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李姓女大學生1年多前還在就讀高中時,騎機車被開轎車的盧仁國撞倒,除顏面創傷外,因關節受傷造成長短腳,身心受創嚴重,向盧提告並求償700多萬元;基隆地院法官認為盧仁國為肇事主因,判決賠償醫療、復健及撫慰金等共198萬元。
這起車禍發生在前年8月27日下午2時,李女騎機車沿基隆市暖暖街往暖西國小方向行駛,在暖暖街341號前遭同向由盧仁國駕駛的轎車撞及,李女倒地時造成臉部多處撕裂傷、右膝遠端股骨關節面粉碎性骨折,盧仁國因過失傷害被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李女接著提出損害賠償,指她在高中時原為儀隊掌旗官,容貌端莊高雅,受傷後除造成長短腳外,顏面受創留下難以抹滅的疤痕,致身心受創嚴重,需要美容及長期醫療;盧仁國則主張,李女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