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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從嫖客妓女到行賄收賄
2010/11/12 12:46:39瀏覽946|回應1|推薦3

若說嫖妓是件犯法的事,嫖客和妓女是共同犯罪,而且嫖客還是主動的一方,所以更加有罪。但是台灣的法律很奇怪,只罰妓女不罰嫖客,很不合理。

最近有很多人提倡性工作合法化,這並不奇怪,反正這社會笑貧不笑娼,連學生賣淫都可稱為援助交易,而且到處都有,查不勝查,算是反映民情。不過最近連“一樓一鳳”都跑出來了,有點擔心會不會搞成每棟公寓都有,最後婦女同胞會懷疑,老公說到樓下十五分鐘買個醬油,結果卻到樓上尋芳去也!

台灣另一個奇怪的法律就是行賄收賄的定罪。若說是件犯法的事,行賄者和收賄者是共同犯罪,而且行賄者還是主動的一方,所以更加有罪。但是一般收賄的會比行賄的處罰重得多,很不合理。

這可能是因為行賄的一方大多有錢有勢,檢方常說有舉證困難,不小心民意代表就來關切。不過我懷疑台灣的民情會對行賄者譴責,常常一句生意難做買個心安就當沒事了,真是社會道德上的淪喪。

至於選舉的買票就更奇怪了,被抓到都是買票的有事,賣票的沒事,其實這罪行不是一樣嗎?很多人還沾沾自喜的說,選舉賄選錢可以拿,票不要投,這就像是妓女先收錢,到臨頭卻在恩客面前開溜去接別的客人,不但無恥還沒義氣,應該犯了兩項罪,罪加一等。

這次二次金改案把一干人等全部無罪釋放,還洋洋灑灑一大篇憲法的解釋,不就是把行賄收賄合法化了嗎?真是官大學問大,搬錢真容易。不要搞到貪污的和賣淫的一樣多,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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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ar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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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
2010/11/13 10:10
交易沒有買賣雙方,如何成交?
真是不瞭解這樣立法的基礎是什麼!
沈三少(waynepshen) 於 2010-11-14 09:49 回覆:
 若是為了拿個500台幣的走路工錢就要吃上賄選官司,台灣的賄選文化就沒了,因為前會發不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