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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社對特偵組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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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社對特偵組提告了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68804702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9/6以「切勿錯過」之罕見強調方式,特地發佈官場鬥爭新聞稿,公開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經檢視其「切勿錯過」之新聞稿內文,發現黃世銘及特偵組至少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七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因此,特別就其違法之事實與所涉之法條,依其新聞稿作為具體證據,一一陳明如下:

  
  • 特偵組「非法長期監聽」:該新聞稿自爆,自100年特他字61號就開始監聽,一直監聽到102年九月五日,監聽時間整整長達三年以上。且就如其新聞稿所自承,監聽案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污罪」,但是,特偵組監聽之後,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對話後,見獵心喜,卻將監聽內容竄改目的,改成以「曾勇夫關說案」之目的,並將之公布於社會大眾,明顯假藉「A案之偷聽」,遂行「B案之打擊」,這一犯行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十七條,監聽內容與監聽目的不符者,應為銷燬之規定。結果,特偵組不但不依法處理,反而將之刊載成為新聞稿,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所為,除了涉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十八條、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外,亦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
  • 特偵組將監聽「內容非法使用」: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附件」中詳細刊出,柯建銘與蔡姓律師、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兩次對話內容,且所有對話內容是以一字一句全部成為譯文的方式,加以刊出。這些對話都是個人隱私,也沒有進行犯罪企劃或其他犯罪通聯,且既然已經取得錄音在卷,將其譯文全部提送監察院,並無減其證據說服力(詳見該新聞稿之15、16、17頁三頁),然黃世銘與特偵組為遂行其官場惡鬥,為達新聞震撼效果,枉顧人民之個人隱私權於不顧,非法將其對話內容一字不漏,加以公布。此行為不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之17、18、27條之規定,甚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規定。
  • 特偵組對林秀濤檢察官「非法行使監督權」:特偵組於9/7之媒體上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調查方式為之,並非刑事偵辦,依其說法,則特偵組檢察官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進行之筆錄制作,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與同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林秀濤檢察官之是否提起上訴,及「未為上訴」有無疏失之「行政責任」(檢察官上訴與否,為其個人專業判斷與心證空間,如有草率亦屬行政上之過失,無刑事責任),並非歸屬最高檢察署之權責(依同法11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由法務部與台灣高檢署負責監督),再說,就算是係屬最高檢察署,也應該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才可以進行業務監督,因為,只有最高檢察署的正式編制的檢察官,才是法定業務監督之檢察官,特偵組是屬於任務編組之檢察官,不能也不應進行行政監督之業務。特偵組依法院組織法63之一第一項規定,只能「偵辦」該項明定之「高官」(正副總統、院長、部長之貪瀆案件),本案林秀濤檢察官並未涉及犯罪,更不是特偵組業務監督之對象,特偵組明顯非法利用特偵組之「刑事案件」偵辦權力,濫權對其進行筆錄偵訊,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權責,是屬於越級且濫權訊問與濫權監督。
  • 特偵組非法濫權,要求檢察官不當具結: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五頁第「參」項:證據資料(一)(二)分別刊載高檢察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之「具結」證詞,是完全不合法的具結要求動作。依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民刑事案件」之證人,才有具結義務,至於,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調查,有無行政疏失責任時,被訊問人並無具結義務,特偵組非法進行非其職掌之「監督」濫權,甚至,進而對檢察官非法要求具結,是假藉公權力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特偵組這種作法,除了可能成立「刑法之強制罪」外,亦明顯違反「公務員法服務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法院組織法一百多條條文,怎麼找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條文,讓特偵組的檢察官可以隨便就叫高檢署的檢察官,來進行行政調查之筆錄偵訊並加以要求具結的。
  • 新聞稿與事實明顯不符,有「偽造文書」之罪嫌:特偵組明知,林秀濤收受柯建銘之判決後,有進行調卷審閱(依高檢署之調閱簿可以明確得知,林秀濤確實有進行調卷審閱,然而,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六頁二、之(二)故意載明「(林秀濤)且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仔細研究更一審無罪判決內容」,故意栽贓林秀濤檢察官,誣指其辦案不用心,不看卷宗就草率決定不上訴,按,黃世銘正式發布之新聞稿,全部經其個人小心檢視再加以發布,且林秀濤有無「調卷」審閱之「事實」,關係全案是否輕率放水(未為調卷,即草率決定不上訴)至為重要,不論是黃世銘總長或是特偵組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該「事實」之重要性,也不可能不對該事實加以查證,更何況,新聞稿中特偵組亦自承,該案向新竹地檢署調取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之該案全卷,不可能不知道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調卷,但卻在該署以公權力發布之正式新聞稿中,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林秀濤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以達形塑「部長關說、檢察官草率放水」之新聞炒作效果,明顯涉有違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且其居心之叵測,令人生寒。
  • 「非法調閱」立法院長之「通聯」記錄:任何人之手機通聯記錄,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對象,除非涉有刑事犯罪,且經檢察官立有案號,並根據該案號及案由,展開偵查,才得以進行調閱通聯記錄,以打擊犯罪維持治安。此一關說案,未有任何人涉及刑事責任,特偵組如何可以輕易非法取得王金平立法院長之通聯記錄?且將其通聯時間(102/6/28三次、7/1一次)、通聯對象(陳守煌、曾勇夫)、通聯時間之長短(75秒、93秒、25秒、172秒)等等鉅細靡遺的一一刊出,作為社會大眾得與見與聞之透明資訊,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第二條、十六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的條文。
  • 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進行「非法移送長官」:黃共世銘總長之作法,如果不加以懲戒及追究,此例一開,今後,基層警員都可移送派出所所長,分局長都可移送局長。總長黃世銘雖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但在政府組織架構下,仍是隸屬於法務部之單位,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明文規定,只有「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才能送請監察院審查」有關公務員之懲戒,然而,在黃世銘的新聞稿之第十二頁「肆、相關責任」中,特偵組就違法主張,將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違反法官法94條之一項一款但書,並載明「本署將函送監察院審議其違法責任」,此乃明顯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不具法定資格之單位,進行函送,是破壞公務員倫理。
  • 公布各人手機之基地通訊地點,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為了羅織罪名,架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三人之「關說結構」,特別在新聞稿之最後一頁(19頁)上,載明:「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柯建銘立委」之手機通聯於102年6月29日之所處位置,是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91-93號、承天路28-4號、中央路三段76巷25號及中央路三段四號的地點,上述三人均是國會議長、法務部長、立委,有其個人社會地位,亦其個人社會活動、聯絡方式之自由活動空間、且均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圍,依其公布內容,上述地點均有監視器,如加以追查,不難進而得知個人更多資料(車型、車輛號碼、司機、友人)等等。特偵組不應為達政治鬥爭之目的,無視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官場內鬥,是政客的最愛,但是,身負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的重要官員,且國家賦予檢察官諸多強制權與偵查權,是讓他們用來「保護人民」,免於非法罪犯之為害,而今,擁有最高地位的特偵組和檢察總長,卻將這一權力,拿來當成政治鬥爭之最佳工具,拿來非法使用,此一惡習歪風,若不加以嚴辦,日後檢察官必是更加為非作歹,用力充當政治之馬前卒。
 今特提出告訴,希望一審檢察官能夠發揮道德勇氣,落實法治精神,將上述罪行一一加以追究起訴,給台灣的民主法治一片生機。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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