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妄想症的許姓女子被發現企圖跳樓自殺,送到高雄長庚醫治,但還是從醫院跳樓輕生;家屬認為醫院管理有疏失,求償六百多萬元,高雄地院認定醫院確有疏失,判賠一百八十萬元。
高雄長庚昨天獲知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在開會研議後決定是否上訴,希望法官能聽取獨立的精神科醫學會或其他專家學者的意見,再做判斷。
法官調查,廿歲的許姓女子有精神疾病史,前年五月十四日晚上病發,企圖跳樓自殺,家人發現趕緊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急診,醫生診斷認為仍有自殺危險,安排住院治療。
三天後(十七日)的傍晚六點,許女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進入十樓護理長辦公室,打開窗戶跳樓;許女的弟弟送便當到醫院,見姊姊不在病房,與護理人員到處尋找,廿分鐘後發現她墜落醫院五樓陽台,急救不治。
許女父母認為高雄長庚沒妥善管理,尤其是十樓精神病房行政作業區的窗戶,未加裝防撞壓克力板,女兒才會從護理長室爬窗跳樓自殺,要求醫院與醫師、護士賠償六百多萬元。
長庚醫院否認有過失,辯稱許女住院後,自殺傾向趨緩,醫院沒有理由拘束她的行動自由或全天候監視,且事後經衛生局檢查,醫院的設置符合規定,相關法令也沒有規定醫院窗戶需加裝壓克力板。
法官認為,案發當時,高雄長庚十樓精神科病房行政作業區無人在場監看,以致許女輕易進入護理長室,顯然醫院的設置與人力管理有缺失;其次,許女因有輕生意圖才住院治療,足見醫院「能注意而未注意」,醫院應賠償許女的父母一百八十萬元。
高雄長庚昨晚發表聲明,醫院已盡力提供最完善的照顧,這起事件是因病人破壞醫院設施,才導致墜樓不幸,但法官仍認定醫院設施不足,長庚對此表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