薪水
2010/02/24 06:17

原來是梁兄自己豬頭死要錢,還罵法官豬頭...

民進黨一堆外國人拿薪水,你怎不吭聲?

民進黨怎老這種貨色,看事情兩套標準?

謝長廷家裡兄弟沒綠卡嗎? 他臉皮厚著罵馬有綠卡不愛臺灣..

特別費也是...只有馬的有問題嗎? 梁兄要不要去做點功課,看看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拿去幹嘛了?

看看...這就是民進黨...


ltai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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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放棄美國籍 假戲也要演
2010/02/24 01:35

本人的推薦﹐是提醒網友看過主欄文後﹐必須讀讀網友lily77在下方的回應貼子"果然証實綠人雙重標準政治追殺!血腥綠營!"

lily77網友的回應文﹐是轉載阿修伯在他處發表的題為"放棄美國籍 假戲也要演"的文章。


etr
為何不沒收陳水扁、田弘茂、宗才怡、李登輝、何志欽、蔡英文、許世楷、謝清志、郭清江、李登輝、胡勝正、李界木、羅福全、莊和子Sandy Yen、劉寬平的薪水?
2010/02/22 19:32

為何不沒收陳水扁、田弘茂、宗才怡、李登輝何志欽、蔡英文、許世楷、謝清志、郭清江、李登輝、胡勝正、李界木、羅福全、莊和子Sandy Yen、劉寬平的薪水?

民進黨執政時期外交部共有七位官員擁有外國籍,包括前部長田弘茂、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駐加拿大代表陳東璧、駐日本代表許世楷(現任)、駐義大利代表鄭欣(現任)、駐巴西代表周叔夜(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現任)。除了外交部以外,還有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研考會副主委紀國鐘與蔡丁貴、前公共工程會副主委郭清江、前體委會主委陳全壽、前體委會副主委林德嘉、前客委會副主委劉永斌、金管會主委胡勝正(現任)與委員吳琮璠(現任)、前金管會委員凌氤寶及前經濟部長宗才怡等等。

陳水扁貪污300億、蔡英文拿2份補助、僑選立委莊和子Sandy Yen是美國籍、李登輝貪污拉法葉艦幻象機回扣100億!



李慶安犯了什麼罪?
2010/02/21 11:50

李慶安因有雙重國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擔任民選議員,所以,李慶安的處份,就是解職。

如此而己。所謂詐欺,是法官過度引申了。


BlackJack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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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用這精神看扁案
2010/02/19 12:04

同樣的標準就好

法官都是豬頭是真的,陳家公子還在外面趴趴走,不知閣下怎麼說?

講難聽點,民進黨有良心敢出聲的...太少了....

為何不收押陳致中? 做人不要兩套標準就好

法院就是豬頭,一邊不收押,一邊也不沒收,兩邊都討好,你大爺也別大小眼才行


『講真話』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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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証實綠人雙重標準政治追殺!血腥綠營!
2010/02/13 19:38
阿修伯

我們出身臺灣的人,來到美國開拓天地,對地小人稠的臺灣讓出一些空間減少一些壓力,給留在臺灣的同胞們發展,是有功於有利於臺灣的,是堂堂正正理直氣壯的 事。臺灣政府對我們也是有情有義,雖然我們入了美國籍,卻仍然可以保留原來的國籍,享有一切國民權利,是即所謂雙重國籍也。我們有如嫁出去的女兒,兼顧兼 愛婆家及娘家。

有些在美台人奮鬥打拼事業有成行有餘力,想參與臺灣的政治發揮抱負,要擔任臺灣的官員民代,為人民服務回饋故鄉,這時問題 就來了。原來法律規定雙重國籍是有條件有限制的,如要從事公職,就不能保有其他國籍了。我們台人華人腦筋聰明靈敏,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變通一下問題就迎刃 而解。只要經過一個簡單手續宣佈放棄美國籍,立刻取得擔任臺灣公職的資格,等任期屆滿又立刻申請恢復美國籍。

