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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撞腳踏車身亡 小五生需賠 3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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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機車騎士撞腳踏車身亡 小五生需賠 360 萬
法源編輯室 / 2007-02-08
二年前,彰化縣芬園鄉有一位國小五年級的學生,晚上騎腳踏車在路口和機
車發生碰撞,機車女騎士傷重不治,小男童肩骨受傷,全案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男童的肇事責任較大,必須賠償女騎士家屬約新台幣三
百六十萬元,這個判決讓男童家屬很難接受。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七點多,當時還未滿十二歲的林姓學童,補
完習騎著腳踏車返家,騎到彰化縣芬園鄉民族路與信義路口,當時路口雖已
設置閃黃燈號誌,但還沒啟用,林童未減速慢行,直接衝過路口,騎機車的
陳姓婦女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雙方都人車倒地。特殊的是,騎機車的
陳女安全帽飛落一旁,頭部重創,經送醫半個月後宣告不治;而騎腳踏車的
林童則只是鎖骨骨折、手肘挫傷。
事後,林童雖因未成年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不罰,但陳女家人仍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87條第1項規定,對林童及其父母提
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包括陳女娘家父母、兩個年紀比林童還小
的幼子以及丈夫,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張林家應賠償
醫藥費七萬五千、喪葬費二十一萬元、扶養費(長子一百二十七萬元、次子
一百三十八萬、丈夫三百九十一萬元、陳父八萬四千元、陳母九十二萬
元),並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五人各一百萬,合計一千二百多
萬元。陳女家人同意,陳女在車禍時有三成過失,折抵下來,賠償金約八百
八十萬。
法官雖然同情陳家的喪親之痛,也認為林童及其父母應賠償,但法官仔細審
理,發現陳女丈夫不到四十歲,年輕力壯,又有固定工作與家產;而陳女的
父母更有多達二十多筆公告地價總值近二千萬元的不動產,這些財產足以供
應其基本生活所需,並無民法第1117條第1項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發
生,因此,不准許這三人請求扶養費。法官審酌兩家家境,林家家境財產總
值只有約陳家的十分之一,因此精神慰撫金酌減為每人各八十萬。再根據交
通事故鑑定,陳女與林童四比六的肇事責任比例估算,總計林童與父母應賠
償陳家約三百六十萬元。
林父表示,車禍案發後,曾經與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當時對方曾要求
一百二十五萬元的賠償金,他家是烘焙麵包的小工廠,還要撫養五名小孩,
對方要求已超過他的能力,沒想到法院判決更遠超過當初協調的金額,他實
在無力負擔。他強調,很有誠意與對方解決,但家境不是很好,等收到判決
書後,會提出上訴。林父說,兒子在兩年前發生車禍以來,就變得悶悶不
樂,在校成績也退步,甚至迄今都不敢騎腳踏車了。
‧ 民法第 184,187,192,194,1116,1116.1,1117,1119,114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4,18,276 條
‧ 49 年 台上 字第 625 號
‧ 66 年 台上 字第 1015 號
‧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二)
‧ 最高法院 62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四)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5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 號
‧ 4800元安全帽扣環鬆脫 女大學生車禍毀容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
‧ 民法第 184,187 條
‧ 民法第 192 條
‧ 民法第 194 條
‧ 民法第 1117 條
以上資料由法源法律網提供


我覺得法官怎麼算出那個600萬的賠償責任是值得探究的,照報導所述,法官是先算出這個責任額,再照車禍鑑定報告裡的責任分攤比例,打六折成360萬的賠償金。主要的是那個賠償責任(尤其是慰撫金的訂定標準)實在高得不合常理。肯定要上訴的。

這是單純的民事車禍傷亡求償的案件。

1。醫藥費+喪葬費用+機車修理費<30萬。
2。扶養費=由於原告(死者的娘家父、母,其兩子及其丈夫)比被告有錢10倍以上,該案的法官已經不准原告這個請求了。
3。剩下的只剩精神賠償(慰撫金)而已了。衡情度理(被告是未成年人,原告是成年人;被告是騎腳踏車,原告是騎機車;車禍雙方都有錯,小孩錯多一點而已,責任鑑定是6:4值比;雙方的經濟情況;雙方的家庭負擔等),被告該付原告(死者的娘家父、母,其兩子及其丈夫)的慰撫金會高達5*80=400萬嗎?法官定的80萬慰撫金的標準是根據什麼?還有,精神慰撫金是該按人頭來計算的嗎?那以後如果有一家十多口人的大家庭,其中有一個人出車禍被撞死,肇事者不是就賠不完了?
4。還有,剩下的170多萬是怎麼算出來的?(這是車禍,雙方都有責任,沒有對被告執行懲罰性賠償的道理,何況我國根本沒有這種法律規定。)

而且這是車禍,陳女不是被害者,林童也不是加害者,陳女佔四成責任,林童六成,在責任上已經很接近一半一半了,陳家家產全部加起來不過200萬,陳家至少兩千萬的家產,結果林家要賠陳家三百六十萬。這合理嗎?

這法官的裁定,無法慰撫陳家,摧毀了林家,有什麼判決比這樣更失敗?死者家屬本來提出的賠償金額是九百多萬,足見死者家屬根本沒有那個度量,但既然上了法庭了,法官就該為林家度理量情吧?

不過,原先原告開口125萬來談時,被告就該跟他和解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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