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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索賠案件的新判準。
2018/08/22 11:30:42瀏覽677|回應0|推薦0

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認定RCA公司肇致的環境污染與被害人健康受損有因果關係,認為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舉證以合理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以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尚無從證明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且其對於被害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既有可責難之事由,RCA等四公司就已罹時效之選定人部分為時效抗辯,在客觀上顯有違誠信及公平正義,其為時效抗辯要屬權利濫用,自不得拒絕給付。

這會是將來環境污染索賠案件的新判準。

「二)就原審認定RCA員工死亡或罹病與系爭化學物質侵害有因果關係之A、B類選定人之請求部分,駁回兩造之上訴:
1.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徵,且其實害之發生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顯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加以此類訴訟之被害人在經濟上、專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企業多處弱勢,倘要求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是於此類訴訟,倘被害人就加害物質、加害行為、加害過程、受害態樣等之舉證,已達在一般經驗法則上,可認該加害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合理程度之蓋然性時,被害人即已盡其舉證責任,而得推定其一般及個別因果關係均存在。加害人則須就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提出反證始得免除責任。RCA公司確有不當使用系爭化學物質,致其員工長期接觸、吸入、食入該等化學物質,故本件係屬化學毒物污染之大型職業災害事件,受害員工或其繼承人之智識、財力、蒐證能力,顯遠遜於RCA 等四公司,原審因認關懷協會就因果關係之舉證以合理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以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尚無從證明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就此部分為RCA等四公司敗訴判決,核無不當。
。。。
3.本件為化學物質長期繼續性侵權行為所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均由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掌握,受害員工與RCA等四公司之知識、能力、財力相差懸殊,參以RCA公司員工因系爭化學物質所受損害具特殊性,其間因果關係須藉由流行病學等相關研究資料,始能得知,此舉證之難度非個別勞工所能負擔,自難合理期待RCA公司員工及時行使權利,即難謂其可得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不應將之評價為權利上睡眠之人;又RCA等四公司不僅未盡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之義務,又未告知RCA公司員工上開系爭化學物質毒害,甚且於知悉污染後掩藏相關事證,並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復於環保署專案小組早於83年間即要求其等提出RCA公司場址內使用之化學品項目、使用量、處置方法、使用時間等相關資料以利整治及受害人健康影響調查作業,其等猶拒不提出,致RCA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未能蒐集到RCA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環境相關資料,嚴重影響關懷協會會員之求償。則其對於債權人之未能行使權利既有可責難之事由,RCA等四公司就已罹時效之選定人部分為時效抗辯,在客觀上顯有違誠信及公平正義,其為時效抗辯要屬權利濫用,自不得拒絕給付。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

分享 #最高法院 新聞稿 #RCA案

伍、本院判決結論主要內容:
1. 廢棄發回部分之選定人計246人:
(1)原審認定未有外顯疾病或所罹疾病與IARC、U.S. EPA 、 CDC研究結果不符合或暴露時間過短,而屬C類選定人歐陽黎芬等計226人。
(2)原審認定選定人生前未於委託書或授權書表明選定關懷協會之選定人:符雅婷(A003-5)、洪松保(A033-1)、蔡蘇春綢(B082)計3人。
(3)原審認關懷協會所提死亡證明書非真正者:死亡勞工邱雷瑞蓮(即A016-1至A016-4選定人)、死亡勞工黃彭英妹(即A032-1至A032-4選定人)計8人。
(4)原審認關懷協會未能證明死因者:死亡勞工葉雲景(即A024 -1至A024-3選定人)計3人。
(5)原審認死亡勞工所罹疾病與IARC、U.S. EPA 、 CDC研究報告不相符合者:死亡勞工吳林美智(即A028-1至A028-5選定人)、死亡勞工邱育清(即A040-1選定人)計6人。
2.駁回上訴部分之選定人計262人:
(1)A類選定人:原審認勞工之死亡與系爭化學物質侵害有因果關係,且選定人為該死亡勞工之配偶或子女者,此部分選定人計111人。
(2)B類選定人:原審認選定人即勞工本人所罹疾病與系爭化學物質侵害有因果關係者, 此部分選定人計151人。

JIRS.JUDICIAL.GOV.TW
壹、當事人:上訴人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協會(第一審原告, 下稱關懷協會)上訴人…

抗爭20年、纏訟11年,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職災案 8月16日於台灣最高法院三審宣判,原告共529名RCA員工,其中262人因職災罹病、死亡,維持二審判決原告勝訴,另外246人則因沒有外顯疾病,仍須釐清身體損害與RCA污染的因果關係,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目前確定判賠部分金額約5億元。

RCA案是台灣史上最大工殤案。RCA在台設廠期間,違法將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污染物質,倒入廠區所挖掘的地下水井中,不知情的員工長期飲用地下水而慢性中毒。近兩千名RCA女工在美商悄然關廠、土地污染事件爆發後,淪落為罹患各式腫瘤的人肉皮球。

本案不僅僅關乎職安、污染外部成本化、工業發展下的犧牲者,更該注意當政府鼓勵外資跨國設廠,是否能同時執行法規?工廠賺錢進誰口袋、污染代價誰負擔?(RCA廠址多年來皆花費公帑整治)

盲目崇拜資本主義讓台灣付出沉重的代價。如今我們又面臨經濟轉型、產業外移、全球化等重大課題的考驗。撫今追昔,我們得到了什麼?又失去了什麼?我們正在避免重蹈覆轍?還是打算師法加害者,把災難輸出到別人的土地上?希望這部紀錄片對思考這些問題會有幫助。

紀錄觀點【奇蹟背後】線上看
https://yt1.pics.ee/9VZAY

YT1.PICS.EE
蔡崇隆│公共電視紀錄觀點出品│2002│57min 卓越新聞獎電視專題報導獎│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台灣獎入圍│綠色影展紀錄片類入選 ✱台版永不妥協,史上最大工殤案 ✱經濟奇蹟的背後,拒絕被遺忘的聲音 1970年,一群剛出社會的....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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