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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2015/11/02 10:43:48瀏覽6610|回應0|推薦12

本期接續前期《以可能洩密為由而禁業?從梁孟松案談起》、《競業禁止約定與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留下來又不重用,若敢離開就提告,這樣對嗎?》營業秘密系列文章的討論,讓我們來看看台商在智慧財產權上要注意什麼。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以免觸法而被海關扣押或法院判決下架。

而台商在進行授權談判時,要注意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提供所有廠商(包括競爭對手)一個「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條件(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RAND), also known as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FRAND) ),才不至於違反其當初在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被納入國際標準時,專利權人對於國際標準組織的承諾。

而且,我更認為要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單靠營業秘密是不行的,因為產品上市後他人對其進行逆向工程不但合法且是極為容易的,更何況要符合標準或被納為標準,就不可能繼續保有秘密。

面對國內外由他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或者由自己對他人發動的訴訟,這是現代商戰的常態,我建議台商不應該繼續持有「搶先投降只輸一半,就賺一半」的錯誤心態,我認為台商都應該要有自己的訴訟整體應對策略,聘請適合的訴訟顧問協助做好訴訟管理,以符合自身企業的最大利益來管理訴訟,而不是被訴訟管理,更不是到處求神拜佛乞求奇蹟出現。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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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 · 編輯紀錄 · 

【車聯網商機引發專利訴訟】

市場預估至 2020 年汽車物聯網的裝置數量將可達 35 億個。車聯網將成為國內汽車電子、半導體與通訊等相關產業新藍海。

車用通訊隨著搭載 4G LTE 高速傳輸,將引爆車用應用本身的商機之外,更重要的是將各種行動裝置與車用通訊系統的連結性建立。車聯網路的出現,將使各式裝置之訊號透過單一條配線的方式多方連結,大幅減少配線的複雜結構,更重要可提升車輛上各式裝置控制的精確度。

1.【GIS即時感測監控系統專利訴訟 Groundswell Tech控告 SynapSense及Panduit】

http://goo.gl/mNzS0S

2.【智慧停車專利訴訟 Open Parking控告ParkeMe侵權】

http://goo.gl/xp4DTf

3.【車用多媒體整合技術專利訴訟 Blitzsafe公司控告多家汽車廠】

http://goo.gl/DqKlcx

4.【腕戴式車輛控制專利訴訟Intellectual Capital Consulting控告Apple及汽車業者】

http://goo.gl/FUstRR

5.【車用電池整合系統專利訴訟Somaltus控告Bosch、Ford等汽車商】

http://goo.gl/flh04s

6.【車載感測資料傳輸專利訴訟 Magnacross LLC控告HTC等十家廠商】

http://goo.gl/pyFkJK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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