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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7:16:32瀏覽540|回應0|推薦1 | |
於公聽會中裡,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表示,「專業人員法人化一直是被追求的目標,當初律師法修正時,也希望律師可以法人化,但行政法非常複雜,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簡單,像法人化之後要如何運作?而法人化隨之而來的就是有限責任,接下來就是如何維護社會大眾的公益,就會出現保險的問題;這是一個大的配套。其實這個大配套在當初法務部在討論律師法修正草案時,已大概討論出來了,但因為改變幅度太大,中間還是有不同的聲音,所以後來律師法修正草案就把整個拿掉了。當時我們討論認為如果專利師法要進行法人化,會跟律師法一樣會面對很多困難,所以我們的結論是這部分暫不進行。」 這樣就放棄了,實在太可惜了,我認為律師法人化,使其負有限責任與建立律師行業責任險納保與理賠制度,才能與國際制度接軌,因為國外都是採取有限合夥制度,也有營業責任險可以加保,才會看到有雇用數千位律師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出現。 現在台灣的律師都因需合夥或由個人組成事務所,且加入公會才能執行律師事務,而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同事務所別人犯了錯,自己也要跟著賠,自己的錢賠光了,連家裡的錢也要賠進去。你說,這種惡劣的經營情況下,哪個律師敢不先脫產?又有哪個保險公司敢承保這種無限責任險呢? 這律師法本來就定得很糟糕了,竟然不修正,現在連專利師法也要修法向未修正之律師法看齊,也要強制加入公會才能營業,還要加上刑責等等,...。 律師與專利師都是在做殺人放火的事情嗎?政府管這麼多,到底要幹什麼? 為什麼其營業方式會需要受到如此的嚴格的限制?又為什麼規定一定要他們互相負無限連帶責任呢?令人不解。 這個政府呀,好的都不學,淨學些不好的,實在令人搖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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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