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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與嫌疑犯
2010/11/27 12:21:20瀏覽2656|回應4|推薦22

引用文章林嫌移送板檢 戴頭盔穿防彈衣

連勝文昨晚前往永和,在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造勢晚會台上,被一名姓名為林正偉的當地流氓開槍擊穿臉部,傷勢嚴重,經急救手術,幸而留住性命。在此我們同聲讉責暴力,並為連勝文祈福。

此事內情為何,至今仍不清楚,但是兇犯林正偉乃是現行犯,當場眾人目擊,並被制服逮捕,蓋無疑問。

所以此人不是嫌疑犯,而是現行犯。究竟法律上是否有特別的用語,沒有研究,不清楚。然而就從一般文字使用來說,嫌疑犯乃是尚未能完全確認被定罪的嫌疑者,也就是說,這個人有可能就是犯罪者,但是還沒有確認。然而,林正偉的罪行卻是明明白白,亳無疑問的事實,因此實不應該以嫌疑犯稱之。

也許,法庭上可以稱為嫌疑犯,因為該人尚未正式經過法庭的審判定罪。但是在報導上,既然已經確定是現行犯,就應就事寫事,忠實報導。

謹請文字寫作的記者參考,以免誤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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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嫌移送板檢 戴頭盔穿防彈衣
 
【中央社╱台北縣27日電】 2010.11.27 11:42 am
 
 
涉嫌槍擊國民黨中央委員連勝文的林姓嫌疑人,經警方漏夜偵訊,上午移送板橋地檢署複訊。為防意外,警方罕見荷槍實彈戒護,林姓嫌疑人戴頭盔身穿防彈衣。

連勝文昨晚前往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在台北縣永和造勢晚會站台時遭槍擊。涉嫌開槍的林姓嫌疑人今天清晨在準備移送板檢複訊前表示,他是認錯人才會開槍打連勝文,對於造成連勝文受傷,兇嫌道歉。

上午10時左右,永和警分局在偵訊後,將穿著防彈衣、戴頭盔的林姓嫌疑人移送板檢;林姓嫌疑人低頭不發一語,被警員押上車前往板檢。

【2010/11/27 中央社】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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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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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就好
2010/12/13 03:53
我無不敬之意
這些是刑法ABC
嫌疑犯可能阻卻違法.罪責
有正當防衛.被催眠.被脅迫.無責任能力
是為保護被告考慮.不是法官
人的心證一但被汙染有了偏見
往後調查程序可能全偏向一邊
社會既已公審定見
法官就算發現真實欲為無罪 亦面臨道德勇氣
被告就算無罪 其此生名譽也已承受難以回覆的損害
法官是人 把責任推給他
好比屠夫和吃肉人互推殺生之孽
未受訟累 難實際明瞭司法改革核心
未蒙冤案 最無法確切設身感受含冤莫辨之懼
即便此案明確 也會有其他模糊案例
刑法體系不是三言兩語可答
有興趣參考世界基礎刑法教科書
當然若要說世界刑法潮流是錯誤趨勢
我也尊重

Snowm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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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共同原則
2010/12/11 19:08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
當然學理上為討論方便
將各式犯罪型態區分各種名稱
本案之行為也可稱
現行犯.著手犯.結果犯
未遂犯.一般犯.單一犯
己手犯.單行為犯等等等
我們心中可以有公道定見認為他是否犯罪
但不宜直呼其為犯罪人.犯罪行為
為留給法院空白心證
避免其受社會.媒體影響加速擅斷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2-12 07:00 回覆:

既已確知其為犯罪人,為何不能直呼其為犯罪者?又為何需要去為法官考慮?

法官判案要講求證據,法官判案若不講證據,又憑什麼當法官?

馬面槍擊連勝文,是確確實實的事情,法庭上稱之為嫌疑犯,因為法官判案之前,為不知情的"天上人",故必須稱為嫌疑犯。記者以及目擊者等則已確確實實得知,若還稱其為嫌疑犯,豈不是自昧良知?


Snowm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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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誤
2010/12/10 16:56
未經法院定罪前
都是嫌疑犯
還有
現行犯和嫌疑犯不是互斥概念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2-11 13:07 回覆:

未經法院定罪前,都只能叫做嫌疑犯?

法律上或許可以這樣定義,我們有獨立思想,能認清事實的人,不必如此愚昧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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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認識馬英九嗎?
2010/11/27 19:11

凡是綠的都一律無罪,

說他是嫌疑犯已經太超過了,

應該說是「現場證人」,

最多也就是疑似嫌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