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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19:34:26瀏覽984|回應0|推薦1 | |
誰應該對邱小妹妹負責任?曾淑瑜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暨法研所副教授 有關邱小妹妹遭到狠心父親家暴、延誤就醫事件,媒體雖然在邱小妹妹死亡後就不再大幅報導,但因此事件再度突顯我國現行社會上尚有許多無辜的小孩子或婦女每日生活在家暴的陰影下,急待救援;也仍有許多病人或其家屬在求醫無門下,眼睜睜地在鬼門關前徘徊。大多數人都在問:誰應該對邱小妹妹的死負責任?為了讓類似事件不再發生,提醒家暴被害人、醫院(診所)、醫師,或者是學校老師的注意,基於法律的立場,由此事件所衍生的問題,我將針對家暴的加害人、醫師、家暴被害人三方面分別說明其義務、責任及提供面對家暴如何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建議。 一、家暴加害人的責任 家庭暴力行為通常發生於家庭成員間,而家庭成員間不論是配偶、父母對(孫)子女或者是(孫)子女對父母,依法律規定,其彼此間均有保護、教養或扶養的權利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1114條、1116條之1),不容許有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即使有些(祖)父母會大聲的抗辯說他們在管教孩子,干他人何事,事實上法律已明白地指出,只有在必要範圍內,父母才可以懲戒子女(民法第1085條)。由此可知,只有在必要的時後,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手段,才是合法的管教行為。因此,如果父母非在必要的時後,或者是採用不適當的方式管教子女,例如動輒生氣毆打、將孩子的頭部撞地面或牆壁、以香菸燙傷孩子身體等等,自屬家庭暴力行為。前開行為如經法院判刑,輕者如一般傷害的情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1項);如已達重傷的情形,則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8條第1項);像邱小妹妹一案,邱父多次不當的家暴行為,導致邱小妹妹死亡,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2項、278條第2項)。 二、醫師的責任 邱小妹妹一案因其送醫,經台北仁愛醫院以無病床輾轉送至台中的醫院就醫,在輿論一片批評撻罰聲中,醫院及醫師究竟應負起何種責任廣泛引發討論。茲不論邱小妹妹受傷致死的情況是否因延誤就醫所造成,醫院(包括診所)、醫師遇此情形,應注意下列三點事項: 1、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的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第1項)。相同地,醫師法第21條亦規定,醫師對於危急的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的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對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的急救,始可轉診(醫療法第73條第1項)。醫院違反前開急救義務或轉診義務,可對醫院(診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 2、醫師如有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還可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醫師法第25條)。而且仁愛醫院屬於市立醫院,如違反急救義務、轉診義務的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當然,亦有公務員懲戒的適用。 3、醫師不管是在醫院執業,或者是在自家開業;不論是專科醫師,或者是住院、實習醫師,因其日常生活是以醫療業務作為其反反覆覆的社會地位活動,如未善盡其業務上的注意義務,導致病人死亡時,按其情節得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家暴被害人 大多數的家暴被害人或其家屬往往因害怕或陷於無助絕望,不知可為自己或家人依家庭暴力防制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保護權益。尤其是像邱小妹妹這種年幼的孩童,根本無自保的能力,在這者種情況下,其母親、祖父母,甚至是伯叔姨舅都可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暴法第9條第3項)。又假如老師或者是醫師發現學生或病人疑似家暴的被害人時,也應通報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家暴法第41條第1項)。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都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社政、司法等單位,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並防止家暴事件發生(家暴法第8條)。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各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暴法第9條第2項)。據此,法院於受理聲請後得核發保護令,可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實施家暴、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或學校、工作場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等等(家暴法第13條)。前開保護令核發後,如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家暴法第50條)。此外,警察人員在必要時可採取一些方法,例如於法院核發保護令前,得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院、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等(家暴法第40條);或逕行逮補加害人(家暴法第22條)。 邱小妹妹是家暴事件冰山的一角,類似的情節不斷地在台灣各地上演,在事情發生後才來惋惜一條無辜小生命,檢討誰該負責任,對於家暴行為的防止並無實益,以上種種家暴法上防止家暴行為的措施,似乎才是被害人保護自己及家人最好的選擇。每個人都有遠離危險的權利與自由,建議家暴行為的被害人或其家人,姑息不會停止暴力,只會助長悲劇的發生,趕快走出來接受保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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