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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2:16:52瀏覽1440|回應0|推薦0 | |
(2020/7/15更新) 「金管會今天表示,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將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即日起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公司在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但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違反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蔡麗玲說,昨天已收到大同公司陳述意見的回函。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後發現,大同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因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作出糾正處分,並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也就是說,大同公司以後必須委託券商,或是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蔡麗玲說,公司還是看的到股東名冊,但就不能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要交由專業機構處理相關事務,不過會給公司限期2個月的時間去找第三方機構。 蔡麗玲說,這也是金管會強制公司不得自辦股務的首例。 日前金管會9日表示,大同公司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將依法告發負責人林郭文艷等人。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必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 (2020/7/14更新) 這個就嚴重了! 「投保中心董監事會在通過對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的同時,並附帶決議,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對陳錦旋、賴中強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行為,建請主管機關函送台北地檢署或台北律師公會審議,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 ---
「真正有問題的是,誰才是『是否有表決權』的有權認定者?有權認定『無表決權』的有兩個,一個是主管機關,一個是法院,怎麼輪,也輪不到公司自己!」。」 === (2020/7/10更新)
金管會 #對於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司治理行為之立場、#處理措施與制度面之興革 新聞稿摘錄 📌為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釐清相關爭議,金管會及金管會之周邊單位已積極對大同公司及案關人員採行下列措施: (一) 經查核本次股東常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二) 集保公司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之結果,適時為必要之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三) 投資人保護中心已於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彰法紀並維市場秩序。 (四) 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7月2日起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 此外,#對大同公司集團之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 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二、配合經濟部函詢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金管會就該公司無權自行認定刪除股東表決權及本案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等事實,已於7月7日回復經濟部本會意見,#經濟部並已於7月9日宣布駁回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 📌檢討及研議制度面之興革: (二) 研議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之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之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 --- 經濟部
社會關注大同公司申請董事改選後的變更登記案,今天經濟部做出處分結論:不准登記。
