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以兩國之間有簽訂引渡條約為前提,與我國有邦交的國家少得可憐,我國與美國並無邦交(只有靠個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維持非官方關係),跟中國之間更無可能簽訂此項條約,你提也沒用,只是自己找糗。還好,臺灣關係法仍讓原先兩國簽訂的條約持續有效,例如中美友好通商條例、中美引渡條約(此項是否仍適用仍存疑,因為中美斷交後,並無任何引渡申請或實例發生過)等。
何謂引渡?
(1) 引渡定義:一個國家依照條約的規定,向另一國家要求將本國領域內犯罪後逃亡到他國的罪犯,送回本國來審判和處罰。
(2) 引渡要件:引渡需基於條約的原則,兩國必須簽訂引渡條約才能夠把人犯,請出國去審判。
(3) 引渡原則:
i.雙重犯罪的原則(Double Criminality):指的是得引渡的犯罪需依照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法律規定都構成犯罪,才能引渡之。中國民國引渡法第四條有同樣規定。國與國間衝突在形式上有此問題存在,一種行為在要求引渡的國家構成犯罪,但當事人跑到另一國家而該行為在該國並不構成犯罪,就不能要求引渡了。
ii.最低刑度的原則:照引渡法第四條的規定,必須構成一定刑度才可引渡。另外,引渡罪名,兩國判的不同,故需雙方國家刑法同樣都處罰刑度最低在一年二年以上才可引渡。
iii.列舉原則(Principle of enumeration):凡引渡條約未列舉之犯罪不可引渡。通常是強盜、殺人、偽造貨幣、放火等,引渡條約所謂犯罪,是指重大犯罪,非輕罪。但常有修改,如增加重大經濟犯罪為引渡對象。
iv.政治犯(Political Crime)不引渡原則:國際習慣法將政治犯定義為:一、意圖顛覆本國政治體制,二、意圖推翻本國經濟體制,三、意圖變更本國社會結構,為政治犯罪。
v.本國人犯罪不引渡:因一國對其國民有其司法管轄權。固然本國國民於外國犯罪,本國得請外國提供本國國民的犯罪資料,代為審判。否則觸犯本國司法管轄權。例外者為Terrorist。否則一般犯罪,本國人不引渡。
(4) 另有一變通之移送機制(Rendition),例如我國請他國將我國欲緝捕之罪犯驅逐出境,他國把該人犯帶到飛機上,移交在飛機上等著拘捕他的我國警方。這是沒有外交關係之下的權宜辦法。
(有關國家管轄權,特別是刑事管轄權的討論,請詳見我寫的的文章"國家管轄權" http://blog.xuite.net/vchen123/Law/9616898/)
台灣除與大陸有「金門協議」之外,由於台灣在外交上的困境,台灣目前只有與美國簽有二○○二年我國與美國簽訂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在該協定中,第二條規定的十分清楚,雙方相互協助之範圍,包括:取得證言或陳述;提供供證之文件、紀錄及物品;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送達文件;為作證或其他目的而解送受拘禁人;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歸還補償、罰金之執行程序;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法律之任何形式之協助。但協定中並沒有包括逮捕、引渡。
我們現在期待的,都是這種非官方的移送機制,你也可以說是所謂司法互助,也就是他國對我國的善意協助. 注意,這是互惠的,這是全靠他國對我國的善意的. 為了符合國際法,彰顯國家主權及國家管轄權(尤其是刑事管轄權),除非是要自損國格,不然在沒有引渡條約,所犯又不是國際級的罪行,如違反人道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滅種罪(Genocide)、戰爭(War)、侵略罪(Aggression)等,雖然我國是受害國,他國是不太可能適用引渡或採用所謂移送機制把他交給我方的,因為這些逃犯在他國並沒有犯任何罪,除非他是自願跟著我國警方回來.
