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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機組與燃料的除役法規比核四公投重要
2013/09/06 23:24:55瀏覽700|回應0|推薦2
節錄:【李宗祐/台北報導   核四存廢爭議而備受關切的核能電廠除役拆廠問題,台電首度提出現有三座核能電廠除役作規畫時程,核一、 二、三廠六部機組預定從民國一八年起陸續永久停機,在二十二年內完成拆廠除役作業。總除役經費約須新台幣六百三十八億元,比原先預估費用增加近三成。根據原子能委員會頒佈的核能電廠除役管理方針,核能電廠必須在預定永久停止運轉前三年,提出除役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同時要在永久停止運轉後二十五年內完成所有除役作業,將廠區土地復原作為其他開發利用。台電各核能電廠設計運轉壽命皆為四十年,現有三座核能電廠、六部機組依啟用運轉時間先後,將分別在民國一七年到一一四年間永久停止運轉。(中時電子報)

立法院連開兩次臨時會,還是沒有把「核四公投」搞好,真傷,很傷社會大眾的心。其實我一向都不認為立法院會在臨時會把核四公投搞好,因為立法院從來沒有認真為社會大眾做過一件事。現在又發生這檔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政界及法界何等響噹噹的名字!如今同涉司法關說案,被特偵組送辦。這如同政壇投下了一顆大炸彈。論罪責,當事人分別送監察院、行政評鑑、國會自律處理,未必到貪贓枉法要坐牢那樣的程度;不過,這些政界、法界的大頭頭們,原來關起門來同屬一個「官官相護俱樂部」嗎?影響力深 及司法公正,才是此事最傷的地方。(聯合新聞網)】現在看來,不僅是行政部門貪贓法官官相護,我們的立法部門也在官官相護,難怪我們的法律一直不長進!

立法院到底還有多少委員涉案卻直接讓立法院院長向檢調單位去遊說掉的。

回到前面主題,我們一直專注在「核四公投」,其實我比較不會在意核四興建的問題,總之在所有其他用電方案尚未出爐之前,還是會需要核四電廠的。我現在要跟大家說的是:關於核一二三廠除役的問題,當我們一直針對台電為核四廠做一份完整報告的同時,是否也該想一想核一、二、三廠隨著機組壽命而漸漸除役之事,雖然台電有做規劃,但是這個規劃和報告有符合「非核家園」以及「國際原子能委員會」的核能電廠除役機組及廢燃料的規劃嗎?

我們被部分媒體誤導,被部分官員民代誤導,真正可怕的是,核一二三廠除役之後所留下來的後遺症到底要怎麼去善後,怎麼去安排原先和一二三廠的機組和核能廢料的處理。我查了一下,攸關台電規劃的核廢料處理,還是礙於法令的不全,法律的不周到。

社會大眾可知道我們現行法律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是非常的簡陋和不週全,核能電廠除役作業用這麼一句: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暨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我們的立法院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來隨便唬弄過去,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填充攸關一整個社會的核能安全問題,立法院制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的相關法條與規定,相較於國際上擁有核能電廠的各國對於核能電廠機組除役計畫的規範之完善,顯得薄弱,顯得不夠專業,說真的,立法院直接廢掉算了

攸關世界各國核能電廠的機組除役法規在這裡。相信社會大眾看了以後就知道,核能電廠興建是不得已,但是機組除役之後攸關機組規劃與再利用的方案,世界各國皆有規劃和善後也有法律規定之。

現在你們應該知道為什麼核廢料一直儲藏在蘭嶼了嗎?現在你們知道為什麼我們有這麼多的核能廢料其實是可以再利用、再循環、再生的,卻不去做。原子能委員會的報告不是做不出來,而是「法律」沒有制定好,原子能委員會和台電,即使有千百個方案卻礙於法令的那一條:「相關法令規定之」。核能廢料和機組轉換沒有一套完善有組織的法律來執行,也難怪,核廢料對台電來說是一個頭兩個大;對社會大眾來說是傷害。

核四公投很重要嗎?要求立法委員根據國際原子能委員會的規範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核能機組與廢料再生利用的法律比較實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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