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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代表網友與戴爾進行跨國訴訟之展望
2009/08/03 13:45:33瀏覽2078|回應0|推薦17

卡神代表網友與戴爾進行跨國訴訟之展望

引用文章:楊蕙如其人其事 

聽說[卡神]楊蕙如有意參選公職,這篇文章代表我對她的評價。

問題:網友搶訂戴爾網站出包筆電與逃票行為有無不同?

回答:(就是以下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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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265 2009/08/03 03:34 留言:
  
 我也想不買票,但是不敢作。

十幾年前,報社派我到上海出 差。為了方便找了一個朋友的當地親戚陪同。

有一天他帶我搭當 地電車,我習慣性的搶著到售票亭買票,但他卻告訴我不用買。他說這一段路線不會查票。當時我人已在車上,卻不敢找車掌補票,怕得罪那位好心的朋友,但一路上卻滿心瞧不起這位朋友,因為一張票才五毛錢。

幾年後我在台灣帶家人到某風景區遊玩。看門員探頭算車內人頭收入門費,不知怎地把六人算成五人,我也就付了五張票錢。心中還暗自竊喜,認為省下了250元。

車子開進去2分鐘,我猛地想起上海往事,於是趕緊掉頭回去再補1張票。那位看門員張大眼睛,一副不敢相信的模樣,卻也沒說話。

之後,上國中的兒子問我:是他自己算錯,又不是我們要騙他,為何要自己再補票?

我就把上海的經驗告訴他,不想為250元瞧不起自己。

他接著又說:本來我想把這事當笑話回去說給同學聽,這下子說不成了。

我於是問他:你聽同學說過類似的笑話嗎?

他回說:有啊!我們都覺得很好笑,還問那個白痴長的什麼樣,以後我們都要找他算人數。

我聽了久久答不出話。也許我們十多年來的教改是白費工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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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3 08:33 回覆: 
 
我們不是不敢作,而是不屑於貪這小便宜,更不願因此而犯法。

讀書就是讓你知廉恥,辨是非。我們知道自己若這樣做會良心不安,而不會去做,更不想就為了這點小錢,而看不起自己。

我們的下一代看了政治人物(阿扁等人)與社會人物(楊蕙如等人)的親身示範,耳濡目染,自然覺得鑽漏洞、利用別人的誤失,無視契約的誠實信用條款來賺錢,是卡神,是英雄。教改當然也是一大問題,把我們的下一代的價值觀與人格都破壞光了。

最近網購網站出包,網友都是在占商家標價或退款計算出錯的便宜,商家本來就保留有出貨與否的最後審查權利,拿了折價券還不滿足,楊蕙如還要去打跨國官司,真是笑死人。

這種商家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多退款)的情況,其實沒那麼複雜,就像店員多找錢給你,你應該怎麼辦?好國民都知道要退給店員,不然商家就有損失,或者薪水微薄的店員就要負責賠償或受責難。

這些網友明知對方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多退款),而仍呼朋引伴去大量購買,這是默示或不作為的詐欺行為,利用他人的錯誤,誘使他人締約或處分財產,應該成立詐欺取財罪。

假如被證明網友並沒有詐欺的故意,那麼這些多退的錢,是商家的遺失物,網友若不退回去,仍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就像ATM多吐鈔給你(或別人匯錯一筆錢到你的帳戶),別高興,不還錢給銀行(或失主),就是成立這侵占遺失物罪。

無論如何,至少這些都仍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網友無法律上原因,造成他方財產損失,網友仍有返還的義務。

還有,我留德的老師說,德國的火車是沒有售票亭的,大家都是上車後自動與巡迴走動的售票員購買車票,自己報上車與下車站名。但奇怪的是,每一個人都乖乖自動買票,也不會以近報遠。