外逃的人犯抓不回來,完全歸咎外交困境好像也不完全正確,因為美國與新加坡在整個過程中,仍提供我方很多的協助。 例如,在王又曾夫婦離開美國洛杉磯時,美國政府立即知會我政府詳細訊息,使我政府得以在第一時間註銷其所持之多明尼加護照。從媒體報導,我政府在與新加坡政府協調過程中,星政府態度似曾一度軟化,除將王又曾列不受歡迎人物外,並願以技術方式協助遣返王。上回,新加坡曾經耍了個經典賤招(我國警方真的要多學學),某國的逃犯在機場過境室等候過境赴他國時,新加坡警方趁其不備將他一把推入新加坡的入境門內,踏上新加坡國土,然後用非法入境的理由逮捕該逃犯,然後再引渡或起訴該逃犯。
我們官方的行為完全曝光後(為什麼要提前曝光?媒體大陣仗跟拍是誰報的信?還有誰在替王又增通風報信和獻謀劃策?我國檢警調為什麼都不查?),傻瓜也知道要避免經過台灣,以免被捕,更何況是王又曾。我國警方在新加坡樟宜機場,只能用口頭說服的方式,請其自願返台,而無法強制執行。其實我國警方可以先干擾王又增和王金世英的手機等對外通訊管道(請新加坡扣留他的手機,自備手提電波干擾機,強制電信公司停話,大量打電話去塞爆等種種方式),不讓他人為其通風報信或找出路,也可與新加坡警方合作,用合法推擠的方式將他架回來,反正新加坡又不准媒體接近他們,真正對他們做了些什麼,只有我國和新加坡警方知道,所以你說我國警方無不無能?
但現在顯然他是不願回來的,而新加坡因為根本沒有管轄權(王並未入境新加坡,只是過境要去緬甸),只能因他並未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為由,暫時留置而不准他過境,要求航空公司將他原機遣返啟程地(而王金世英是自願伴隨)。這次新加坡應我國要求,留置王又曾在機場半天了,已經是很給面子了,還讓我方人員接近王又曾。一般別的國家的作法,都是讓他儘快過境,根本不管他倒底會去哪裡,只要不要留在本國就好。中轉國都會趕快讓這個燙手山芋離開國境到別國去,因為他們根本對這些中轉旅客沒有管轄權,所以能不管就不管,而且也根本管不著。
這邊的媒體報導真是胡扯,政府官員也只能說實在無能,這個處理方式根本跟我們與新加坡關係好壞無關,而是新加坡這樣做才完全符合國際法。但以前是真的關係好,所以會配合我國警方做實質的移送,這次只是照著國際法做事而已。(當然兩國的關係變壞,跟我們的前外交部長罵人家有很大的關係。)在檯面上,新加坡除非自認不是一個國家,否則我國警方在他國境內也只是個旅客而已,什麼都不能做,否則會被逮捕的,不是王又曾,而是我國警方。所以,王又曾到了美國,美國也讓王金世英返國,但也因為同樣的以未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為由,沒有讓王又曾入境,而是暫時拘留在境管拘留所,作最終處理的裁定。現在他們又申請移民美國,讓情況更複雜了。
因為王又曾現在的我國護照及多明尼加護照(這些都是旅行證件)已經被撤銷,沒有有效旅行證件,所以他現在依國際慣例,只有以下幾條路可走:
1) 他申請依親,請注意他的老婆是美國籍. 以美國人的眼光來看,不見得會不准這個申請,因為他們兩人在美國也是大投資客,又沒有在美國犯過罪,而且很明顯進入美國後又不會再跑出去,而且也一定會奉公守法,因為一旦犯法,就會被美國驅逐出境,而且他們還會把藏在世界各地的錢拿到美國來花,這樣的移民客是很受各國歡迎的.
2) 他申請政治庇護.學學陳由豪,說是觸怒當局,所以被清算鬥爭,因而只好遠走高飛. 美國人不見得會不准,理由同上.
3) 他拿出另一本第三國護照(或由王金世英趕快去買一本,透過律師交給他),在美國若拿的是第三國護照,美國根本對他沒有刑事管轄權。美國人就只能不准他入境,遣返發出該護照的第三國.
