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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所謂總統機密特權
2007/01/25 11:46:49瀏覽880|回應0|推薦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民進黨立院黨團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因提出聲請者是立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必須是立委就其「行使職權」有適用憲法疑義,才能聲請釋憲。總統刑事豁免權和立委行使職權實無關連,聲請人應為不適格(即無權聲請)。因此不受理是正解(也是唯一解)。(大法官也有不受理,但仍做出解釋的前例,但那是憲政初期立法、行政、司法磨合期的特例,現在應沒有這種情況或必要了。)

今日(1/26日)報載,大法官駁回民進黨立院黨團柯建銘等八十四人去年底聲請的釋憲,主要有兩項理由:

第一,柯建銘等人認為立委主張他們於行使罷免及彈劾權時,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發生疑義,但未具體說明「有什麼適用上的疑義」。 此外,立法院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來行使罷免權及彈劾權,至於是否發動罷免權及彈劾權,屬立法院的政治判斷,兩者都沒有適用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疑義。

第二,立委們認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特偵組偵辦總統貪瀆)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證人作證義務)牴觸憲法,如果立委確實認為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應先行使立委修正法律的職權,不能逕自聲請釋憲。 大法官的駁回理由書指出,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是本屆立委經黨團協商後,於去年一月十三日無異議通過,距離本件聲請已逾十一個月,期間立院並沒有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的修正案,(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亦同),立委逕自聲請釋憲,與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就上述立委被駁回的釋憲案再提聲請,申請人應改為法務部或行政院,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才能聲請釋憲。國務機要費案已在法院審理中,當事人是檢察官及共同被告總統的老婆(及總統本人),行政院此舉除了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仍應為不適格而不會被受理,因為行政院及法務部在行使職權上,與本案並無任何關聯。且本案是因國務機要費而起,若聲請釋憲,很難以通案原則迴避與國務費的個案關係。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若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國務機要費的合議庭已一再表示審理本案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審判長並裁定法院審視本案證據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陳總統據稱將另就總統機密特權的範圍聲請釋憲,顧立雄表示,希望陳總統聲請釋憲,就所有違憲爭議事項請大法官一次完整的解釋清楚;釋憲範圍包括檢察官起訴本案是否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檢方偵查作為有無違憲、檢方取得證據及所做筆錄有無違憲、總統有無機密特權等。顧立雄又表示,總統是憲法第四章所指的憲政機關,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統率三軍,就其職權適用法律時,與其他機關發生爭議,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總統當然有權聲請釋憲。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才能聲請釋憲。以此項規定,陳總統所提的這釋憲案似乎可能被受理,但其聲請釋憲原因就值得探究,如果是照新聞所述,是採用憲法第52條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的保護傘,但應無法擴張解釋此豁免權能保護到其家人及機要人員。 另外,關於總統是否可以偵訊這點,已有定論,總統絕非「連碰都不能碰」,雖有刑事追訴豁免權,但檢察官可將其列為「未起訴之共犯」,也可為追訴其他共犯為由,透過傳票強制總統交出­相關證物,詳見廖元豪教授寫的專文,[總統碰都不能碰?];還有我寫的短文,[總統能否約談?]。 今日(1/26日)聯合報社論律師團何以如此坑害陳水扁?]亦有類似評論,摘要如下:

    1. 律師團應上網搜尋,案發以來,陳水扁說過的「尊重司法」、「不可干涉司法」、「絕對配合檢調偵查」及「一審有罪就下台」,經傳播轉載,恐已有數百萬筆紀錄。如今律師團竟要陳水扁開口主張「暫停審判」,這不是顧立雄等出醜,而是要陳水扁留下可恥的歷史紀錄。
    2. 何況,大法官其實不可能以「暫時處分權」命法院終止審判。大法官容可救濟定讞的訴訟,但對進行中的審判絕無干涉阻擾的餘地。律師團對此亦心知肚明,但明知其不可,卻仍唆使總統提釋憲,難道是律師團已完全放棄了辯護的責任,而竟欲逼陳水扁以政治喊話來自我救濟? (注:總統此舉亦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3. 至於律師團主張總統具有「憲法之上、法律之外」的所謂「國家機密特權」,則「既不在憲法之下,又不在法律之內」,顯已無關「憲法」,又何必強求大法官「釋憲」?再者,總統既已自願「尊重司法」、「配合檢調偵查」,並已完成筆錄,則豈可回過頭來又主張「豁免權不可拋棄」?何況,憲法第五十二條所定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絕不包括可以拒絕偵查;因為,第五十二條畢竟亦規定,總統若犯內亂外患罪,在任內可受訴究;但倘總統拒絕偵查,即不可能論定是否犯內亂外患之罪,亦不可能在任內訴究;然則,總統若竟可拒絕偵查,憲法第五十二條亦告解構。例如,倘總統藉「秘密外交」以國務機要費資敵,若不偵查,如何發現其外患罪?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顯然未包含拒受偵查之權。

