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8/03 13:45:33瀏覽2095|回應0|推薦17 | |||||||||||||||||||||||||||||||||||||||||||||||||||||||||||||||||||||||||||||||||||||||||||||||||||||||||||||||||||||||||||||
卡神代表網友與戴爾進行跨國訴訟之展望 引用文章:楊蕙如其人其事 聽說[卡神]楊蕙如有意參選公職,這篇文章代表我對她的評價。 問題:網友搶訂戴爾網站出包筆電與逃票行為有無不同? 回答:(就是以下這篇文章) ---------------- m4265 2009/08/03 03:34 留言: 十幾年前,報社派我到上海出 差。為了方便找了一個朋友的當地親戚陪同。 有一天他帶我搭當 地電車,我習慣性的搶著到售票亭買票,但他卻告訴我不用買。他說這一段路線不會查票。當時我人已在車上,卻不敢找車掌補票,怕得罪那位好心的朋友,但一路上卻滿心瞧不起這位朋友,因為一張票才五毛錢。 幾年後我在台灣帶家人到某風景區遊玩。看門員探頭算車內人頭收入門費,不知怎地把六人算成五人,我也就付了五張票錢。心中還暗自竊喜,認為省下了250元。 車子開進去2分鐘,我猛地想起上海往事,於是趕緊掉頭回去再補1張票。那位看門員張大眼睛,一副不敢相信的模樣,卻也沒說話。 之後,上國中的兒子問我:是他自己算錯,又不是我們要騙他,為何要自己再補票? 我就把上海的經驗告訴他,不想為250元瞧不起自己。 他接著又說:本來我想把這事當笑話回去說給同學聽,這下子說不成了。 我於是問他:你聽同學說過類似的笑話嗎? 他回說:有啊!我們都覺得很好笑,還問那個白痴長的什麼樣,以後我們都要找他算人數。 我聽了久久答不出話。也許我們十多年來的教改是白費工夫了。 ----------------------------------------------- 讀書就是讓你知廉恥,辨是非。我們知道自己若這樣做會良心不安,而不會去做,更不想就為了這點小錢,而看不起自己。 我們的下一代看了政治人物(阿扁等人)與社會人物(楊蕙如等人)的親身示範,耳濡目染,自然覺得鑽漏洞、利用別人的誤失,無視契約的誠實信用條款來賺錢,是卡神,是英雄。教改當然也是一大問題,把我們的下一代的價值觀與人格都破壞光了。 最近網購網站出包,網友都是在占商家標價或退款計算出錯的便宜,商家本來就保留有出貨與否的最後審查權利,拿了折價券還不滿足,楊蕙如還要去打跨國官司,真是笑死人。 這種商家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多退款)的情況,其實沒那麼複雜,就像店員多找錢給你,你應該怎麼辦?好國民都知道要退給店員,不然商家就有損失,或者薪水微薄的店員就要負責賠償或受責難。 這些網友明知對方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多退款),而仍呼朋引伴去大量購買,這是默示或不作為的詐欺行為,利用他人的錯誤,誘使他人締約或處分財產,應該成立詐欺取財罪。 假如被證明網友並沒有詐欺的故意,那麼這些多退的錢,是商家的遺失物,網友若不退回去,仍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就像ATM多吐鈔給你(或別人匯錯一筆錢到你的帳戶),別高興,不還錢給銀行(或失主),就是成立這侵占遺失物罪。 無論如何,至少這些都仍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網友無法律上原因,造成他方財產損失,網友仍有返還的義務。 還有,我留德的老師說,德國的火車是沒有售票亭的,大家都是上車後自動與巡迴走動的售票員購買車票,自己報上車與下車站名。但奇怪的是,每一個人都乖乖自動買票,也不會以近報遠。 這是因為德國人的觀念是:[縱容他人違規,就是幫助犯罪!],德國刑法對於目擊或知情犯罪的發生或將會發生而不舉發,或對於急難事件能夠救助但袖手旁觀的人,都設有刑罰規定。而且德國人認為趁人之危或利用他人的善意而占他人便宜,就是公然的偷竊行為,是最丟臉與無恥的事情。所以,在德國假如有人想逃票或以近報遠,可能可以僥倖得逞一兩次,但多半是會被他人舉發,而遭到高額罰款,甚至要去坐牢的。而且這是利用他人對自己的善意或信任的背叛與扒竊行為,這是最丟臉的犯罪事由,所以任何有自尊的德國人是絕對不會逃票的。 這就是法治社會的表現,你必須先尊重法律(社會),法律(社會)才會尊重你。讓你不用排隊買票,車子到站就自己上車,自己就座,售票員也不查票(除非有人舉發逃票行為),而是有需要的乘客自己舉手買票。 這樣社會的運作才有效率,這樣個人的尊嚴,才能夠受到最大的尊重。