這是因為德國人的觀念是:[縱容他人違規,就是幫助犯罪!],德國刑法對於目擊或知情犯罪的發生或將會發生而不舉發,或對於急難事件能夠救助但袖手旁觀的人,都設有刑罰規定。而且德國人認為趁人之危或利用他人的善意而占他人便宜,就是公然的偷竊行為,是最丟臉與無恥的事情。所以,在德國假如有人想逃票或以近報遠,可能可以僥倖得逞一兩次,但多半是會被他人舉發,而遭到高額罰款,甚至要去坐牢的。而且這是利用他人對自己的善意或信任的背叛與扒竊行為,這是最丟臉的犯罪事由,所以任何有自尊的德國人是絕對不會逃票的。

這就是法治社會的表現,你必須先尊重法律(社會),法律(社會)才會尊重你。讓你不用排隊買票,車子到站就自己上車,自己就座,售票員也不查票(除非有人舉發逃票行為),而是有需要的乘客自己舉手買票。

這樣社會的運作才有效率,這樣個人的尊嚴,才能夠受到最大的尊重。因為這個制度的假設是,人人都會守法買票坐車,所以車站沒有售票亭,入口也沒有人剪票(驗票),車上更沒有查票員,售票員安靜有禮的在火車上走動,適時提供售票與諮詢服務,不會造成乘客干擾,所以人人在火車上安靜的看書或做其他不干擾他人的活動,若沒碰到售票員就到站下車了,在車站也設有補票處,但出口並沒有人查票,整個社會的運作,省去了許多驗票與查票的成本花費,有秩序而極有效率。

楊蕙如(號稱卡神)上次利用銀行刷卡集點紅利之特惠回饋活動的漏洞,利用親戚當人頭辦卡,然後在網拍站上反覆刷卡自我交易(標的都是原先刷卡買的機票),以此累積高額紅利來牟利,換來的代價就是以後銀行不再給予所有消費者這麼高的紅利回饋了,還有所有當人頭的親戚都再也辦不到卡。在這次戴爾網購出包後,大多數廠商都增加了人工稽核機制,且在網站表明在接受訂購後仍須等待審查,廠商並保留拒絕出貨的權利。這些個別交易所增加的成本,就是社會的整體交易成本增加了。

這就像某汽水廠為了做促銷,推出了買汽水抽大獎的活動(獎金總額1000萬),有人計算了成本,認為有利可圖,用經銷價在工廠直接簽約把那批汽水全部買下來(例如花費700萬),然後要求廠商當場開獎,假如獎金沒有達到總額1000萬,就是明顯詐欺,他當場要提告。然後他要求直接退貨拿回貨款700萬,好讓廠商可以賣別人,但他要現領差額300萬走人。(這是一個實際案例的改寫,台灣的飲料、報紙、餅乾的促銷活動都曾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你說這到底是誰詐欺誰?

還有,楊蕙如說要募款打跨國官司向戴爾求償,我看作秀成分居多,想捐錢給她的人要注意其募款目的與用途,還有這是非法勸募行為,未得主管機關核可,已經違法。

而且,她這個跨國訴訟的展望極差,我簡要分析如後:

1。明知對方陷於錯誤,而默不作聲,並以此牟利,造成他方財產損失

詐欺並不限於積極的傳遞不實資訊行為,尚包括默示的詐欺與不作為的詐欺。

什麼是默示的詐欺,我舉例後網友就能理解。例如明知無錢付帳,而到餐廳裡點菜吃霸王餐或開車到加油站去加霸王油,然後不付款就揚長而去。在社會觀念裡,客人坐進餐廳裡點餐吃飯或開車到加油站讓加油工替愛車加油,已經向商家傳達了事後會照單付帳的表示,商家並不會先調查客人的資力及付款意願後才提供服務,所以這都是默示的不實資訊傳遞行為(使人陷於錯誤),而店家因為誤信其有付款能力與誠意,進而提供了所要的服務(造成財產的處分)。其在飽餐或加滿油後,不付款逃逸,自己受有利益而造成店家的財產損失(損人而利己),所以這都是詐欺取財的行為。