他們兩夫婦污了那麼多錢,怎麼沒有多買幾本護照放在身上備用? 而且都已經在美國了,根本就不該走出美國的,根本沒有人敢觸犯美國的國家主權(尤其是刑事管轄權)在美國抓犯人的,連以色列的特工也不敢這樣做. 還是想不通,為什麼王又曾這次要離開美國,給我們機會抓他呢?不論是所謂的「高人」指點,還是自作主張,王又曾離開美國都是笨招。他如留在美國,美國的積案堆積如山,他又沒有犯罪紀錄,美國和台灣也沒有引渡條約,美國警方不一定要抓他,也不一定能抓他,因為他並沒有在美國犯任何罪。所以,當初王又曾如選擇留在美國,在法律上其實更為安全。但是,王又曾離美,可能有外界所不知情的壓力,這種壓力可能來自美國,也可能來自台灣,可能來自官方,也可能來自民間黑道。此案受害人太多,內情太繁雜。
題外話不多說,上面的情況,會因為他進入美國(或第三國)而讓一切事情,回到原點.他可以用依親名義辦永久居留,再辦身分,即使被駁回,由於其犯罪態樣又並未被原先簽訂的中美引渡條約列為犯罪,而且該引渡條約在中美斷交後是否仍為有效條約已經是很值得懷疑的事。綜上所述,王又曾不太可能會被美國引渡或驅逐出境,除非他又再次想不開,又跑出美國。
下面的情況,因為他是沒有持有效的旅行證件,所以依國際慣例,從哪裡來,就回哪裡去.
4) 王又曾仍然持有有效的台胞証,是有效的旅行證件,而且大陸是他的出生地,上次他到美國又是從上海直飛美國的,所以可能會被美國遣返大陸(他也可以要求美國這樣做).下面就看大陸會不會讓他入境了,我認為他在大陸有投資,又沒有犯罪,所以比照陳由豪模式,他會被大陸接納入境的,搞不好也會像陳由豪一樣成為大陸的優良納稅大戶哩.
5) 遣返這次來美的出發地,新加坡. 這樣,王又曾就正式成為國際人球了.
6) 遣返台灣. 當然我們是最希望這樣的. 但這些人渣早就算準了就算最後打到三審定讞,判刑確定去坐牢,判最重也不過像博達案的葉素菲能判個5年,二、三審還能再減刑,入獄後弄個假釋(花點藏起來的錢打點,在獄中表現良好是必然的),頂多兩三年就出來了,又是一條好漢。
你看國票案汙了105億的楊瑞仁(其中至少有幾十億,不知道被他藏在哪裡了)重判十年,但也已經快被放出來,可以開始享受這些錢財了。搞倒太電的孫道存,號稱破產,坑殺多少投資人,竟還可以幾億元的股票贈給女友顏寧,另外兩三億股票贈給前妻。廣三集團的曾正仁也是逃到大陸去。還有不知道多少這種王八蛋都是這樣搞的。
這些人早就算好即使被關,也不會關太久。王又曾又一肩頂下所有罪責,就算會被美國驅逐出境,給我們竟然逮回來了,他也可以上訴、保外就醫搞個好幾年才就範。我看等他死了,他也不會被關進去。而他們一家子也早就都脫產了,所以連一毛錢遺產稅也不用繳。
為什麼當年拉法葉案,主嫌在新聞已放出風聲,依舊能逍遙出國,事發多年後,其妻仍能返台順利脫產?
為什麼王又曾隱惹財報,申請公司重整採拖延戰時,整理二十箱資料行李,經由尚未曝光的某特定人士送機出境?
