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這是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殺人罪喔!
2018/05/23 14:40:53瀏覽1802|回應0|推薦0

「訊後將他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送辦。」

把被害人撞成這樣,插在擋風玻璃上,還能繼續開車2.5公里嗎?這樣會沒有不作為的殺人故意?

請注意本案肇事者依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是負有救助義務的。

因此,這肇事者所涉並不是第185-4條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罪(特別遺棄罪),也不是第276條1項普通過失致死罪,而是第271條+第15條之負有救助義務者竟不為救助的殺人罪,至少也是遺棄致死罪喔!

(簡單來說,停下來施以救助或報警求救,就是兩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致人死傷,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罪;肇事拖行被害人,繼續開車而不為救助,任其死亡或致重傷者,則涉嫌十年以上的應作為而不作為殺人罪。至少也是七年以上的遺棄致死罪。)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惡!35歲陳姓男子今晨酒後駕車,在西濱台15線64公里處涉嫌迎面撞…

NEWS.LTN.COM.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1211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