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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職權範圍
2014/10/31 22:34:26瀏覽2414|回應0|推薦2

賴素如受賄案,2014年10月底台北地院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十年,但照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被控為電玩業者關說核發證照案,一、二、三審法院都判決其無罪而定讞的見解來看,賴素如上訴後翻案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議員的職權有包括雙子星大樓標案的審查嗎?議員能不能影響這個決定呢?這是主要爭點!

民意代表處理選民服務案件收政治獻金的官司,究竟算不算貪汙?該不該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其實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見解都不同。

單單我國最高法院刑庭的判決,關於何謂「職務上行為」這點,就有分成三說:(1)法定職權說,(2)密接關聯說,以及(3)實質影響力說,全看你抽籤抽到的法官,是採哪一說,判決結果,可以從重判十年以上,到無罪,全沒個準。

翻開各級法院判決書我們更可以發現,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現任立委黃偉哲都已無罪定讞;立委高志鵬一審被判五年六個月,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又以「實質影響力說」撤銷高志鵬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2013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加重判高志鵬七年半的刑期,高上訴中。

最高法院一直對於公務人員(包括民意代表)的職權範圍,沒有提供統一法律見解,造成如此亂象,實在難辭其咎!但扁案判決定讞之後到現在,包括已經定讞的郭瑤琪案,以及幾個更審案(林益世與高志鵬),看起來法院的判決現在是以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的居多,這對被告來說,會比較不利。

所以,賴素如貪汙案,雖然有收錢,但她只是質詢護航,更無法證明官員有被她施壓或關說,即使法院採取實質影響力說,仍然沒有直屬長官(總統、交通部長)施壓那麼直接,所以雖然一審今天她判刑10年,但我認為她上訴後翻案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只是比以前(例如張宏年,黃偉哲),小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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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參:http://www.npf.org.tw/post/2/12959 )

最近的林益世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最高法院歷來對於公務員收賄等罪有關「職務上之行為」,原則上採取「法定職務權限範圍說」之觀點,認為林是用個人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影響力,幫地勇喬合約,不是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且對象是民間的中鋼、中聯公司,均屬私人契約利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但因林在喬合約過程中,曾恫嚇中鋼、中聯主管,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此外,林益世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來源,另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判7年4月,林母等4名親人則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於99年間協助陳啟祥促成取得「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行為,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之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收賄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然關於99年間「轉爐石」契約之締結,被告林益世係基於為第三人即地勇公司陳啟祥不法利益之意圖,假借其立法委員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以對於中鋼公司鄒若齊、中聯公司翁朝棟與金崇仁等經營階層施加恐嚇之方法,迫使中聯公司甘受違約、損害商譽之不利益,同意修改廠商審查基準,與不合格廠商地勇公司締結轉爐石契約,進而使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3 分之1 比例承購權之契約上不法利益。然因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尚不處罰藉勢藉端勒索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此部分僅能論以刑法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以恐嚇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逆轉!林益世涉貪案 二審重判13年半(參: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26/803381/

高院合議庭加重改判理由主要在於,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期間,對於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其職權干預、影響兩公司之營運決策,促成陳啟祥(64歲)取得中聯合約,並收受6300萬元費用,兩者有對價關係,已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此外,林母沈若蘭一審雖無罪,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沈將林益世犯罪所得中之美金95萬元逐張燒毀,還將另筆新台幣1200萬元的犯罪所得,分成5包裝入塑膠袋後,用磚塊捆起來藏匿於住處魚池,雖其動機出於母親之天性,但沈湮滅、隱匿刑事案件證據,已妨礙司法偵查,因此依滅證罪改判她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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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參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576360

該案基本事實「吳淑珍牽線幫辜家以市價賣土地給政府,收取辜家二億元」;珍稱此屬民間土地仲介佣金,最高法院則認珍是透過扁的「實質影響力」才使政府決定購買,扁珍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本案(包括收受陳敏薰款項事)有罪與否關鍵,在「何謂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自二四台上三六○三、五八台上八八四判例起,均採「法定職權說」,更在諸多判決闡明必須是「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七二台上二四○○、七三台上三二七三、九八台上三九五、九九台上九四○判決);且判例明揭:「不法報酬苟非關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七○台上一一八六判例),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總統法定職權載明於憲法及增修條文,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若採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貫見解,本案即不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然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職務上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何謂「實質影響力」,言人人殊,將使公務員「職務界限」不明,形同沒有「職務範圍」,違背判例所揭「職務範圍」明確性意旨。以「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擴大「職務上行為」內涵,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事項不得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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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06/35488756/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七年前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南仁湖集團董事長李清波藏在茶葉罐的兩萬美元、約六十四萬元台幣,之後以職權施壓台鐵,南仁湖最後雖未投標,但最高法院昨仍依職務上收賄罪,將她判刑八年,全案定讞。

郭瑤琪於二○○六年任交通部長,當時台鐵辦理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南仁湖的李清波與她是舊識,請她協助看能否參與標案,並叫兒子李宗賢將六十四萬多元結匯成美鈔兩萬元,塞在茶葉罐底部送給郭。她堅稱只收到茶葉,但一、二審時都根據李家父子證詞,認定李清波送錢原欲充當郭的兒子赴美讀書花用,但郭收錢後未具體指示台鐵配合南仁湖更改標案,無對價關係判她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高院兩次更審都認為,郭在二○○六年七月四日收錢後,先指示機要祕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與李清波見面、南仁湖有無投標機會等問題,但被何回絕:「遊戲規則很公平,歡迎投標。」後來李清波親赴交通部找郭,討論該標案是否應由台鐵負擔消防、電力系統老舊的更新費用。

