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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14:16:35瀏覽717|回應0|推薦0 | ||
如我以前說過的,“放心啦,以管中閔的所謂違法情況,公懲會是不會議決撤職的啦。而且依據司法院與銓敘部的函釋,很明顯的,公務員撰稿所得的稿費,無論是否匿名、稿費多少,並不是違法兼職耶。因為重點不是在其有否收費,而是其兼差行為是否具有「規度謀作」的性質,即以營利為目的,並以該等行為為業。而特邀專欄撰稿,顯然並非替其規度謀作,經營商業(包括新聞紙類及雜誌)。”(參:https://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19/…/blog-post_16.html) 我看到絕大多數對於管案的報導與評論,都忽視這個所謂「兼職」應具有「規度謀作」性質的大重點,只能說記者、監察委員、名嘴等,都不太用功耶。 如所引聯合報社論所述,「在實務上,所有媒體對於所邀定期或不定期外稿作者,從來不會認為是「兼職」;在法令上,也未曾將媒體的邀稿,視為編制內職務或編制外臨時工作。因此從司法院釋字六號、十一號、七十一號解釋,到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之限制,甚至銓敘部的相關函釋,均不能用來定罪管中閔。監委卻罔顧事實,刻意曲解法令,羅織迫害,以遂行政治追殺。但這種以「違法兼職撰稿」為由的構陷彈劾,對公務員或大學教授而言,也嚴重侵奪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 「 公務人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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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