這段時間以來,經濟部與金管會在審查本案時,保持高度聯繫與合作,在金管會來函確認相關事實後,我們認為,依照公司法,股東的表決權及選舉權都是法有明定,平等行使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而且,無論是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民法等法規如何解釋、適用及認定,都屬於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職權,公司不能自行解釋與認定。 因此,大同公司不應該錯誤引用法條,自行扣除股東的股數。既然股數不應扣除,那先前的股東會議紀錄,就出現未達過半股東出席的情形,明顯違反公司法,因此做出不准許大同公司登記的處分。 至於有些人會問,主管機關為什麼不立刻要求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原因有兩個。 第一,大同公司的股東有請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主管機關會優先尊重各方股東權利,讓各方股東都能優先請求召開股東會。但如果召開股東會時間遭到延宕,經濟部也不排除在適當時機,要求限期召開的可能性。 第二,大同公司目前仍有主導辦理股東會的權利,如果現在立刻要求召開,可能會再次發生影響股東權益情形。但金管會已經在調查本案,我們會視金管會的調查做後續處置。 結論:本次大同公司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案,不准! --- 「李鎂表示,公司法明定股東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在主管機關、法院並未表達意見前,大同不應自行拒發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且大同股東會議事錄出席內容記載中,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且有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情事,無從由大同認定刪除。 李鎂指出,大同日前指稱 5 月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全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顯見公司認為有關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李鎂表示,大同這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前開股數既不應扣除,而依大同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實際出席股數已有未達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情形,顯示與公司法規定不符且無再為補(正)餘地。」 --- 「第一、經金管會查核,本次股東常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之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第二、集保公司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之結果,適時為必要之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第三,投資人保護中心已於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第四,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7月2日起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 此外,對大同公司集團之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 「7月9日,經濟部商業司宣布,依據「不登記」、「不強制改選」、「不解任」的三不原則,駁回大同新選任董事的變更登記申請,且依法有權要求大同重選董事、重開股東會。 意思是,6月30日,大同股東會上,該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冒著違法風險,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排除掉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領軍的市場派之表決權,且現場上百名黑衣人「站崗」的股東會將不算數,得一切重來。 假如,之後金管會再宣布,禁止大同自辦股務,委由證券商代辦。這刀開斬下去,林郭將無法主導股東會,市場派便可再依公司法第173條,召集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董事。最快,8月初就可能再次改選。屆時,不論是變天,或讓市場派進入董事會,林郭獨攬大權的局面將不復在。目前,市場派股東已預計於9日下午舉行記者會,預料將宣布召集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 (2020/7/7更新) 訴訟要打很久才能確定說。主管機關不要繼續失職與失智了啦!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9 年 06 月 10 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 按同次增訂之第40條之1規定:施行前,已依第10條之1第1項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現行條文內容: 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或董事會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保護機構之請求,應以書面為之。 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 公司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所稱監察人,指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 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於保護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上訴或聲請保全程序、執行程序時,準用之。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或上櫃者,保護機構就該公司於上市或上櫃期間有第一項所定情事,仍有前三項規定之適用。 --- (2020/7/2 更新) 跟我的意見一樣,市場派就依據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由超過50%總股數的股東直接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大同公司的董監事就行了。根本不必跟隨公司派的法律奧步起舞。 ---- 原來一個律師就可以取代主管機關(金管會)與司法制度(三審法院)內的所有職務與職權,而且檢察官的起訴書不但有既判力還有執行力,也就是一切都是賴中強律師他說了算,真厲害呀,筆記中! (更正:我以前說錯了,這個企業併購法還真的是白癡訂定的。人家是拿真金白銀來買公司的股票,結果公司的現任董事會竟然可以因為你買太多股票了或沒有先跟主管機關核備,會影響他們繼續擔任董事的權利,就可以剝奪你擁有的股票之表決權利(例如投票選舉董事)!這是啥咪碗糕的胡亂法律規定呀!) --- 我認為證交所應該勒令大同公司下市,投保中心並應提訟確認該次股東會決議無效,因為公司派明顯違法亂紀,金管會並應解任所有董事,再由監察人或選派臨時管理人來接管大同公司。 ---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引用來限制部分股東權的理由,是用企併法規定,即為了購併目的,取得任一公司10%股份,在取得10天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超過的部分不具表決權,但其實羅得投資、競電投資、及三亞投資等三家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及10月26日二度向金管會申報持股,共達11.02%。 同時證期局強調,無論是企併法或陸資等,任何法規的解釋都不應由大同公司來認定,即股東會現場都應給股東表決權,且證交法43條也沒有限制股東權的規定。」 公司曲解法令,剝奪股東權益,金管會竟然只是要被害股東去提告?真厲害! 既然主管機關在擺爛,打民事訴訟又曠日費時,等到裁判確定不知道要等幾年後了,建議持股超過百分之三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又如果持股過半則得依據同法第173-1條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來改選董監事,這個比較快。 相關法條: 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 第10-14項 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股份者,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 前項所稱單獨為之,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自己名義取得者。 二、以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要件之他人名義取得者。 三、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稱之特殊目的個體名義取得者。 第十項所稱與他人共同為之,係指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者。 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 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 第1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法:「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 173-1 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 假如這是真的,那我也是醉了! --- 「證交所認為,大同未能具體說明召開之股東常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法律依據及相關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因此根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將大同有價證券從7月2日起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 --- 參加股東會投票改選爭奪董事席位跟購併根本是兩回事,拜託大同的公司派不要曲解法律規定! 你有聽過買上市公司股票要先跟金管會報備的事嗎?而且,如果買太多,竟然還會被上市公司現任董事剝奪表決權?大同公司派的這個講法,怎麼可能會對?! 我知道當初企業併購法是一群白癡訂的,但還不至於這麼白癡!OK? --- 【重要補充】貼文後承蒙網友告知最新進展,金管會表示市場派已經事前申報過,這樣看來是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給予錯誤的資訊,企圖誤導,反而說明公司派無計可施。無論如何,以這法條決勝負,都是一場技術性不高的混戰呀。 _______________ 今天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派與市場派正式交鋒,結果公司派大勝包括黃國昌在內的市場派。《信傳媒》報導是因為公司派賴中強等律師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14、15項規定,剔除過半股權的投票權,而讓公司派逆轉情勢保住了經營權。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也就是說,依《企併法》規定,除了買一家公司的股權超過10%必須申報外,如果之後還想進一步「取得公司經營權」,也必須補正申報事項;如果沒有補正申報,那麼超過10%的部分開股東會時就沒有表決權。 我無意評論大同公司的經營權之爭,不過很驚訝這條所謂決定勝負的關鍵法條被視為奇襲。儘管並非法律出身,但是這項規定其實是企業併購的常識,並非什麼特殊艱僻的法條。 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悄悄收購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但是只要達到5%的股份,就必須在10天內向SEC提交Schedule 13D表格,在公開信中向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說明其意圖(例如併購),以及要如何提高股東價值。這是所有意圖取得經營權者皆知的常識。 這5%的股份(台灣是10%)稱為toehold,是企業併購中已經被反覆研究的主題。通常有意併購的一方(也就是台灣所稱的市場派)要取得被併購一方(也就是公司派)董事會的同意,如果不同意,則進行敵意併購。 併購方公布意圖之後,就會在公開市場中收購股票(稱為tender offer),當然要取得經營權,不可能以市價收購,必須付出溢價。但是tender offer有一先天困難——容易產生產生搭便車問題——小股東會拒絕以任何成功併購後的價格出售股票,因為讓別人先賣股票,等到併購成功後,小股東再享受完全的溢價。