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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
2013/07/22 15:09:54瀏覽28|回應0|推薦0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

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

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

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

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

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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