因為這個制度的假設是,人人都會守法買票坐車,所以車站沒有售票亭,入口也沒有人剪票(驗票),車上更沒有查票員,售票員安靜有禮的在火車上走動,適時提供售票與諮詢服務,不會造成乘客干擾,所以人人在火車上安靜的看書或做其他不干擾他人的活動,若沒碰到售票員就到站下車了,在車站也設有補票處,但出口並沒有人查票,整個社會的運作,省去了許多驗票與查票的成本花費,有秩序而極有效率。 楊蕙如(號稱卡神)上次利用銀行刷卡集點紅利之特惠回饋活動的漏洞,利用親戚當人頭辦卡,然後在網拍站上反覆刷卡自我交易(標的都是原先刷卡買的機票),以此累積高額紅利來牟利,換來的代價就是以後銀行不再給予所有消費者這麼高的紅利回饋了,還有所有當人頭的親戚都再也辦不到卡。在這次戴爾網購出包後,大多數廠商都增加了人工稽核機制,且在網站表明在接受訂購後仍須等待審查,廠商並保留拒絕出貨的權利。這些個別交易所增加的成本,就是社會的整體交易成本增加了。 這就像某汽水廠為了做促銷,推出了買汽水抽大獎的活動(獎金總額1000萬),有人計算了成本,認為有利可圖,用經銷價在工廠直接簽約把那批汽水全部買下來(例如花費700萬),然後要求廠商當場開獎,假如獎金沒有達到總額1000萬,就是明顯詐欺,他當場要提告。然後他要求直接退貨拿回貨款700萬,好讓廠商可以賣別人,但他要現領差額300萬走人。(這是一個實際案例的改寫,台灣的飲料、報紙、餅乾的促銷活動都曾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你說這到底是誰詐欺誰? 還有,楊蕙如說要募款打跨國官司向戴爾求償,我看作秀成分居多,想捐錢給她的人要注意其募款目的與用途,還有這是非法勸募行為,未得主管機關核可,已經違法。 而且,她這個跨國訴訟的展望極差,我簡要分析如後: 1。明知對方陷於錯誤,而默不作聲,並以此牟利,造成他方財產損失 詐欺並不限於積極的傳遞不實資訊行為,尚包括默示的詐欺與不作為的詐欺。 什麼是默示的詐欺,我舉例後網友就能理解。例如明知無錢付帳,而到餐廳裡點菜吃霸王餐或開車到加油站去加霸王油,然後不付款就揚長而去。在社會觀念裡,客人坐進餐廳裡點餐吃飯或開車到加油站讓加油工替愛車加油,已經向商家傳達了事後會照單付帳的表示,商家並不會先調查客人的資力及付款意願後才提供服務,所以這都是默示的不實資訊傳遞行為(使人陷於錯誤),而店家因為誤信其有付款能力與誠意,進而提供了所要的服務(造成財產的處分)。其在飽餐或加滿油後,不付款逃逸,自己受有利益而造成店家的財產損失(損人而利己),所以這都是詐欺取財的行為。 而不作為的詐欺,就是反於社會期待,違反告知義務的詐欺行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賣主對於買主隱瞞房屋是兇宅的事實,而以市價出賣房屋。在契約行為上,不作為詐欺的關鍵判斷因素是"不告知將引起相對人重大損失"及"若相對人知道真相,有極大可能會不為交易"。在這個案例裡,戴爾知道真相後,為避免重大損失,已經拒絕交易,因此符合不作為詐欺的要件。 前面也說過了,這些網友明知對方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會多退款),而仍呼朋引伴去大量購買,我認為這比較像是不作為的詐欺行為,就是利用他人的錯誤,誘使他人締約或處分財產,但未達成處分即被終止,應該成立詐欺未遂罪。 另外,這個案例,其實又類同另一實例。例如,在台北深夜街上的某電器商店,鄰街的櫥窗裡面擺設許多iPhone或iPod等,但其櫥窗竟然出現一個洞(產生的原因不可考),大小足夠把手伸進去,然後拿東西出來。現在某人發現此一寶洞,除了自己伸手從洞裡拿iPod與iPhone出來據為己有外(這行為觸犯了加重竊盜罪),他再呼朋引伴,好康報給大家知(這是教唆竊盜罪),讓大家都到那洞裡自己抽獎(而每個行為人都犯了加重竊盜罪)。 當照社會一般通念,我們會認為上例裡在寶洞裡自行抽獎的行為人都是竊盜犯,而那個最先發現並也自行抽獎的人是竊盜犯與教唆竊盜犯時,我們怎麼會不認為這些發現戴爾網站漏洞,而藉機下單牟利的網友有犯罪嫌疑呢?不過,由於這些下單行為還沒有產生實體的財產轉移(出貨)就被發現而撤銷,所以這些網友的行為,應該也有可能是竊盜未遂罪。 或者,網友可以辯稱自己並沒有告知義務(所謂保證人地位),德國部份學者也不承認不作為可以構成詐欺罪,而社會也沒有期待其告知戴爾真相,況且戴爾自陷錯誤自作自受,錯誤不是網友造成的,並不能歸罪利用其誤失的網友等。這些當然是網友並沒有[詐欺故意]或[竊盜故意]的極好抗辯,不過要到法庭裡做言詞辯論見真章,看法官採不採信才行。 假設這些抗辯成立,並沒有詐欺故意,也沒有竊盜故意。那麼戴爾網站這個漏洞,網友少付的錢(與多退的錢),假若戴爾沒有審核機制,自動出貨,其性質其實屬於商家的遺失物,網友若不退回去,應該可以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這就像到自動販賣機前,沒付錢隨便亂踢亂按,竟然就掉下飲料來,更像ATM吐兩倍鈔票給你或別人匯錯一筆錢到你的帳戶(這些都是已經發生過的實例),別高興,這些都屬於原主的遺失物,拿走飲料或不還錢給銀行(或失主),成立的是侵占遺失物罪,雖然這是只能課處罰金的輕罪,但是還是刑事犯罪。 