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
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
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
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
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
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1年台上字第3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