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01/25 11:46:49瀏覽880|回應0|推薦3 |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民進黨立院黨團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因提出聲請者是立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必須是立委就其「行使職權」有適用憲法疑義,才能聲請釋憲。總統刑事豁免權和立委行使職權實無關連,聲請人應為不適格(即無權聲請)。因此不受理是正解(也是唯一解)。(大法官也有不受理,但仍做出解釋的前例,但那是憲政初期立法、行政、司法磨合期的特例,現在應沒有這種情況或必要了。)
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就上述立委被駁回的釋憲案再提聲請,申請人應改為法務部或行政院,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才能聲請釋憲。國務機要費案已在法院審理中,當事人是檢察官及共同被告總統的老婆(及總統本人),行政院此舉除了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仍應為不適格而不會被受理,因為行政院及法務部在行使職權上,與本案並無任何關聯。且本案是因國務機要費而起,若聲請釋憲,很難以通案原則迴避與國務費的個案關係。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若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國務機要費的合議庭已一再表示審理本案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審判長並裁定法院審視本案證據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陳總統據稱將另就總統機密特權的範圍聲請釋憲,顧立雄表示,希望陳總統聲請釋憲,就所有違憲爭議事項請大法官一次完整的解釋清楚;釋憲範圍包括檢察官起訴本案是否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檢方偵查作為有無違憲、檢方取得證據及所做筆錄有無違憲、總統有無機密特權等。顧立雄又表示,總統是憲法第四章所指的憲政機關,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統率三軍,就其職權適用法律時,與其他機關發生爭議,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總統當然有權聲請釋憲。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才能聲請釋憲。以此項規定,陳總統所提的這釋憲案似乎可能被受理,但其聲請釋憲原因就值得探究,如果是照新聞所述,是採用憲法第52條總統不受刑事訴追的保護傘,但應無法擴張解釋此豁免權能保護到其家人及機要人員。 另外,關於總統是否可以偵訊這點,已有定論,總統絕非「連碰都不能碰」,雖有刑事追訴豁免權,但檢察官可將其列為「未起訴之共犯」,也可為追訴其他共犯為由,透過傳票強制總統交出相關證物,詳見廖元豪教授寫的專文,[總統碰都不能碰?];還有我寫的短文,[總統能否約談?]。 今日(1/26日)聯合報社論[律師團何以如此坑害陳水扁?]亦有類似評論,摘要如下:
如採所謂總統機密特權遭到不法侵害為釋憲理由,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1)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2)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3)遭受不法侵害,4)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5)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能聲請釋憲。在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幾個釋憲受理的構成要件裡,除了第一項人民、法人或政黨細項要件,我同意顧立雄的說法,陳總統是適格的聲請人,以及第四項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細項要件,我認為陳總統被動的被檢察官提起訴訟控告其不法,也勉強符合"已提起訴訟"的定義外,其他三項都顯不符合,應仍不被受理。理由詳述如下。
現在總統律師團又認為,因為審理國務費案的合議庭認為沒有所謂的「總統機密特權」,裁定陳總統或總統府必須交出本案核定國家機密的文件,否則就要開放閱卷;這項裁定因依法不能抗告而確定。據其宣稱,陳總統可就此確定的裁定聲請釋憲,因此處所涉及的是總統職位權限的爭議—總統是否享有機密特權、其範圍為何等,而非總統府的內部事務,所以釋憲聲請應由總統提出。而陳唐山等五名總統府官員,因拒絕為國務費案核定機密的相關問題出庭作證遭法院各裁罰三萬元;因這五人也以總統享有機密特權的理由拒絕作證,也可就總統機密特權的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九十二年初作成決議指出,案件雖未經裁判確定,但事實已經很明確,沒有爭議的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時,大法官就可以受理聲請作出解釋;陳唐山等人若具備前述幾個要件,也可能讓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就此重點,分析如後。
綜上所述,雙方對此"國家機密"的核定程序的認定並無疑義,就是依國家機密法就對了,而是單純的總統府拒絕交付(因為交不出來嘛)所謂機密的核定文書證明的問題,這跟適用憲法有無疑義毫無關係,在憲法上亦不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而只是單純的違法行為而已。所以有甚麼好提釋憲的呢? 若此釋憲聲請竟會被大法官受理,我倒是真的要看看他的解釋文了。另可看桂宏誠教授的專文,[釋憲制度究竟保障誰?]。 總統和民進黨高官多人皆為律師出身,又有總統律師團加持,不可能不知道這些申請釋憲案都不會被大法官受理,但民進黨上上下下仍狂打釋憲牌,政治操作、拖過任期及消耗及操控司法資源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硬要為國務費案扣上憲政爭議與國家安全的大帽子,戕害司法,莫此為甚。 所謂[總統釋憲案]及[國務機要費案]的相關後續報導請看: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