我看這個人根本就是政府故意縱放他們出境的,每個都是大搖大擺及時落跑,或滯外不歸,這個王又曾出國時還是禮遇通關哩!奇怪怎麼都沒有人因為幫助他們出境而被抓起來或被訊問的?至少已經依照正常通關程序跑了上百個通緝要犯耶! 這個環節假如沒有問題才奇怪。
其他相關新聞,請看新新聞週刊報導。
金檢局:一查力霸,就被關切
除了政府縱容與包庇 力霸案還有幫凶:會計師與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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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劉永祥】 | 2007.02.04 03:1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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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政府官員信心滿滿,宣稱遭通緝的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已無路可逃,將遭美國遣返台灣,但實際發展卻是差了十萬八千里。從等著甕中捉鱉,到毫無著力點,其間的落差,充分顯示政府一開始就過度樂觀,疏於基本準備以致嚴重誤判情勢。 逮人曝光 王大鬧政府難看 雖然力霸案的討論無可避免會觸及政府的金融管理及行政責任問題,其本質仍是一個經濟犯罪案件,但在陳水扁總統點名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政院迅速撤換金管會主委後,此案就升高為關係閣揆去留,以及政府施政績效的政治事件。 身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的蘇貞昌,在得知王董夫婦將離美赴星,我方準備攔堵緝捕,便取消既定的視察行程,全天坐鎮行政院,接收各方訊息,等著親自宣布這項重大成果,單是這個動作就清楚說明力霸案在其心中的政治影響是何等深重。 就因為蘇貞昌高度重視,各部會也急於迎合上意,表態搶功。王搭乘的飛機還沒有降落,就有人迫不及待地把王又曾離美的消息透過媒體宣布,相關官員更篤定地說王將在新加坡落網,王董夫婦還沒搞清楚調查局幹員為什麼出現在樟宜機場等待,台灣的電視新聞早已將檢調人員準備藉轉機清艙時逮人的計畫,說得一清二楚,王董夫婦就是在登機前接到好友通知,才臨時回頭大鬧機場,這對被指為台灣之恥的夫婦固然是搞得灰頭土臉,但他們掀起的土灰一樣搞得政府顏面無光。 低估對手 人球變非法移民 後來星國決定將王氏夫婦遣返洛城,結果在台北處理此案的官員顯然低估了對手的狡猾與柔韌,前晚府院高層釋放出的訊息仍是極度樂觀,指稱美國應會將沒有身分文件的王又曾遣返台灣。結果到王董昨天被送進洛城移民局的拘留中心後,還是弄不清楚這個被我方官員打包票「難再進美」、「必遭遣返」的人球,為什麼變成一個等著和美國政府打官司的非法移民。 面對媒體詢問為何美方處理方式與我方預期不同,外交官員語帶保留地說,我們的期望就是要把王又曾抓回來,因此「大家的思考都是朝這個方向。」 過度樂觀 卻無法說服美方 問題是,我方的主觀想法與客觀發展有極大出入。政府一再宣稱已啟動台美司法互助機制,主張王又曾涉及洗錢,但事實證明,我方提供的資料迄今仍無法說服美方;在我方的沙盤推演裡,王又曾一定會坐上中停台北的新航班機,因此不曾預想王直飛洛杉磯的狀況,自然也沒有針對美國移民法規進行研究。 在新加坡錯失機會後,我方追捕王又曾的行動已陷入困境。王利用美國的法律規定讓自己免於直接被遣返台灣,也因此同步享有美國的人權保護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我國政府已成為無關的第三方,很難再使力。王又曾能在台灣藍綠政府中坐大、從容逃逸,甚至就在國際間順利PK蘇內閣的天羅地網,除了因為這對夫婦有錢請好律師,更重要的是因為我們的政府中似乎能安靜作事、不求個人政治鋒頭的人愈來愈少了。 【2007/02/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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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7.02.06
力霸集團王家事先脫產 掏空500億 假扣押扣不到600萬
張國仁/台北報導 力霸集團總裁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掏空旗下中華商銀、亞太固網、中國力霸及嘉食化等公司近五百億元後金蟬脫殼,逃亡海外,廿多家受害的債權銀行,雖然在第一時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王氏一家人資產,但兩周來,法院裁准一二○件假扣押聲請,其中提供擔保金執行查封的廿件,竟然扣不到六百萬元現金,王又曾一家人蓄意「A」公司錢,並事先脫產的犯行,令兆豐銀行等所有債權銀行措手不及,損失慘重。