如採所謂總統機密特權遭到不法侵害為釋憲理由,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1)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2)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3)遭受不法侵害,4)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5)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能聲請釋憲。在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幾個釋憲受理的構成要件裡,除了第一項人民、法人或政黨細項要件,我同意顧立雄的說法,陳總統是適格的聲請人,以及第四項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細項要件,我認為陳總統被動的被檢察官提起訴訟控告其不法,也勉強符合"已提起訴訟"的定義外,其他三項都顯不符合,應仍不被受理。理由詳述如下。

  1. 有關第2)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細項要件,各國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並不包括所謂總統機密特權(我國也一樣),總統府提出之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其為「行政特權」,更不同於「國家機密特權」;兩者完全無關,益見總統府之混淆。相信總統的律師團也只能找美國憲法史上的幾個類似案例來比附攀引而已。但美國最高法院(等同我國大法官會議)在水門案上已經明文判決尼克森不能以國家機密或最高機密為由阻擋或拖延司法審判進行,必需交出所謂極機密總統辦公室錄音帶做為呈堂證供。美國聯邦最高法官於本案同時創出判例,釐清「總統機密特權」與「司法正義」,兩者間之法益權衡。關於這一點的評論,林世宗教授也有專文刊載於聯合報昨日(12月24日)的民意專欄,[總統自創特權踐踏司法正義
  2. 關於第3)遭受不法侵害細項要件,現在是檢察官依法查案、辦案,法院依法審理,不法的是總統及總統夫人(說實在的,現在還要人民叫她夫人,實在太汙辱夫人這個名詞了),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是人民,他們是加害人的共同正犯,哪來的遭受不法侵害可言?
  3. 關於第5)確定終局裁判細項要件,則答案是更明顯了。台北地方法院才剛剛開始作程序審理,還沒進入實質審判,陳總統就提釋憲了,這怎麼可能與此要件符合呢?

現在總統律師團又認為,因為審理國務費案的合議庭認為沒有所謂的「總統機密特權」,裁定陳總統或總統府必須交出本案核定國家機密的文件,否則就要開放閱卷;這項裁定因依法不能抗告而確定。據其宣稱,陳總統可就此確定的裁定聲請釋憲,因此處所涉及的是總統職位權限的爭議—總統是否享有機密特權、其範圍為何等,而非總統府的內部事務,所以釋憲聲請應由總統提出。而陳唐山等五名總統府官員,因拒絕為國務費案核定機密的相關問題出庭作證遭法院各裁罰三萬元;因這五人也以總統享有機密特權的理由拒絕作證,也可就總統機密特權的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九十二年初作成決議指出,案件雖未經裁判確定,但事實已經很明確,沒有爭議的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時,大法官就可以受理聲請作出解釋;陳唐山等人若具備前述幾個要件,也可能讓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就此重點,分析如後。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這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浮濫核定機密,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而且,機密依其等級,均有保密期限,唯有「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即使是上述應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其核定權責仍依同法第七條規定;亦即,總統就算有「必須帶到墳墓的機密」,也須經過核定,留下紀錄。所以,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法國家機密仍須經程序核定,所以即使陳總統所謂的國家機密真的是國家機密,看了會死人,法院現在也只是要總統府交出核定其為國家機密的程序文件及證明而已,並不是要看所謂機密的內容。我同意蘇記者的見解:"只要陳總統答覆法院,六項外交工作有沒有核定為機密的文號?陳總統如果認為是機密,就直接將文號告知法院,法院必定會採信,全案就會不公開審理,也就沒有雙方認定歧異的問題。"現在總統府拒絕繳交那個核定機密的公文文號,是因為根本沒有啥國家機密,所以沒有那個核定為機密的程序。既然根本沒有這個核定程序,哪裡生得出來那個核定文書文號出來。因此根本沒有公文可為證明,除非要總統府偽造文書,否則哪裡生得出來這個證明文件還有文號出來。(但總統府及陳總統公然說謊跟偽造文書被抓包也不是第一次了,所以我們仍不排除本案以後的發展仍有這個可能。)此點另詳見林世宗教授的專文,[看了會死人…釐清犯罪秘密與國家機密

綜上所述,雙方對此"國家機密"的核定程序的認定並無疑義,就是依國家機密法就對了,而是單純的總統府拒絕交付(因為交不出來嘛)所謂機密的核定文書證明的問題這跟適用憲法有無疑義毫無關係,在憲法上亦不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而只是單純的違法行為而已。所以有甚麼好提釋憲的呢?

若此釋憲聲請竟會被大法官受理,我倒是真的要看看他的解釋文了。另可看桂宏誠教授的專文,[釋憲制度究竟保障誰?]

總統和民進黨高官多人皆為律師出身,又有總統律師團加持,不可能不知道這些申請釋憲案都不會被大法官受理,但民進黨上上下下仍狂打釋憲牌,政治操作、拖過任期及消耗及操控司法資源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硬要為國務費案扣上憲政爭議與國家安全的大帽子,戕害司法,莫此為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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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682828
 引用者清單(1)  
2007/02/24 11:37 【老痞子在UDN的窩】 評論陳總統提出釋憲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