郭因此在七月二十六日部務會報檢討別的招標案時,忽然將話題轉到台北車站標案,要求台鐵再辦說明會,向有意投標廠商「釋疑」,台鐵局未照辦,郭後來二度利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在招標截止前澄清廠商疑慮,台鐵局找來唯一有疑問的南仁湖公司單獨為其舉辦說明會。


更二審認為,郭瑤琪收錢後一個月內,以部長職務多次試圖幫南仁湖參與標案,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賄對價,痛批她身居要職竟收賄圖利廠商、破壞官箴,判刑八年。最高法院昨維持原判決,且追繳兩萬美元犯罪所得。李清波父子因涉職務上行賄依法無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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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案:(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30515142522B6U )

高志鵬被起訴是因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土地未獲准,乃透過高志鵬助理兼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安排,由高志鵬出面向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副局長蘇維成關說。高志鵬介入後,中區辦事處還是不同意,高志鵬又請郭武博前往國會辦公室協調,國有財產局因此對中區辦事處函示,「東豐閣公司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租用系爭土地」,中區辦事處因此核准,東豐閣股東事後給了高志鵬辦公室五十萬元、姚昇志收了一五○萬元。

高志鵬二審被判無罪的主要理由是,法官認為高志鵬未利用任何可以憑藉之影響力對國有財產局承辦人員施壓,無論高志鵬收取五十萬元報酬,或請託人東豐閣公司取得土地承租權均無違法。高志鵬二審無罪後曾說,感謝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

最高法院卻認為,高志鵬基於立委身分及其職權上之機會,對於東豐閣公司土地承租申請案件能否獲得中區辦事處准許,似難謂無相當影響力。否則東豐閣公司股東「何須花費鉅額酬金,央請姚昇志安排高志鵬以立法委員身分出面向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請託、關說?而姚昇志與高志鵬又何必邀請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至其國會辦公室協調及關說、請託?」

換言之,最高法院撤銷高志鵬二審無罪的理由中,有「實質影響力」的味道。

高志鵬關說案 無罪改判七年半(參: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7546

2013年6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宣判,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高以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權,對其正副首長遊說,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改認定高觸犯收受賄賂罪,判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姚則判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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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年案:(參:http://www.nownews.com/n/2011/06/09/519340 )

張宏年被控於民國94年間,為小鋼珠電玩業者關說2張電子遊藝場執照,收取業者前金、後謝及按月乾股分紅,總計新台幣2140萬元,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張宏年雖然協助電玩業者向台中巿府關心發照進度,但無法證明官員遭施壓、關說而核發執照;即使張宏年收取業者金錢而關說合法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適用圖利罪。歷經三審而無罪定讞。

【政治事】實質影響說=法官說了算?(參: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30515142522B6U

「申請過程合法」
張宏年關說電玩案無罪

張宏年被控幫電玩業者柯美雲致電台中市府高層,關說讓柯女獲發兩張電玩執照,一審、二審都以發照過程合法判張無罪,因此檢方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台中市政府官員有受張宏年身分或行為影響,同時兩張電玩執照核發程序並無不法,雖然張宏年收到業者兩千萬元後,「始代業者出面關心合法發照之行為」,二審並未違法判決,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張宏年無罪定讞。


這次最高法院沒有質疑,如果電玩業者柯美雲申請電玩執照審查程序合法,何必還要花二千萬元請張宏年打電話關心?最高法院在前後四個多月內,對高志鵬案與張宏年案採取完全不同的見解。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案子也與張宏年案有些相似。

「與立委職權無關」
黃偉哲關切墓園案無罪

黃偉哲被起訴是因牛頭牌創辦人劉來欽過世後葬於「私立崑陵山安樂園」,但安樂園尚未獲內政部營建署審核通過,劉來欽女婿蘇國課找黃偉哲幫忙,黃偉哲也曾帶著蘇國課拜訪當時營建署長李武雄,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


蘇國課在過程中曾先後三次、共付出三百萬元政治獻金給黃偉哲助理,其中一百萬元分兩次以現金轉交,開發案通過後,蘇國課再捐贈二百萬元支票給黃偉哲助理,並存入黃偉哲辦公室帳戶,黃偉哲因此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黃偉哲接受蘇國課委託協助向內政部營建署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進行進度,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雖然檢察官認為立委對於政府機關具有預算審查權,又對各部會首長具有質詢權,但二審法官認為,黃偉哲在「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關心過程並未涉及立委職權的實質影響力,而且檢方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偉哲除關切外,有其他影響內政部營建署做成許可該開發案之行為。最後檢方放棄上訴,黃偉哲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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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案: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2014.10.31 05:14 pm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期約收受1000萬元賄賂,透過質詢護航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台北雙子星大樓標案。檢方指控,賴素如收下白手套彭建銘交付的100萬元後,見太極雙星遭質疑評選不公,她擔心東窗事發,便將一百萬元退還。

台北地院審理15個月,今天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賴素如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貪汙所得罪的部份無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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