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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Recidivist
2012/01/26 23:13:48瀏覽412|回應0|推薦0

慣犯Recidivist

慣犯, 累犯, 日文叫作再犯者, 累犯為何意?其意乃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於釋放後一定時間內,再犯特定之犯罪而言。此等行為人雖曾受刑罰之制裁,但執行釋放後,不知悔改,竟再犯罪,故刑法乃特設加重刑罰之規定。

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其實沒有慣犯這種名詞, 只是為了初犯, 首次犯罪被發現者, 而定出相對常常犯罪者.  罪犯由於沒有自省犯罪的能力, 所以犯罪成為習慣, 每個罪犯其實都是慣犯, 初犯是指第一次被發現, 被定罪, 其實之前沒被發現的罪行早已存在了. 定義累犯是為了刑法論刑之所用.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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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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