而不作為的詐欺,就是反於社會期待,違反告知義務的詐欺行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賣主對於買主隱瞞房屋是兇宅的事實,而以市價出賣房屋。在契約行為上,不作為詐欺的關鍵判斷因素是"不告知將引起相對人重大損失"及"若相對人知道真相,有極大可能會不為交易"。在這個案例裡,戴爾知道真相後,為避免重大損失,已經拒絕交易,因此符合不作為詐欺的要件。

前面也說過了,這些網友明知對方陷於錯誤(標價出錯或是會多退款),而仍呼朋引伴去大量購買,我認為這比較像是不作為的詐欺行為,就是利用他人的錯誤,誘使他人締約或處分財產,但未達成處分即被終止,應該成立詐欺未遂罪。

另外,這個案例,其實又類同另一實例。例如,在台北深夜街上的某電器商店,鄰街的櫥窗裡面擺設許多iPhone或iPod等,但其櫥窗竟然出現一個洞(產生的原因不可考),大小足夠把手伸進去,然後拿東西出來。現在某人發現此一寶洞,除了自己伸手從洞裡拿iPod與iPhone出來據為己有外(這行為觸犯了加重竊盜罪),他再呼朋引伴,好康報給大家知(這是教唆竊盜罪),讓大家都到那洞裡自己抽獎(而每個行為人都犯了加重竊盜罪)。

當照社會一般通念,我們會認為上例裡在寶洞裡自行抽獎的行為人都是竊盜犯,而那個最先發現並也自行抽獎的人是竊盜犯與教唆竊盜犯時,我們怎麼會不認為這些發現戴爾網站漏洞,而藉機下單牟利的網友有犯罪嫌疑呢?不過,由於這些下單行為還沒有產生實體的財產轉移(出貨)就被發現而撤銷,所以這些網友的行為,應該也有可能是竊盜未遂罪。

或者,網友可以辯稱自己並沒有告知義務(所謂保證人地位),德國部份學者也不承認不作為可以構成詐欺罪,而社會也沒有期待其告知戴爾真相,況且戴爾自陷錯誤自作自受,錯誤不是網友造成的,並不能歸罪利用其誤失的網友等。這些當然是網友並沒有[詐欺故意]或[竊盜故意]的極好抗辯,不過要到法庭裡做言詞辯論見真章,看法官採不採信才行。

假設這些抗辯成立,並沒有詐欺故意,也沒有竊盜故意。那麼戴爾網站這個漏洞,網友少付的錢(與多退的錢),假若戴爾沒有審核機制,自動出貨,其性質其實屬於商家的遺失物,網友若不退回去,應該可以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這就像到自動販賣機前,沒付錢隨便亂踢亂按,竟然就掉下飲料來,更像ATM吐兩倍鈔票給你或別人匯錯一筆錢到你的帳戶(這些都是已經發生過的實例),別高興,這些都屬於原主的遺失物,拿走飲料或不還錢給銀行(或失主),成立的是侵占遺失物罪,雖然這是只能課處罰金的輕罪,但是還是刑事犯罪。

假設這些都不成立,這些都仍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網友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且造成他方財產損失,網友仍有返還此不當得利的義務。

2。沒有實質損害,只有締約期望落空之損失

現在戴爾是拒絕收單出貨,並賠償網友上萬元的折價券,而楊蕙如主張的是要求戴爾履約(因為契約已經有效成立)或解約(仍然建立在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上)的損害賠償。

我認為並未成立契約,其實戴爾只是對於網友所提出的交易要約,並不予承諾而已。網路商店上的產品標價,通說認為類同大賣場的價格標示,只是要約的誘引(廣告)而已,並非民法所說的要約。而民法規定的是傳統市場所進行的交易行為,顧客拿起已標價的水果(要約)到自己的菜籃裡(承諾),就構成有效的交易契約,這時買方就有付所標價格給小販的義務。

