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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22:01:36瀏覽1215|回應0|推薦0 | |
中選會收到國民黨撤銷黨籍證明,函知立法院註銷其不分區立委身分的函,是行政處分,還是觀念通知?
我比較同意這一派見解,既然「北院的法律見解認定王保有黨員權利,其立委、院長職務自然存在,中選會函請立法院將王的立委名籍註銷的行政處分就自始不生效力」。
其實,不只中選會函請立法院註銷的凾(不論是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是無效行為。國民黨的諸多行為,在其黨員受撤銷黨籍處分後,還在申訴期間內,根本處分還未確定,就發出撤銷證明,還加以公告,在北院認定王暫時保有黨員名籍後,這些都是自始無效的行為。
請問立法院有主管機關嗎?它怎麼可能受中選會的行政處分效力管轄呢?所以,那個行政處分說,是荒唐的。
而且,立法委員資格要等註銷後,才有改選的可能,國民黨提不分區立委改選或另提名,都無所據。
某網友也說:因為是否註銷該立法委員,基於權力分立與議會自治,其最後註銷與否應保留與立法院做最終之決定,該註銷決定才應該是行政處分。
我認為該網友說得極是,依權力分立與國會自律的憲政原則,由立法院自己做出的註銷立委委員資格的決定,才有效力。因此,中選會接到國民黨的撤銷黨員證明後,只是函知立法院該撤銷黨員之證明(為觀念通知)而已。而等立法院註銷立委資格後,中選會又只是負責將其公告而已。再說一次,中選會並不是立法院的主管機關,他的任何函示,除了觀念通知外,都不可能對立法院發生任何效力。
而且,並不是只要國
在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中,法院以及立法院都已清楚 立法院秘書長100年1月4日台立院人字第0990007021 換言之,在立法院註銷王金平資格之前,王金平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 另外,有權利就應該有救濟,黨員與人民團體,對於會員資格之有無發生爭執,怎麼法院會不能管,只是一般人民團體會員資格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來管,而又因為其會兼而決定不分區立委,甚至立法院院長等民意代表身分之有無,涉及公法,所以該部分之爭執應由行政法院來管而已。有些學者的看法實在謬誤,令人搖頭。
現在我國將行政與普通法院分立,就會有這樣人民不知道該向誰請求救濟的怪事發生了。
王撤行政訴訟 法界看法兩極
〔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
王金平在民事訴訟首勝,另撤回行政法院假處分的聲請,是否仍保住立委資格及院長寶座,法界分兩派意見。有一派法官認為,王應買雙保險,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先凍結中央選委會送給立法院註銷函文的行政處分效力,否則仍可能喪失寶座;另一派法官則認為,北院裁定已可暫保王的立委資格,為避免行政法院出現不利裁定,王撤告是高招。
精通行政法的法官解釋,北院裁定王金平暫時有黨員資格,不代表他的立委資格還存在,中選會發函立法院註銷王的立委名籍,屬於「行政處分」,只要文到就生效,立法院沒有行政裁量權,應依規定註銷王的立委名籍。
一認應買雙保險 一認撤告是高招
法官說,中選會若要避免爭議,應重新發函立院要求暫緩註銷作業,若中選會不做這項動作,這紙行政處分仍屬有效,待確定後,王金平很難補救,中選會若未自行撤銷該行政處分,國民黨提出不分區的立委遞補名單時,中選會不能不處理,王金平若想確保立委資格,最好以中選會為對象,到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若獲法院裁准,王才可高枕無憂的打訴訟。
不過,另一派法官認為,王金平撤回行政訴訟反而才是高招,北院假處分案裁定王金平擁有黨員權利,雖然是「暫時處分」性質,但北院的法律見解認定王保有黨員權利,其立委、院長職務自然存在,中選會函請立法院將王的立委名籍註銷的行政處分就自始不生效力。
法官認為,這項裁定已讓王金平提出的「民事確認黨籍訴訟案」增添不少勝算,為了避免行政法院的裁定和地院出現相反結果,反而對本案官司產生不利影響,撤回假處分聲請案才是高招。
本週起,王金平將主持立法院開議,未來立院所做決議或通過的法案是否出現違法爭議,將是下一階段該觀察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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