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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聲押魏揚事件看檢察官的「行政化」與「工具化」! (刑法學者聯合聲明)
2014/03/28 11:27:41瀏覽1448|回應0|推薦2

從聲押魏揚事件看檢察官的「行政化」與「工具化」! (刑法學者聯合聲明)

  

我國大法官在多號解釋內均認為「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作為法學教授,課堂上不禁要再三引用這段大法官保障人權的解釋意旨,殷殷告誡學生並期許其將來遇到羈押工作時,瞭解羈押將嚴重限制人權,務必查證清楚,慎重以對。

但是,在檢察官聲押魏揚一案,卻是完全負面的教材。在行政院被佔領後,江宜樺院長震怒,除驅離、鎮壓外,自要嚴懲「首惡」份子。警方立即逮捕魏揚,檢方更是迅速配合,單單魏揚一人就涉及包括公然聚眾、毀損、妨害公務及竊取文件等六大罪名,於偵訊後隨即聲請羈押,相較於檢方對警察不當施暴的遲不偵查,其效率可謂無與倫比。根據北院新聞稿,檢方聲押的依據是「以被告之供述、現場照片、臉書列印資料,以及新聞媒體報導」。

沒想到,如此疾言厲色、雷厲風行的聲押,結果卻證明是罪名虛張聲勢、事實子虛烏有。北院將魏揚無保請回,並在裁定書內認定:「張貼之時間係103年3月23日晚上9時許,已與檢察官所指群眾佔領行政院之時間即晚上6時許有相當之間隔」、「實難僅憑『場控』一詞,即認被告即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之主導或指揮者」、「已與卷內事證不符」、「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所幸檢察官的羈押權早在1997年就被削除,否則,魏揚豈非早就蹲在看守所吃牢飯了?到底有哪些證據可證明魏揚犯這六大罪狀「嫌疑重大」?又有哪些事實可「足認」他有逃亡或滅、串證之虞?又根據哪些理由,認為非有羈押他的必要,否則刑事程序難以進行?

我們呼籲,在卸去「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後,檢方應將本案聲押的資料公布,讓我們可以瞭解檢察官的聲押實務真相,並且說明有沒有或哪一位「長官」的指示!

本案顯現的是「警方負責抓人、檢方配合聲押」的警檢高度一體作業,在整肅異己、殺一儆百的嚴打命令下,檢察官再也不是我們再三強調的負有「法定性、中立性、客觀性義務」的法律守護人,反而表現的像是高度配合上級的行政事務官,「流水式的作業」,僅憑薄弱的片面證據與臆測,就想將人民關入看守所,大法官「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的要求早拋諸九霄雲外,本案無疑是馬政府宣傳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兩公約,要「人權立國」的最大諷刺!

《法官法》第86條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這幾年來,檢察界靠向行政的趨勢日益嚴重,如果檢察高層自甘於淪為政策之執行者,而基層檢察官為了升遷、調動、得到重用等因素刻意配合,都忘記要「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那檢察官再也不是法治國的檢察官,而《法官法》也只是對檢察官的「薪資、福利、退休」保障法而已!

我們沈重呼籲:檢察官應謹守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如果台灣檢察官自甘行政化或邁向警察化,何不名符其實,拿掉《法官法》內的保障,改訂在《警察法》呢?

最後,我們也要請問獲提名為檢察總長的顏大和先生,媒體盛讚您「只問證據,不怕政治或商業敏感,也不怕掉工作的態度」,如果您順利當上,您如何確保檢察官「應謹守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如何避免檢察官的行政化與工具化?怎樣讓魏揚案般的離譜聲押不再出現?請您正視並回答這些問題!


連署發起人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黃榮堅 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林鈺雄 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周漾沂 助理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薛智仁 助理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謝煜偉 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何賴傑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楊雲驊 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李聖傑 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許恒達 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陳志輝 副教授
台北大學法學院 李榮耕 副教授
台北大學法學院 徐育安 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 王乃彥 副教授
中正大學法學院 王正嘉 助理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李佳玟 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許澤天 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古承宗 副教授
高雄大學法學院 陳子平 教授
高雄大學法學院 吳俊毅 副教授
中央研究院 吳建輝 助研究員
(擴大連署中)
 

魏揚一人就涉及包括公然聚眾、毀損、妨害公務及竊取文件等六大罪名,引發刑法學者的憤怒抗議。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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