而在大賣場裡顧客拿起有標價的商品(只是要約的誘引,廣告性質,表示我很超值,請買我而已),放到購物籃裡,還並不是承諾行為,也沒有構成交易契約。所以顧客隨時可以換貨(有是否發出要約的選擇權),把物品拿進拿出,都還沒有構成交易契約。要一直等到顧客走到結帳台,拿出個別物品計價(這才是民法所說的要約行為),而商店計價(這是接受交易要約的承諾行為),雙方才有了交易契約,顧客才有照價付帳的義務。

同樣的,我認為網友的下單行為只是要約而已,而戴爾對於網友所提出的交易要約,並不予承諾,所以戴爾與網友間其實尚未成立交易契約,當然也沒有解約或履約的可能。所以,楊蕙如所能主張的只是締約不成的締約準備(準備締約所做的準備)損失,以及期望落空的損害賠償。對於這些無形的損失,我想後來戴爾給每個人兩萬元的折價券是多了些,我認為原先提出的兩千元折價券是比較合理的數字。

3。真正的消費者才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保護,且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者,要有信賴表現,且其信賴值得保護

楊蕙如與消基會又提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戴爾履約。我認為這是對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誤解與濫用。唯有做出實質的信賴表現,即確實受有實質損失者,而不是純然的期望落空而已,且其信賴基礎正當,值得保護,而且是真正的消費者,才能主張此信賴保護原則,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的保護。

那些蜂擁而至,明知戴爾網站有此漏洞,然後下單購買數十台,甚至數千台電腦螢幕或筆電的人,會是真正的消費者嗎?他們又做了什麼實質的信賴表現(例如租賃了一個夠大的貨倉,以待戴爾出貨,或者已經與某商家訂好銷售契約,必須依約供貨)呢?這樣利用他人自陷於錯誤為自身牟利(其實就是敲竹槓)的機會,怎麼能認為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呢?

4。潔手原則(Clean Hand)

另外,在國外打契約官司,一般是照衡平法院所創立的規則來審判。當初衡平法院是救濟國王法院(習慣法)偏向貴族王權的不公平,所以引進神職人員,講求的是實質的公平與平等,所以叫做衡平法(Equity Law)。衡平法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潔手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若要舉起指責他人之手,則衡平法院必須先確定這隻手是潔淨的。楊蕙如要提告,不准戴爾解約,則要先確定己身無過失,無惡意,沒有趁人之危締約。照著我上面的論述來看,我認為楊蕙如要證明他符合這個原則,實在很困難。而對方要證明他們趁人之危而締約,實在很容易。

5。誠信原則(Good Faith)與履約合意(Consensus)

最後,英美契約法還有個重要戒命,認為雙方有締約與履約的誠信與合意之共識,是契約能夠有效成立的前提。這個要求的源頭來自於聖經裡上帝與人所簽訂的十戒,所以定立契約者,雙方要發誓若有違反契約,願受天譴。因此,雙方要把契約的成立,當作一件慎重且亟願履行之事,契約的標的也必須確定、可能、合法,才能發生效力。我看不出來,這些網友在下單時,雙方已有這麼慎重的履約合意(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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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u 
同意
 2009/08/06 10:52
言之有物的好文章
也感受到版主善良與高貴的情操
同意你
感謝分享
不過
假如你到mobile01輸入”戴爾”搜尋
你會發覺主流是在另一邊
想想
還滿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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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6 13:39 回覆: 

不客氣,請多批評指教。

台灣社會的價值錯亂,不是自此事起始,也不會因此事而更糟糕,不用太悲觀。

慢慢會有改善的,大家互勉吧。

而且所謂主流意見,尤其那些在網路上不敢具名以示負責的文章,不過是譁眾取寵、人云亦云的主張,並不值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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吶吶溪 
另一個真實的“白癡”故事
 2009/08/06 05:43
老痞子兄,和你分享另一個真實的“白癡”故事。

我目前在美國北加州居住,幾年前的一個秋天我在前院掃落葉時來了三個白人小孩,大的也只不過小四左右,帶著他的弟弟和弟弟的同學,問我說可不可以讓他們幫我掃然後他們一個人拿一塊錢美金。我其實是完全不需要幫手,因為我院子也不大;不過為了鼓勵他們自己去賺零用錢,所以我就答應了。