據指出,部分債權銀行已針對有連帶保證關係的王又曾重要幕僚,如力華票券董事長黃嗚棟等的財產及薪資聲請假扣押執行。
法院指出,兆豐銀等債權銀行鎖定王又曾、王金世英、王又曾二房陳佩芳、弟弟王事展及其子女王令一及其妻郭琦玲、王令台、王令楣、王令可、王令僑及王令興等王氏家族成員的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前後向法院聲請大約一二○件假扣押,都經法官裁准。
由於假扣押聲請必須由債權人自行列舉想要查扣的標的物,並須提供該標的物等值的三分之一擔保金,才能進一步聲請假扣押執行。
債權銀行基于擔保金的考量,在一二○件裁准的假扣押聲請事件中,僅有廿件經債權銀行提供擔保金,聲請法院執行查封財產。
不過迄昨天為止,除板信商銀順利扣到押在力華票券公司的一億三千萬元債票外,其他廿件假扣押執行事件竟然才扣到五百多萬不到六百萬元現金,各銀行唉聲嘆氣,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及書記官兩周來忙得昏天暗地,但王又曾家族顯然事先脫產,現在進行查扣資產事倍功半。
一位法官指出,嚴格來說,板信扣到的債票不是力霸王家的資產,而是板信基於商務交易關係,將板信自己的一億三千萬元債票押在力華票券。板信順利扣回此批債票,讓板信免於鉅額損失,算是所有債權銀行中最幸運的。
據指出,部分債權銀行已針對王又曾的重要家臣及關係企業,例如力華票券董事長兼棟宏及棟信企業負責人黃嗚棟、亞太固網董事兼長森興業負責人王炳台、亞太董事兼育聯工程負責人程鵬飛、力霸及嘉食化財務部經理李政家及嘉莘企業、申東企業等對象聲請假扣押。
其中黃嗚棟等人的薪水,自二月一日起已遭法院裁定查扣三分之一;而被列名查扣薪資的力霸集團主管,名單仍在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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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 2007.02.06 02:0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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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試圖在海外將王又曾夫婦緝捕到案,霹靂行動卻功虧一簣。外交部為了「有負國人期望」而道歉,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承認緝捕工作尚有待「冗長的時間,艱辛的歷程」去完成,可見對於將此二人逮捕回台受審之事,似已不像最初那般信心滿滿。 這兩天,各界紛紛議論並檢討這次海外緝捕行動未能一舉成功的原因。當然,蘇揆所謂「相關團隊非常努力,很多事不足為外人道」的辛苦,不應完全抹殺。但另一方面,政府在非本國領土上抓人,卻以鑼鼓喧天的大動作進行,且對各種緝捕進度作了過分樂觀的預估;所以輿論指責相關單位犯了搶功和誤判的過失,殊非責備過甚之詞。 據報導,政府高層一直從外交斡旋的角度使力,這也是任務失敗的第一時間由外交部出面向國人道歉的原因。我方寄望「台美司法互助協定」發揮作用;但此一協定對美國並不具備義務遣返我國人犯的約束力。也有人因此認為是由於我方對外交涉「不夠力」,才未獲得新加坡和美國的全力協助。台星高層互動今不如昔,自是事實;但如果完全歸咎陳唐山當年的「鼻屎說」造成如今新加坡未在緊要關頭協助臨門一腳,可能也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事實上,如果我們仍陷於外交悲情論,或全以台灣島內所習慣的政治思維來考量這次海外抓人行動的進退,恐將無功而返。原因無他,新加坡和美國都是法治國家;台灣想用政治的腳去踢兩國司法的鐵板,只會自討沒趣,這應是我們學到的最大教訓。 王又曾大鬧新加坡樟宜機場,以及在機上高喊「我也有人權」,雖說可能是高人指點下的無賴脫身之術,但正是以走在懸崖邊上的險招考驗一個國家的法治和人權標準。在台灣,王氏夫婦臭名遠播已到「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但法治國家卻要遵循「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定罪」的基本原則,並不因人人皆曰可殺就自動將其人逮捕入罪,甚至還要容忍「壞人也有人權」的信念。所以新加坡政府未強迫限制王又曾的人身自由,美國至今也只將王又曾的個案交由移民法官處理,因而進入連美國國務院都無法插手指揮的階段。關在聖彼卓拘留所裡的王又曾拒絕與我官員見面,我方亦無法強行多作要求。所謂「進入司法程序」的嚴肅性質,不能以外交或政治的力量去干預,這才叫做司法獨立,也是一個國家維持「法治」精神的底線。 