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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年有養我嗎?
2009/09/15 18:01:14瀏覽719|回應0|推薦4
全民評論員》問爸媽:你當年有養我嗎? 子女扶養義務拉鋸戰
  • 2009-09-15
  • 新聞速報
  •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近來演藝界傳出藝人張韶涵和媽媽感情破裂,張韶涵先以「緣分盡了」形容與母親目前的相處狀態,接著雜誌又報導她已離婚的父母一起指她棄養,重創張韶涵以往一肩扛起家計的好女兒形象。

    這個議題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無獨有偶,曾經登上新聞版面,被生母控告遺棄的婦女阿雲,她的故事則是備受立委關注,目前由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和邱毅提案修改民法,建議改由法官裁量,是否受虐子女可以免除撫養父母的義務。

    阿雲三十多年來,沒有見過生母,但是有一天,突然有一名六十歲的婦人到她家破口大罵,她才知道這名婦人是遺棄她的生母。生母要求阿雲每個月支付六千元的生活費「撫養」她,難以接受的阿雲因此不斷向法務部及司法院陳情,想要討個公道。

    根據現行民法,即使受虐子女成年之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只可以減輕、但不能免除扶養義務;而刑法第二九四條遺棄罪則規定,若遺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此,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應該修法要求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也就是說,父母應該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則是先享權利、再盡義務。勵馨同時要求,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聽在曾遭受家暴、家內性侵,長大後還被施虐者要求撫養的倖存者耳中,只能說情何以堪。您怎麼看受虐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真要修法,情理法該怎麼達成找到完美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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