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梁文傑, 大家的問題很多, 讓我回答一下:
第一, 根據AIT的回函, 李慶安現在還擁有美國籍, 這一點沒有人有疑問. 所以, 李慶安說她宣誓就任市議員時, 就已經自動喪失美國籍了, 這個說法當然是錯誤的, 這一點也沒有人反對.
第二, 根據我國的國籍法,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所以, 就職前要先辦理, 以及就職後一年內要提出證明文件, 必須要兩個要件都符合才算合法. 李慶安既然沒有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這一點先就已經違法. 就算她現在去辦理放棄美國籍, 並在就職之日起一年內, 也就是明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喪失美國籍的證明文件, 也依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更何況, 就算她能解決這一屆的問題, 也沒辦法解決前幾屆的問題, 前幾屆那些薪水依然是詐領, 使公務員文書登載不實的罪也無法取消.
第三, 小傅和lirenesse說, 如果美國國務院"追溯" 李慶安撤銷國籍的時間, 那又怎麼辦呢? 我認為答案很簡單, 那就是沒有用. 我國的法律是不管美國法律怎麼規定的, 如果你在美國犯了台灣刑法規定要處罰的罪, 就算美國法律不認為這是犯罪, 你在台灣一樣要被追訴的. 所以, 國務院要追溯李慶安喪失國籍是從什麼時候起算, 那是美國的事, 只要李慶安沒有符合上述兩項要件, 那就是違法. 所以, 李慶安把希望放在國務院的追溯上, 這是沒有意義的.
就法論法, 只有這樣的結論. 不知大家同意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