結果三個小朋友工作得非常賣力,我很感動,就對他們說他們做得很好,我願意付他們一人兩塊錢。作弟弟的聽了很高興,沒想到哥哥當下婉拒,說我們當初講好是一個人一塊錢就是一塊錢。等他們做完後,最後我還是給了他們一人兩塊,告訴他們說另外一塊錢是小費,所以我們並沒有違約;這樣子那個作哥哥的才接受。

這件事我一直沒有忘記,因為他們給我的印象實在深刻。美國當然也有許多貪小便宜的,看來人模人樣的,但是行為基本上已經是偷竊的顧客。可是,整體來說,他們的社會對誠實是很看重的。我可以這麼說,戴爾的事發生在美國的話,我是不敢說沒有人會去佔便宜,可是我卻敢說有好些人會很“白痴”的通知戴爾他們的標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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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6 09:23 回覆: 

是呀,我在美國也有類似的經驗。美國社會對於誠實與信用,是很看重的。電影裡無禮與滿嘴髒話的美國人,其實很少見。

還有,美國的社會教育是要求注重公德,與對他人友善的。我在LA與DC都有類似經驗,都是要去一個Mall,LA走在前面的是個滿身刺青、鼻環、耳環、嬉皮打扮的白人,DC的是個手臂刺青的黑人壯漢,他們走進去後都很自動的替下一個人(都是我啦)擋住門,我有點吃驚的跟他們道謝,他們也回笑說不客氣。後來我發現,到處都是這樣,替下一個人擋住門,有人接手後才放手,是生活的習慣。我很喜歡。

對於契約(盟誓)的看重,其實東西文化都一樣重視。焚香祝禱、對天立誓,以前我們也是這樣重然諾、守信用,一樣看不起貪小便宜,趁人之危的人。這是做人的基本立場,我們是不應該輕易放棄的。

本文忘了說一句,契約的Good Faith原則,本意指的是善意締約原則。所謂善意契約,就是說雙方若履約的話,其結果應該是件對雙方都有類似好處的事情,並不容許締結一個單方獲利而另一方受損的不平等契約,或者損人不利己的惡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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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石頭-old rock 
純心不良
 2009/08/05 17:53

戴爾的"無心之過"是比卡神的"純心不良", 於法,於理,於情都佔的住腳.訴訟的結果會判"卡神"為"卡稱".大家不妨就看個熱鬧罷!.這筆訴訟費可用阿扁的"台灣國"海外建國基金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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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6 00:02 回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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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格子 
一個投機分子
 2009/08/05 14:48

這個人是由親友們付出代價﹐她撿到個卡神的頭銜。而戴爾事件她強出風頭﹐則如版主所言﹐代價是社會總體交易成本增加。我一直弄不懂﹐台灣媒體怎麼會給這麼一個投機分子加上個卡神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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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5 17:30 回覆: 

可能這是因為他們都是先天或後天腦殘併發症的患者吧?

我以前曾寫過文章罵媒體都是腦殘,請看文章:腦殘之台灣新聞記者...不過費力罵了半天,還是成效不彰,這些垃圾記者寫的垃圾新聞就像暗夜裡廚房開燈後所看到的蟑螂一樣,一直跑出來,打都打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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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灣老叟 
投機份子
 2009/08/05 11:01

1.以企業管理角度言,戴爾控管鬆散,咎由自取,理應付出代價,獲得教訓!

2.但所謂的"卡稱",幾年來的言行十足狡猾,根本是投機份子,如作者所言,網友捐款給她打所謂國際官司,確要小心她真正的用途!?

3.這的確是一篇論法理情的好文章,學法律的學生及一般民眾均值得加以閱讀並能有心得領悟的話,對國民法律知識及道德良知的提昇,會是有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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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於 2009-08-05 12:31 回覆: 
同感,也謝謝抬愛。我很早就想對這事件發言,最近才有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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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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