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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9 19:23:06瀏覽1965|回應0|推薦3 | |||
http://news.ccidnet.com/art/953/20060914/899583_1.html
我看到該則新聞報導裡,大陸山東省竟然在推廣一套所謂電腦判決系統,號稱運用最新人工智慧及數理分析技術,可以在最短時間裡,自動做出最合理的裁判和最妥適的量刑處分。法官只要輸入案件事實,點選選項,只要過一會兒,完美的裁判書就印出來了,一切搞定。預期該系統日後推廣至全大陸法院運用後,可以免除大陸法院判決所為人詬病的人為偏差、疏漏及量刑不公的種種弊病。 我對大陸法務部(還是叫什麼司法部的?)的景仰,真是有如滔滔江水般綿延不絕!這真是太絕了,實在太勁爆了! 我近二十年前的電機碩士論文就是做把人工智慧系統用在IC設計工具的題目的,在資訊軟體界也工作了快二十年了,所以我也應該算是個資訊專家吧。但我除了瞠目結舌之外,面對這個新聞,真不知道該說什麼比較好,實在不知如何評論,更無法評論。 [垃圾進,垃圾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這麼基本的資訊處理原理,怎麼都不懂?不管電腦再怎麼運算快速,只要你餵他的資料有人為疏失,含有人類取樣與價值判斷的誤失、偏見、遺漏和扭曲,答案就不可能正確,而刑事判決要參酌個案各種客觀事實證據,法官認事用法的主觀價值判斷,更不可能會有所謂[正確]答案的可能。在刑法的領域裡,是沒有所謂[正確答案]的。 歸納起來,這是內行人碰到門外漢對其發出魯莽行動及肆意批評的反應:我們真不知道該稱讚他有極為獨特、前人所未見的觀點(這是很客氣的說他在放屁),還是直接把他抓起來毒打一頓比較好,根本不必回應這個瘋子的挑釁。 信手節錄 -- 老痞子 -------------------------------------- 背景介紹: 經濟分析是自然科學崇拜的一條支流,挾著科學的光環,少數經濟學人認為一切知識皆可經濟分析。本文最終在反省刑法知識是否可以經濟分析。我認為,刑法更近於人文學科,基本的知識態度不在追求「客觀可驗證」的答案,而在靜候「互為主觀的共鳴」。企圖把自然科學方法論上的唯名論,帶進人文學科以及社會科學,把人的知識數學化,不免太把人機械化與矮化。經濟學出身的吳國禎,以及對生命本質有深刻體悟的林正弘,分別就本文提出回應,一併節錄附於文末。 一、 刑法知識的經濟分析 社會科學之中,經濟學最近於自然科學,最易對於知識的精確性與有效性客觀驗證。這個學術領域所流動的科學血液,使得某些經濟學者有貴族之姿,視其他缺乏計量的知識領域如未受教養的婢女。某經濟學教授以諾貝爾獎的有無,作為一學術價值高低的證據,並活力十足到處推銷經濟分析,主張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知識,皆可經濟分析。在其指導下,還有兩篇碩士論文:「金剛經的經濟分析」與「道德經的經濟分析」。 刑法的社會功能多樣,既拘束自由,也創造自由。既要罪刑均衡,公正報應,也要兼顧個案特殊性,給予不同對待。既要以生活經驗為基礎制訂法律與解釋法律,復要超出經驗之外,做合理的價值判斷。刑法所處理的,不是物資的有效分配,此與經濟學的本質有極大分野 [1] [1] 。刑法處理一個製造惡緣的人,此人又必須回到社會,所以社會如何看待此一被唾棄的人,也同時是刑法關心的主題。刑法更關心的是行為自身,一個立法上被規定成惡的行為,解釋上如何恰如其分的評價為惡。刑法知識所涉者,是倫理的問題,而非資源的分配。 犯罪的追訴與審判,固然要考慮刑事司法資源的有效分配,所以有簡易程序,有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等等,當然這也會損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在特定情況下,節約司法資源的觀念與技巧,需要乞靈於經濟分析,追求成本效益,但不是所有刑事司法活動都在成本效益的圈子裡轉。通常情況下,重大犯罪必須不計成本追究到底。立法設計上,也只有無關社會公義(益)的犯罪才許告訴乃論,得以和解私了。如果殺人、重傷害可以和解,賠錢了事,國家無須勞師動眾過問到底,就無異於宣稱「有錢人比窮人更有權利幹壞事」;這樣,正義就等於與富人私奔了。