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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李慶安討教英文
2008/12/25 18:25:35瀏覽10355|回應50|推薦9

www.taiwansig.tw

立法院終於公佈AIT查證李慶安是否有美國籍的回函。各大媒體都認為,這封回函證明李慶安仍然有美國籍,李慶安卻堅稱這並非函中內容。李慶安的硬拗不知是因為英文太爛還是刻意看不懂,我們最好還是從原文向她討教誰是誰非。

AIT的回函寫得清清楚,”Our records reveal that Wen-Chi Kung, born 10/18/1957 and Ching-An Lee, born 01/17/1959, have previously been documented as U.S. citizens with U.S. passports and no subsequent loss of U.S. citizenship has been documented.” (我們的紀錄顯示,孔文吉,出生日期1957年10月18日,以及李慶安,出生日期1959年1月17日,在國務院紀錄中是擁有美國護照的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公民的紀錄)。

但李慶安硬拗說,當美國公民有放棄美國籍的之意圖,且自願作出法律規定放棄美國國籍之可能行為時,即產生喪失美國國籍,而美國國務院仍在審理她的放棄國籍案,還沒有做出最後決定。

這段似是而非的說法是根據AIT回函中的一段話。AIT說:“U.S. citizens who hold the nationality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who accept employmen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at country that requires an oath, affirmation or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may have constituted an expatriating act if they do so with the intent to relinquish their U.S. nationality. While the Department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loss of nationality for the individuals named above, it could do so based on evidence that 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constituted a 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S. nationality.。這段話翻譯出來就是:「當美國公民擁有外國籍,並在他國政府擔任需要宣誓效忠的職務時,如果這種行為是出於有意要放棄美國國籍,這就可能構成放棄國籍的行為。雖然國務院還沒有確認上述人物已喪失國籍,但國務院可基於上述人物已有意要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據,而確認他們已喪失國籍」。

這段話既不是在說「李慶安已經沒有美國籍了」,也不是在說「李慶安現在有沒有美國籍還要由國務院認定」,而是說,雖然李慶安在台灣政府担任公職一事可能構成放棄美國籍的「意圖」和「行為」,但這種「意圖」和「行為」有沒有效,不是李慶安說了算,還是要由負責發護照的國務院來認定。只要國務院不做這樣的認定,李慶安就還是美國人。

所以AIT的函件確認了三件事:第一,李慶安有美國籍;第二,李慶安的美國籍沒有取消;第三,李慶安說自己已經放棄美國籍算不算數,還要由國務院來認定。凡是看懂英文的人,沒有別的解釋空間。

本來李慶安那種「只要在台灣担任公職就等於放棄美國籍的說法」就是無稽之談。國籍是一切法定權利義務的來源,如果放棄國籍那麼簡單的話,那麼有欠稅的、被起訴的、逃兵的,都可以藉由拋棄國籍來逃避義務。所以我國國籍法規定,凡是民刑事被告、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或是租稅罰緩沒繳清的人,都不能放棄國籍。像美國那種對海外公民的所得稅一分一亳都要追討的國家,更不可能讓你來去自如。李慶安主觀認為自己已經不是美國人是一回事,美國政府要不要放李慶安走,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現在AIT明白告訴李慶安她走不走得了還要等國務院審查,除非李慶安真的英文太爛看不懂,否則應該心理有數沒有再硬拗的空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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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偽造文書罪
2008/12/27 19:12
就真的照李慶安說的就職他國公職,美國籍自動失效來說她還是違法.
因為她第一次選舉前時,必須填是否有雙重國籍,她一定填"無",以規避一年後必須提出放棄之證明.如果她填"有",在那屆議員時他就會提出放棄証明,但事實沒有.那時李慶安未就任任何公職,所以美國國籍無法自動失效.填寫時間在前,就任時間在後,所以無論如何,李慶安已構成詐欺罪,偽造文書罪.

huggie
英文問題
2008/12/27 16:14
"U.S. citizens who hold the nationality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who accept employmen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at country that requires an oath, affirmation or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may have constituted an expatriating act if they do so with the intent to relinquish their U.S. nationality."