新加坡和美國這一番嚴格遵守執法程序的示範,讓我方敲鑼打鼓去抓人的行動破了功。王又曾夫婦距離被緝捕回台繩之以法,曾經只有從飛往台北的航班空橋到進入機艙的這樣一步之遙;這一步路卻無法強制王又曾走過,是台灣民眾和執法者的一大失望;但也由此讓我們上了一課,見識到法治國家裡「法律界限不可踰越」的執行標準。這種標準可以使政治大權在握如美國總統尼克森都因而下台,卻也使引發「人神共憤」的「壞人」王又曾夫婦竟然有在海外不被現場強制逮捕的容身餘地。有人可能生出「法律難道是保護壞人的嗎」之感嘆,但卻也是由於這種司法的獨立性而確保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台灣曾經信誓旦旦「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陳水扁總統,在他本人與家人涉案期間對司法制度所作的攻訐,發動政治攻擊對檢察官個人名譽及司法程序作出的干擾,都證明了在他眼裡「政治對抗司法」的優越性。這種政治上的「身教」也破壞了台灣人民對司法獨立性的認知,很多民眾因此不能想像,也不能理解:在新加坡機場的登機空橋,在洛杉磯機場的移民約談室,王又曾為何沒有被當場強制遣返。政治是否踢得動司法鐵板,正是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差別所在。 【2007/02/06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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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劉博文/美國加州律師、北維基尼亞大學兼任法學教授(北縣汐止)】 | 2007.02.10 02:0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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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行文件被註銷而於入境美國時遭拘留的王又曾,移民局法官將於十四日對其進行聽證。本案目前雖尚未進入正式司法程序(不同於司法體系之法官,移民局法官屬行政體系),然依法論事,王某獲交保並准予暫時免予遣返之機會極大。 坊間一般評論皆認為王某已入美籍的妻子為其最重要之保護傘,其實真正對其最有利的「保護」,應為美國的法律制度。 美國憲法對人權之保護對象不限美國公民,保護方式包括公平的法律程序、人身之自由等。王某未來於正式案情聽證時,即可根據此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要求移民局法官給予其暫時免予遣返之許可,以便其可以就是否可正式居留一事和移民局打行政訴訟官司(公平之法律程序)。由於訴訟必須和律師討論案情及準備相關資料,因此亦可以請求准予交保(人身自由)。至於移民局法官將會如何決定,則與其配偶是否具美國籍並無直接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移民局法官作出不利於其之裁定,王某仍可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正式之司法訴訟,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以人身自由保護命令之方式予以釋放。 除王又曾可依據美國憲法爭取其居美的權利外,移民局法官尚可就下列各項因素決定是否讓其暫緩遣返:一、美國本身之利益,當事人是否對美國社會構成威脅;二、當事人返國後是否可以得到公平之審判;三、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從本案事實面包括王又曾已高齡八十、且並未在美國領土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而其八名子女中已有三名遭台灣當局羈押(抄家模式?)且指揮查辦本案層次竟高至行政院長(政治事件?)等種種因素判斷,移民局法官會裁定將其立即遣返之可能性幾近於零。 本案之關鍵不在於王某之美籍配偶、台美之間是否有外交關係或司法互助協定,而在於我國對於美國之法律制度認識不足而「縱虎歸山」。其實早在星國當局准許王又曾搭乘班機赴美的那一刻,我國司法當局與王某鬥法之勝負就已決定;至於事後派遣檢察官赴美「說明」案情,以及駐美代表處之積極政治運作,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均已於事無補。或許我們從王案中可以得到未來處理類似跨國司法案件的啟示—「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 【2007/0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