但問題是如果每個股東都這麼想的話,那就不會有股票出售,因此也就不會有企業併購。Toehold存在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避免小股東的搭便車傾向,而使得併購得以進行。順道一提,最早提出這個理論的人之一是諾貝爾獎得主Oliver Hart(不過也是40年前的事了)。 此外,toehold也使得併購方即使在最糟的情況下,必須付出100%的溢價,還是可以獲得利潤。當然之後也發展出一些其他的理論,不過比較細節,就不需要繼續回顧了。 總之,公司派律師賴中強律師等人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並不是什麼很厲害的法條,而是企業併購的常識,只能說市場派大意了。 --- 還真怪異的適用法律規定的結果!這些股東有要購併大同嗎? --- 公司法修正,採取累積投票制,有助於小股東取得董、監事席位嗎?我和 Yu-Hsin Lin 對2011年公司法修正的實證研究顯示:不會。 Yu-Hsin Lin, Yun-chien Chang, 2017, “Does Mandating Cumulative Voting Weaken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Approach”,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52, 111-123. 論文梗概: 2011年底,臺灣《公司法》第198條修正,將董、監事選舉的投票方式由累積投票制作為預設任意規定,改為強制規定。有17家上市公司,在修法當時採用多數決(全額連記法),因而被迫改為累積投票制。其他數百家上市公司則本來就採用累積投票制,因而未受影響。公司法文獻常舉累積投票制為有利於小股東的公司治理方式 ,但關於投票規則對公司治理的實證研究卻很少。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真的會讓小股東更容易取得董、監事席位嗎?就算大多數人都是「吃素的」,上市公司的控制人絕對也是「吃葷的」。本文實證研究發現,上述17家公司中,2012年就剛好要改選董、監事者,或許有點措手不及,所以控制股東掌握的董、監事席次百分比降低。但2013年、2014年才改選董、監事者,相對於其他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掌握的董、監事席次就沒有減少。而控制股東保持其所欲董、監事席次的方式,不是增加持股(太貴了!),而是更用力地徵求委託書(紀念品反正是公司出錢)。結果就是,即便制定了學界眾望所歸的好制度,也可以被受管制者輕易「翻牆」。 --- 「大同是在公1和公2二本書裡都提過的公司,在之前被採訪時我曾說過,如果你懶得把二本書的所有教案全部看完,那只要看大同這一家就夠了,因為幾乎台灣所有公司治理的問題都可以在這一家找得到,我相信這也是市場派開記者會時引用我的書的原因。 簡單地說,這家公司經營層很鳥,檯面上的持股低到讓人想笑,主要是靠大同大學、員工信託持股來鞏固所有權,可是不管股東對經營層再怎麼不爽,你就是趕不走他。而且更慘的是,經營很鳥的不只是母公司,旗下子公司更鳥,很多時候母公司只是小虧,結果一認列子公司作合併報表就成大虧,也因此長期股價都在10元以下。 但這家公司不是一無是處,最大的亮點就是擁有龐大的祖產─土地,而且和很多號稱資產股,結果名下幾萬坪土地都在苗栗或是南投山區不同,大同主要土地都在大台北地區,有人估算大概市值在1~2千億,也就是所謂坐在黃金上的乞丐。 就因為如此,所以自第二代經營者林挺生過世後,幾乎每3年一次董事改選都是場轟轟烈烈的大戰,爭奪者從對大哥不爽的弟弟到對大哥不爽的弟弟(我沒喀葯,因為這是2個不同的弟弟),從前國民黨高官或海外發展有成的台商,一直到最近打著公司治理的正義人士,大家嘴巴說的理由不同,但心裡的盤算都是一樣的,只要花個幾百億吃下這個巨獸,光處理帳面上土地就削翻了,更別說集團下一些子公司,廢歸廢,拿去市場賣還是值不少錢的。 雖然如此,但公司派也不是省油的燈,”他自狠來他自惡 我自一口真氣足”,憑藉著九陽神功護體和七傷拳,哦,我是說憑藉著公司法的漏洞和是動用人情、政治關係、縮減董事席次、技術杯葛對方董事不合資格、或是指控中資…等,反正差不多能用的手段也用的差不多了,結果就是今天大家看到的,股東心裡幹歸幹,公司派還是穩坐泰山。 就在市場派和公司派一次又一次攻防中進化的同時,終於~馬英九站出來了! ”改變的時刻到了,322投2號”,哦~寫錯了,是2018年的公司法修正案中關於董事長召開股東大會職權作出了變革。以後,持股(含委託書)超過50%的股東,只要持股超過3個月,就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董事改選。 這個條款雖然一般稱為”大同條款”,但事實上並不是針對大同而來,而是過去有太多類似的鳥事,例如之前發生過市場派入主後把公司亂搞一通,後來資金不足,又把公司賣給另一個市場派,結果舊的不甘心又回來鬧,整個公司亂成一團,有心的經營者買進了控制性股權,但市場派董事長憑著只有董事長能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死都不肯召開,(有興趣的人可以看公司的品格1中”禿鷹與狼的鬧劇─亞化”或是自行GOOGLE “台紙經營權”)。又或者公司派以審查董事資格的權力,故意將市場派提的董事人選全部刪除(這種事中石化和大同都幹過),股東想選也沒得選。 簡單地說,這個條款就是要修改之前公司派”在我地盤這兒 你就得聽我的兒~”這種鳥事。 ANYWAY, 就因為這個新規定,大同市場派號稱他們手上已有控有超過50%股權,預定2019年農曆年後就要召開大同股東會,一舉推翻大同的經營層。 眼前公司派大勢已去,可是就在這個摸門特(Moment),2018/12/13 大同發佈重大訊息,旗下的華映和綠能在同一天宣佈申請重整,並在之後幾天引發大同及集團旗下股票重挫。 然後不意外的,在台灣這個媒體八卦至上,專業性很低的地方,”焦土作戰”的陰謀論自然甚囂塵上,媒體直接下了一個註腳─公司派是故意放利空消息打壓大同股價,結果反而害死小股東、林挺生若知如此在天上肯定會哭(同樣的人好像也寫過王永慶在天上會哭, 現在是怎樣?)、還有人說華映是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當然還有其他法律上的指控包括內線交易、背信..等。」 談大同事件 我一直在想我的 2019 第一篇該寫什麼 ? 基於近期一些讀者詢問和台灣媒體鋪天捲地報導,所以我決定 ….” 就是你了 皮卡丘 !”, 嗯 , 我是說大同啦 ! 大同是在公 1 和公 2 二本書裡都提過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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