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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所有權
2013/02/15 13:09:45瀏覽310|回應1|推薦3

家暴的人很有習慣性,和性侵犯相同,再犯率極高,是不會改的,男女皆然,不必妄想再給他/她一次機會。自己送命之前,一定要毅然決然的離開,申請保護令,搬得遠遠的。台灣的保護令做得很差,美國這方面做的很好,可以借鏡。基於對人權的尊重,個人如果不願意見到什麼人,但是對方一直騷擾,當然有權力要求法官發出保護令,當事人禁止進入被保護人的住家或工作場所,也不能主動以任何方式聯絡被保護人,如果違規,一通電話警察馬上就出現了,再犯就要坐牢。對於被家暴的對象,這樣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種形式的家暴就是對子女的家暴,打小孩也是家暴,台灣新聞常有自己要自殺,卻把小孩先殺了,美其名不願小孩受苦一起帶走,但是小孩又不是他的財產,真是病態得要死!自殺是一回事,把無辜的孩子弄死就是謀殺,這樣的案子是自殺謀殺案,大家應該一起唾棄這樣的罪犯。在台灣這方面的價值觀念有著極大的問題,連討論這樣事情的勇氣都不多,說死了的可憐,所以最大,見鬼!混不下去臨死還要欺負弱小,活著的竟然還不敢罵,社會的良心安在?

控制欲是來所有權(ownership)的觀念,小孩的地位並不是個體的人而是可以被支配佔有的對象,所以小孩要打要殺外人不能插手管別人家閒事。同樣台灣的婚姻關係也是種所有權,配偶並不是個體的人而是可以被支配佔有的對象,所以離婚只有法官說了算。

美國的婚姻法各州都不太相同,但一般是採用合夥人的觀念(Partnership),所以​除非事先簽約,婚姻期間的收入是共有的,一般會開共同帳戶,但之​前的財產則是各歸各的,分得很清楚,要離婚基本上也是一方同意就終究能成立,這也是對人權的尊重。

亞洲國家相對上都比較偏向所有權似的婚姻,台​灣的婚姻法很像賣身契,離婚要兩方同意否則要打官司,又沒​有共同財產的規定,所以常常一方獅子大開口就是不簽字,官司連天​,這種婚是可怕的所有權,不結也罷。

婚姻的法律意義是很重要的,台灣婦女在婚姻中的不平等在90年代稍有改善,但是還是很不完全,若是說只要有決心把婚姻經營好就會沒事,那就像說台灣也不需要解嚴了一般。別忘了台灣的離婚率有五成,不必粉飾太平。

(我是看到一個好朋友被前妻榨得精光,才開始發現台灣婚姻法問題很大。)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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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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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共同財產
2013/05/14 18:03
台灣婚姻是家族連姻,所以拜天地,父母 ,

如果離婚也由家族處理, 問題不大,

只是趕潮流,自由結婚 ,

卻沒有變遷之準備與知識, 才造成問題,

倆造因愛成仇, 法律能力不對等, 個案問題大,

其實是社教與人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