以前多屆海外僑選立委馬某、 曾某、范某等人人如此無一例外。現任僑選立委李某更是坦白得可愛,他放棄美國籍時就明言,任期屆滿還要恢復美國籍。於是這尊嚴神聖的法律規範就成了一場裝 模做樣的兒戯閙劇,你騙我我騙你,人人心知肚明皆大歡喜。這樣的案例數以百計,國民黨員、民進黨員都不例外。

在臺灣擔任多年民意代表,由 市議員而立法委員,表現極為優秀,曾當選第一名立法委員的國民黨籍李慶安女士,多年來隱瞞她的美國籍。可能是懶得表演放棄美國籍的虛偽無聊假戯,結果栽了 個大跟斗,日前被臺北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兩年徒刑。民進黨更要趕盡殺絕,還要追討她多年來努力工作盡職勝任所領的薪水。國民黨同志的立法院院長王金平也 發表談話:「一切依法處理,不受私人情誼影響。」果然是鐵面無私!民進黨更鼓足全力尖刻諷刺嘲罵,李慶安似乎是罪大惡極了,真是牆倒眾人推啊

現任國民黨海外立委李明星晚了幾個月才辦妥放棄美國籍,民進党立委一度聲色俱厲的逼他辭職,但他卻是和王金平一樣的藍皮綠骨,是民進党的實質同志,因此安然無事,本來就是演一場假戯嘛!至今並未見李明星對李慶安表示兔死狐悲的同情。

李慶安就像是一個醫術高超的無照行醫者,救人無數(研究調查審查法案,監督政府履行立委職責……),多年後卻被人撿舉「無照」,被法院禁止行醫還判了刑,不 但如此,還要追討她「行醫」的收入,認真連利息計算起來,足以讓她破產!雙重國籍違法擔任公職者還多的很,最慘的就是她了。

活在這個虛偽的世界上,該演的兒戯假戯還是要演的!否則,像李慶安這樣真是冤哪!

俠客巡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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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JKTsa快追殺前民進黨雙重國籍官員「大尾」的!!
2010/02/13 09:13
回樓下JKTsa:

閣下趕快去告發起訴陳師孟、曾志朗以及前民進黨官員們,至少有二十餘人涉及雙重國籍【詐欺罪】吧!這樣才比較實際喔!這才是大尾的!!

因為“大追殺”二十餘人前民進黨雙重國籍官員們“歷年”來的不法薪資所得,總加起來應該至少有“百億元”!!這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這筆前民進黨雙重國籍官員們“歷年”來的不法薪資所得的「巨款」,可用來救濟世界金融風暴下的台灣失業人口、貧困家庭及學童營養午餐!閣下快去加入告發“追殺”起訴陳師孟、曾志朗、蔡同榮以及前民進黨官員們吧!這才是義舉!

民進黨官員擁有雙重國籍 http://blog.udn.com/suma100/1946170

民進黨執政時期外交部共有七位官員擁有外國籍,包括前部長田弘茂、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駐加拿大代表陳東璧、駐日本代表許世楷(現任)、駐義大利代表鄭欣(現任)、駐巴西代表周叔夜(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現任)。除了外交部以外,還有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研考會副主委紀國鐘與蔡丁貴、前公共工程會副主委郭清江、前體委會主委陳全壽、前體委會副主委林德嘉、前客委會副主委劉永斌、金管會主委胡勝正(現任)與委員吳琮璠(現任)、前金管會委員凌氤寶及前經濟部長宗才怡等等。

JKTsai 老鼠嫁女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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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USA護照, 不能沒收我的薪水!
2010/02/12 16:19

我有USA護照, 我隨時可以"回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W8xcTlsprA


搖頭嘆息
沒有三兩三,也敢上梁山
2010/02/11 10:46
網路書寫是不是還有些社會責任? 

對於尚在司法審判進行的一個案子,竟然就以常識寫了一篇文章,大家現在習慣google法律條文,再加上道德訴說;道德是應該用來審視自我的標準,用來做為他人作為的鞭子。
不知道投書小雄是否真是台大法律系的同學。但這個案子是公法和刑法互有牽扯的關係;因為沒有先例,所以自不能以一般類似成例推斷。

網路書寫是不是還是應該嚴肅些? 特別是有關法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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