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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小鴨怎麼會沒有著作權?
2013/12/26 09:38:04瀏覽2390|回應0|推薦16
引用文章:霍夫曼先生擁有其黃色小鴨創作的著作權

在下面的報導裡,我國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在立法院經委會中說明,「霍夫曼將黃色小鴨大型化有創作性,是著作權,但因目前著作權不用申請,有爭議的話,是由法院判決」。

筆者同意王局長上述說法是對的。我國對於著作權採取創作主義,除法定不予著作權的事項,只要是你的創作,你就擁有它的著作權。而且,不用申請,創作完成就當然擁有。若有爭議,請上法院提告,智慧局毫無置啄餘地。

但據同一報導,她又指出,「若是小型黃色小鸭,由於外型與自然界小鴨接近,沒有著作保護問題」。

王局長這個說法是錯的!天哪,若這報導沒有錯誤,這說法就顯示出王局長對於著作權的認識不清!

如果這說法成立,那寫生繪畫也是很接近自然界的景物,攝影更是自然景物的直接紀錄,那他們也就都沒有著作權了喔?顯然不是嘛!

而且,與自然界生物造型相同,是智慧局不予設計專利的理由之一,與判斷著作權的有無,根本完全沒有任何關係!OK?

另外,這個卡通造型黃色小鴨的原始著作權屬於TOLO公司,霍夫曼當初有了做巨大黃色小鴨的想法後,還經過多方選擇與試驗,最後選擇香港商TOLO公司的卡通造型浴缸小鴨並與其合作取得改作的授權,而且,每個地方展出的黃色小鴨,都是霍夫曼特別設計與訂製,其大小與材質要配合展出當地的環境重新製作,才能把黃色小鴨的可愛造型放大成各位現在看到的,在各地巡迴展出的巨大黃色小鴨。

因此,他人仿製(所謂魚目混珠)或販售小型卡通造型「黃色小鴨」,要不侵權的前提是得到合法授權,才能仿製或販售這個「經過TOLO公司授權並且經過霍夫曼重新設計的卡通造型黃色小鴨」,否則在著作權上就是同時侵犯了TOLO公司原版黃色小鴨的重製權,以及霍夫曼巨大黃色小鴨的改作權。

而且因為販賣方(范可欽)公開聲稱這就是霍夫曼官方授權的商品,或對外公開表示這些都是有授權的黃色小鴨,所以在法庭攻防上幾乎沒有任何辯駁的空間。這方面除了侵犯著作權之外,還可能有觸犯詐欺罪的嫌疑,不僅只是違約的問題而已。

還有,范可欽自己把涉嫌侵權品申請了商標,甚至有設計專利,這些事情與該產品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也毫無關係,請不要混為一談!

最後,范委任的律師,說大陸知識產權局說黃色小鴨不受著作權的保護,筆者認為也是誤解。該篇文章是作者投稿到其知識產權報獲得刊載,並不是官方的意見。而且,大陸對於著作權(其稱為版權),也是採創作主義,也是採絕對發生主義,只要不是法定不予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只要創作完成,當然擁有,並不必問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大陸法院與我國法院實務,都一樣,並不認為應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要先判斷創作有所謂最小創作性,才給予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是人民的一個權利,行政機關(智慧局)若添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例如以浴缸小鴨或黃色小鴨無創作性為由,而剝奪其著作權,這是明顯違憲又違法的行為!

大陸知識產權局的看法,說實在的,我們管不著,它愛怎麼限制人民的權利,也不關我們的事,但是我國智慧局局長竟然也人云亦云,竟然說小型黃色小鸭,由於外型與自然界小鴨接近,沒有著作保護問題,我們就必須公開糾正之。

這跟我國法院實務對待外國A片的態度一樣,法院認為出版或散佈淫穢物品雖有刑法問題,但是肯認淫穢物品仍有著作權,且其保護並不可以有任何打折情事,不容他人任意盜拷。

現在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是,著作權法已經修正為保護我國與他國有簽訂互相保護著作權協定的他國著作,且著作權法並未明文排除淫穢物品(例如專利法就明文排除妨礙公序良俗的技術或產品),從立法歷程來看,立法者也從未有特意排除淫穢物品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的意圖,所以即使是人獸交、無教育性或醫學價值的硬蕊(hardcore)淫穢A片(這是我國大法官對於淫穢物品於釋字617號解釋所做出的定義),現在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不能再任意盜拷銷售。


黃色小鴨爭議 智財局:小型鴨沒著作權、商標侵權問題

2013年 12月 25日  11:04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黃色小鴨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25日在立法院經委會表示,霍夫曼將黃色小鴨大型化有創作性,但著作權不用申請,若有爭議,由法院判定。至於小型黃色小鴨,因與自然界的小鴨接近,沒有著作權保護,加上市售小鴨造型與霍夫慢的有所不同,也沒有侵害個別商標權的問題,這次基隆展區引發的爭議,應是契約執行問題。

霍夫曼黃色小鴨到基隆展出,卻引發爭議,25日在立法院經委會藍、綠立委也表達關切。王美花在會中也說明,霍夫曼將黃色小鴨大型化有創作性,是著作權,但因目前著作權不用申請,有爭議的話,是由法院判決。

不過,她也指出,若是小型黃色小鸭,由於外型與自然界小鴨接近,沒有著作保護問題,至於會發出聲音、發亮等功能,這就要看有無取得設計及專利權保,同時,由於市售黃色小鸭造型與霍夫曼的縮小版也不同,因此,沒有侵害個別商標的問題。

王美花認為,這次基隆展覽爭議主要應該是契約執行問題,據目前看起來,應該是霍夫曼版與未經他授權的黃色小鴨在展區內混合販售,引發霍夫曼不滿,如果不在策展區內販售,而且不是打著霍夫曼的名號,霍夫曼應該也無權管,至於展區的界定,就要看契約如何訂定。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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