刑法不常考慮成本效益,因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價值信念不能鬆動,至少不能過度討價還價。這基本信念就是,正義必須實現。 最能兼顧成本效益的刑罰,當然是罰金。在法治進步的國家如德日,罰金刑佔科刑判決的比例非常高(約百分之八十五),除了顧慮犯罪人的家庭關係與社會關係不能破滅之外,基本上也考慮到刑事司法的成本效益。不過,並非所有犯罪人都適合宣告罰金,例如,經濟罪犯、少年犯、過失致死犯,就不宜單純的宣告罰金 [2] [2] 。社會制度的設計與運用,不是成本效益與經濟分析可以概括。 犯罪的追訴與審判、刑罰的宣告,只是刑法知識的下游工作。刑法比較上游的工作是解釋學的問題,或稱犯罪論。在追訴犯罪之前,先要問清楚行為人可能成立什麼罪,傳喚、拘提與搜索扣押等等強制處分,才有發動的名目。刑法解釋的複雜與難局,絕非法律圈外人可以領會。前所提及的二律背反的案例,只不過刑法面臨的難局之一。棘手的刑法解釋問題多至不可勝數,如果只考慮成本效益與經濟分析,就能設計一套魔術般的公式以資普遍操作,法學教育與研究就可以大大簡化,或甚至不要。 刑法以外的法律領域我理解有限,能否與宜否經濟分析,未敢多言,但刑法知識的不能經濟分析,則極明顯。自然科學慣於運用方法論上的唯名論( methodological norminalism ),以化約的公式描述自然界的因果律,價值思考可以排除,本質的問題可以不理會。刑法知識則須謹守方法論上的本質論( methodological essentialism )或唯實論,需要層層深挖合理性的基礎。化約的公式或數的觀念,可以說明自然現象,卻不能套用在人的世界。一等於一,二大於一,是物質世界的鐵律。人的世界由於涉入價值與意義,一不等於一,二也不大於一。張三之於他的家人,其重要性遠大於李四之於張三家人;在價值與意義上,張三與李四永遠不相等。唯有在數的觀念上,如行使投票權,如法律上只能擁有一個太太,張三與李四才可能相等。同理,張三與李 二、 結語 各個知識領域有其獨特內涵與研究方法,這是學術分殊化,人類文明發展的結局。這結局可能造成各知識領域工作者的心靈狹隘,各領域之間的對話困難。知識因此不能廣為有效運用,算是一種社會資源的浪費。知識所以需要交流,不只為了避免偏狹,珍惜心智的資源,也為了相互借鏡,豐富生命。但是知識霸主的心態必須排除,科學並非萬能,經濟分析更不是一切。即使熟知了星辰的運行,清楚分析了大氣的構造,你依然錯過了落日餘暉的美麗。這是懷海德近百年前說的話。 法律通常被歸類為社會科學,依我看,法律更近於人文學科(核心領域是文學、史學與哲學)。從法律是人類社會活動的規範之學來看,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一種。從法律需要精緻的評價來看,法律近於人文學科,追求的不是客觀可驗證性,而是互為主觀的共鳴。 茲引我自己寫過的兩段話,可作進一步說明: [3] [3] 「法的評價與美的審查,都在做價值判斷。在價值判斷的這一路徑上,兩者走不同的方向。法的評價,特別是刑法的評價,是做負面的、否定的價值判斷;美的審查則做正面的、肯定的價值判斷。影展或文學評審,是在挑選最足以觸動人心的作品,思索何者最能給人性靈上的救贖,創造無目的的快樂。法的評價,尤其是刑法的評價,是在做出一個妥善的判斷,使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不致落空。兩者雖然在不同的方向走自己價值判斷的路,但終極的目標都在創造喜悅,都有詩的感覺 。」「人皆有與生俱來的美感,後天的教育使人的美感判斷得以更加深刻。影展或文學的評審結果,如果不能引起廣大群眾的共鳴,這評審會讓人錯愕,就不能創造喜悅的感覺,評審結果因此就可能有問題。人皆有與生俱來的法感,一種品評是非的天賦,一種對於人間美善秩序的憧憬,後天的教育得以讓這個法感更加精微。引起較大爭端的法律議題,判決需要更詳盡的說理,就是要引發更精微的法感的滿足,消解錯愕。對於刑法爭議的評價,如果背離多數人的正義期待,就不能創造喜悅,這評價也多半成問題。」 法非從天降,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律不是供人仰望的雲天,也不是感性的產物,而是為了化解災難,藉約束自由以創造秩序,進而生出更多的自由。這才是法律的主要社會功能,尤其是刑法的社會功能。