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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5 15:55:24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但書規定,委任關係因委任事務 之性質,並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而土地登記 之申請行為雖屬廣義法律行為之一種,惟受任辦理土 地登記,較諸受任辦理登記之原因行為(如買賣、贈 與等)有較強之繼續性,倘受任人係基於委任人生前 之授權,代為辦理登記,則其登記既與現實之真實狀 態相符合,復未違背委任人之本意,委任關係尚不因 委任人於辦竣登記前死亡而告消滅,從而受任人代理 委任人完成之登記行為即非無權代理。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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