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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5 13:09:45瀏覽310|回應1|推薦3 | |
家暴的人很有習慣性,和性侵犯相同,再犯率極高,是不會改的,男女皆然,不必妄想再給他/她一次機會。自己送命之前,一定要毅然決然的離開,申請保護令,搬得遠遠的。台灣的保護令做得很差,美國這方面做的很好,可以借鏡。基於對人權的尊重,個人如果不願意見到什麼人,但是對方一直騷擾,當然有權力要求法官發出保護令,當事人禁止進入被保護人的住家或工作場所,也不能主動以任何方式聯絡被保護人,如果違規,一通電話警察馬上就出現了,再犯就要坐牢。對於被家暴的對象,這樣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種形式的家暴就是對子女的家暴,打小孩也是家暴,台灣新聞常有自己要自殺,卻把小孩先殺了,美其名不願小孩受苦一起帶走,但是小孩又不是他的財產,真是病態得要死!自殺是一回事,把無辜的孩子弄死就是謀殺,這樣的案子是自殺謀殺案,大家應該一起唾棄這樣的罪犯。在台灣這方面的價值觀念有著極大的問題,連討論這樣事情的勇氣都不多,說死了的可憐,所以最大,見鬼!混不下去臨死還要欺負弱小,活著的竟然還不敢罵,社會的良心安在? 控制欲是來所有權(ownership)的觀念,小孩的地位並不是個體的人而是可以被支配佔有的對象,所以小孩要打要殺外人不能插手管別人家閒事。同樣台灣的婚姻關係也是種所有權,配偶並不是個體的人而是可以被支配佔有的對象,所以離婚只有法官說了算。 美國的婚姻法各州都不太相同,但一般是採用合夥人的觀念(Partnership),所以除非事先簽約,婚姻期間的收入是共有的,一般會開共同帳戶,但之前的財產則是各歸各的,分得很清楚,要離婚基本上也是一方同意就終究能成立,這也是對人權的尊重。 (我是看到一個好朋友被前妻榨得精光,才開始發現台灣婚姻法問題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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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