假設這些都不成立,這些都仍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網友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且造成他方財產損失,網友仍有返還此不當得利的義務。 2。沒有實質損害,只有締約期望落空之損失 現在戴爾是拒絕收單出貨,並賠償網友上萬元的折價券,而楊蕙如主張的是要求戴爾履約(因為契約已經有效成立)或解約(仍然建立在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上)的損害賠償。 我認為並未成立契約,其實戴爾只是對於網友所提出的交易要約,並不予承諾而已。網路商店上的產品標價,通說認為類同大賣場的價格標示,只是要約的誘引(廣告)而已,並非民法所說的要約。而民法規定的是傳統市場所進行的交易行為,顧客拿起已標價的水果(要約)到自己的菜籃裡(承諾),就構成有效的交易契約,這時買方就有付所標價格給小販的義務。 而在大賣場裡顧客拿起有標價的商品(只是要約的誘引,廣告性質,表示我很超值,請買我而已),放到購物籃裡,還並不是承諾行為,也沒有構成交易契約。所以顧客隨時可以換貨(有是否發出要約的選擇權),把物品拿進拿出,都還沒有構成交易契約。要一直等到顧客走到結帳台,拿出個別物品計價(這才是民法所說的要約行為),而商店計價(這是接受交易要約的承諾行為),雙方才有了交易契約,顧客才有照價付帳的義務。 同樣的,我認為網友的下單行為只是要約而已,而戴爾對於網友所提出的交易要約,並不予承諾,所以戴爾與網友間其實尚未成立交易契約,當然也沒有解約或履約的可能。所以,楊蕙如所能主張的只是締約不成的締約準備(準備締約所做的準備)損失,以及期望落空的損害賠償。對於這些無形的損失,我想後來戴爾給每個人兩萬元的折價券是多了些,我認為原先提出的兩千元折價券是比較合理的數字。 3。真正的消費者才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保護,且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者,要有信賴表現,且其信賴值得保護 楊蕙如與消基會又提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戴爾履約。我認為這是對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誤解與濫用。唯有做出實質的信賴表現,即確實受有實質損失者,而不是純然的期望落空而已,且其信賴基礎正當,值得保護,而且是真正的消費者,才能主張此信賴保護原則,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保護。 那些蜂擁而至,明知戴爾網站有此漏洞,然後下單購買數十台,甚至數千台電腦螢幕或筆電的人,會是真正的消費者嗎?他們又做了什麼實質的信賴表現(例如租賃了一個夠大的貨倉,以待戴爾出貨,或者已經與某商家訂好銷售契約,必須依約供貨)呢?這樣利用他人自陷於錯誤為自身牟利(其實就是敲竹槓)的機會,怎麼能認為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呢? 4。潔手原則(Clean Hand) 另外,在國外打契約官司,一般是照衡平法院所創立的規則來審判。當初衡平法院是救濟國王法院(習慣法)偏向貴族王權的不公平,所以引進神職人員,講求的是實質的公平與平等,所以叫做衡平法(Equity Law)。衡平法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潔手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若要舉起指責他人之手,則衡平法院必須先確定這隻手是潔淨的。楊蕙如要提告,不准戴爾解約,則要先確定己身無過失,無惡意,沒有趁人之危締約。照著我上面的論述來看,我認為楊蕙如要證明他符合這個原則,實在很困難。而對方要證明他們趁人之危而締約,實在很容易。 5。誠信原則(Good Faith)與履約合意(Consensus) 最後,英美契約法還有個重要戒命,認為雙方有締約與履約的誠信與合意之共識,是契約能夠有效成立的前提。這個要求的源頭來自於聖經裡上帝與人所簽訂的十戒,所以定立契約者,雙方要發誓若有違反契約,願受天譴。因此,雙方要把契約的成立,當作一件慎重且亟願履行之事,契約的標的也必須確定、可能、合法,才能發生效力。我看不出來,這些網友在下單時,雙方已有這麼慎重的履約合意(共識)。 ==================
----------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