這裡 may have constituted an expatriating act if they do so ..等的意思就是在說如果當事人是有放棄的意願..在她當任它國公職所立下的 oath, affirmation, 或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等可以被認定為一種 expatriating act.

"While the Department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loss of nationality for the individuals named above, it could do so based on evidence that 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constituted a 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S. nationality."

這句是說 department 先前沒做過任何判定。但如果須要判定,department可以根據李慶安個人的 intention,也就是她個人是否有放棄美國公民的意圖,來判斷她是否有喪失美國國籍。

因此就文字面解釋很簡單,假如李慶安個人認知當她參與中華民國公職時代表她當下就放棄美國國籍,則 department 可以作此認定她已經喪失國籍。

但 department 如何認定須根據李慶安個人的認知。 如果李慶安沒有意圖放棄美國籍,則 department 的認定就是沒有放棄。

業餘觀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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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就是你填了放棄國籍的文件
2008/12/27 08:16
你也可以舉出是不自願的填寫而恢復你的公民權利。

要知道基本上人們上法庭都是為了維持自己的美國公民的身份,而不是上法庭去放棄自己的美國公民。

放棄國籍遠比獲得國籍容易!美國政府可沒有拿槍逼你加入美國國籍吧,相反是大家爭先恐後想拿到這个偉大國家的國籍。利多是肯定的,可以獲得世界上187个國家的免簽證,可以得到聯邦政府的工作機會。

用腦子想就知道了,是獲得或維持美國國籍比較困難還是放棄美國國籍比較困難。




VV
宋朝没有WC,那时都叫茅房!
2008/12/26 21:05

威廉二世:......,你去活宋朝好了!

~~~~~~~~~~~~~~~~~~~~~~~~~~~~~~~

你让他活宋朝那他也是宋朝民进党的重点青年培养干部!哈哈~~~~

只是宋朝没有WC,那时都叫茅房!



慶台安
李慶安這個美國人竟然不懂美國人的言語, 混假的;啦
2008/12/26 17:45

這個事件很簡單的. 美國人不跟你說100% 的事情. 如果 李慶安可以拿出失效證明, 那他就有證明他的美國公民失效了, 在他沒有拿到失效證明以前, 他的公民都有效. 很簡單. 如果李慶安還拿不出證明, 那事實很明顯了.

搞不懂, 李慶安這個美國人竟然那麼不懂美國! 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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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 needed from her?
2008/12/26 16:46

May or may not lose US citizenship - 

Before decision is made, US citizenship should remain unchanged. If she makes no request to USA for judgement, no decision will be made, she is still a US 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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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ay" lose
2008/12/26 16:32

13. LOSS OF U.S. CITIZENSHIP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 you may lose your U.S. citizenship by performing voluntarily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relinquish U.S. citizenship,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1) being naturalized in a foreign state; (2) taking an oath or making a declaration to a foreign state; (3) serving in the armed forces of a foreign state; (4) accepting employment with a foreign government or (5) formally renouncing U.S. citizenship before a U.S. consular officer overseas.
======================================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 you "may" lose your U.S. citizenship. It also means you "may not" lost your U.S. citizenship!!!!!

It is not for sure yet, and remains to be decided by USA government, you may be charged for t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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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英文比較菜
2008/12/26 13:38

我英文比較菜

我的解讀是

前面一段說還擁有美國籍是說給立法院聽的.

後面一段但書說如果你要任職他國公職,國務院會取消你的美國籍是說給李慶安的.


路人甲
不只是道德問題...已是違法問題
2008/12/26 13:14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規定,相關權責機關應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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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國國籍就不愛國了嗎?
2008/12/26 12:21

陳水扁和吳淑珍沒有美國國籍,請問他們的所作所為是愛國的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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