不過,刑法地域上的景象蕭瑟,刑法知識的難以使人親近,都將使刑法的美善理想受到遮蔽。 本文初稿完成後,李昂杰與蕭宏宜建議我更溫婉的表達意見,我在修辭上因而做了局部更動。要對話而不是對峙,被誤解為自戀之後,對話的橋樑就會斷裂。 七、回應 本文完成後,吳國禎與林正弘分別立刻回函給我,提到一些感想。兩人的感想值得一起思索,因此節錄如下。 吳國禎的回應: 若說經濟分析與刑法學有共同的學術特徵,最明顯的,莫過於兩者『反對獨斷論』的鮮明色彩。經濟分析藉由價值中立,審慎評估各種行為的利弊得失,希望人們對於一項議題,在沒有答案前,不要妄下判斷。任何判斷都以其他選擇為代價。從這觀點看,經濟分析要人學會謙虛與包容。 至於刑法學,表面上條文森然,似乎很獨斷。但深入去看,各種學說分陳雜立,莫衷一是,任誰也無法取得最優越的學術地位,這其實也是在避免學術壟斷,進而造成法律浩劫。細細去想,罪刑法定、刑法謙抑或無罪推定等諸原則,不是再再要求裁判者不要獨斷、要審視各種該當要件是否具備、有無違法性與罪責,層層節制之下,所做的評價才能被接受嗎?這不是『反獨斷』嗎?為什麼同樣的學術特徵,卻產生這麼大的歧見呢? 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學術研究者的人格特質。一個資質再好,能力再高的研究者,如果不能領悟自身理性的侷限,卻憑藉學術地位或學術光環,視自己為最終救贖者,那麼,任憑何種理性,都無法拯救研究者脫離狂妄自大與傲慢凌越的心靈束縛。 我們的想法應該是一致的。強調刑法知識與經濟分析的分野,是『不求對抗,但求理解』的知識熱情的反應。 林正弘的回應: 就認識本體的方法而言,科學之所以有意義,是植基於一個假設:所有的現象背後,都有一個實質的本體等著被認識,換言之,科學的本質是唯物的。因此,我以為所有意圖以科學的方法,來研究「人以價值判斷而產生的概念」,基本上是非常荒謬的一件事。因為在一個人的身上,根本找不到這個作價值判斷的機關 -- 心。雖然神經心理學家試圖從大腦當中找到答案,可是至今終究不可得,現在普遍被接受的觀點是:腦的作用不等同於心的運作。 世間法評斷一個客觀行為的好壞,是根據行為的動機與結果,我想刑法的制定與運用也是如此。因此刑事法的制定,應該充分地將制定法的動機說明清楚,用您們的術語來講就是「立法意」。如果司法人員無法掌握立法原意而去運用法條,當然是相當危險的,因為結果不太可能達到立法企圖。但另一方面,不論立法意如何圓融,也不過是立法者審視社會風俗、文化、習慣等,加上己身的價值判斷所形成的「相對性真理」(被大多數人接受的合理見解),當這些相關的社會風俗、文化、習慣、個人價值等因素改變時,這個「相對性的真理」可能就會失去其原有的價值,而必須加以改變。所以我認為法律應該是具有「變動的本質」,如果這個變動是好的,我們就可稱之為「法的成長性」。此外,刑法的好壞評價,也必須依據其實踐後的結果是否能實現刑法的目的,譬如人性尊嚴、自由、正義等之保障。這些價值性的概念本身並無實體的存在,因此理想上應該是屬於倫理辯證的產物(在文明發達的社會中),當然也可能是權力下個人意志的實現,例如在極權社會裡。 經濟學走向數理邏輯的表現方式,我的看法是一種走火入魔的現象。如果一個研究人類普遍行為的學問,卻不能讓被研究的對象親近,這樣的學問所能產生的力量是相當有限的。我在美國唸書時,讀了很多賽門和克魯曼等經濟大師的著作,我發現他們的作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寫給人看的。知識份子如果不能放下傲慢的身段,最好的下場也祇不過是待在自己建構的象牙塔內,翹著下巴,目空一切地孤芳自賞罷了。 [1] [1] 關於經濟分析與刑法學的本質差異,可以參看:吳國禛,經濟分析與刑法法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年 6 月。吳國禛的知識觸角廣泛而且厚重敏銳,所撰論文經過熟慮,沒有矯作,值得讀之再三。 [2] [2] 關於罰金刑的本質、優缺點與限制,林山田教授的刑罰論, 1975 年,第 278-283 頁,有清楚的說明。 [3] [3] 摘自拙文:特殊辦案方式的法律難局,月旦法學,第 56 期, 2000 年 1 月,第 170-17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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