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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慈悲滋味到小費免稅
2024/11/03 06:24:28瀏覽545|回應4|推薦49

佛家以【苦】為佛法理論開啟的鑰匙,人生是苦,真實不虛,生老病死是苦,怨瞋會是苦,愛別離是苦,求不得是苦,五陰熾盛是苦,苦的反面即是樂,因此佛法的藥方(理想)是【拔苦】【與《給》樂】,俗稱【我佛慈悲】。

悲是拔苦,如醫師幫我們治病解除了痛苦,慈是與樂,如廚師提供色香味俱全的餐飲,苦樂是人生的一體兩面,生病時我們感到痛苦,醫師治好了我們的病,既是拔苦,也是與樂,因為沒有痛苦即相當於有了快樂,廚師給我們食物吃,是與樂也是拔苦,即拔除我們飢餓的痛苦。

美國總統候選人川普提出【小費免稅】的競選政策受到搖擺州選民的青睞,賀錦麗隨即跟上,惹得川普很不高興的説【都是抄我的】。

我們這裡每逢選舉時候選人的選舉政見,常見政客彼此專注於加碼社會福利(例如年金),而少談減稅政策,與美國當下川賀的龍爭虎鬥是有些不同。

或許我們是以【中華民國萬萬《稅》】為理想,是立國根基、是基本國策,鐵板一塊,動搖不得,因此較少有候選人提及減免稅捐的議題,而免稅的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是拔苦,,增加社會福利支出是與樂,又重回佛家的懷抱(訴求),我佛慈悲,拔苦與樂。

小費稅是美國為因應其固有文化的稅法體制,小費是給服務人員而不是給業主,因此是課徵該服務人員的勞力所得稅,如同我們勞力所得的薪資也要申報所得稅。

美國的【小費】與我們這裡加收ㄧ成【服務費】本質不同,我們的服務費是給業主,也不ㄧ定要分配給員工,是屬於營業的行為,因此要以業主為納稅義務人課徵營業稅,至於轉嫁給消費者是另外一個問題。

曾經有人質疑以餐廳為例的沒有提供服務卻巧立名目多收一成的服務費,相信我們到餐廳消費是一種結合買賣的【混合契約】,與單純購買食物回家吃的【買賣契約】是有些不同,例如【用餐契約】的主要元素是食物的買賣沒錯,然而另有屋內燈光、桌椅、網路,乃至造景氣氛的提供,均超出傳統買賣契約的精神很多,(即於理論上或可能的混合了包括租賃、使用借貸、承攬《製造物供給類型》及勞務《服務》供給契約⋯等等,實務上或以買賣為主的主給付及其他的附隨義務處理)。

因此所謂的一成【服務費】或僅是表彰該營業行為的部分營業成本,合併於課徵業主營業稅的範圍內,與服務人員無關,至於如前述的巧立名目,將業主為納稅義務人的營業稅轉嫁給消費者,是屬另外一個問題,縱屬ㄧ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本質,卻也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在其1861年出版的法學著作《古代法》中提出:《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註)

就我們當下社會的一般想法,小費是感恩於服務人員的特別給予,就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觀念是上對下的【慈悲】賞賜,例如常見古裝劇裡關於【打賞】店小二、書童跟班⋯等等的,那是古代封建社會上對下倫理格局的寫照。

所謂契約,簡單的説就是【合意】而已,對岸那裡好像説是【合同】的,我們平行人際間的合意,源於肯定人性尊嚴的【自由意志】,我們上下與國家間的合意,源於人不是天使而必須管理,否則會如霍布斯所説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荀子説的【爭則亂,亂則窮】。

國家是大地上的神聖理念如黑格爾所説,政府是國家的執行者,一般由執政黨擔任,也另設有立法機關提供人民意志指導行政機關,我們常説的【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共構美好的【法治國】原理,美國當下小費課徵的個人所得稅,得因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而【免稅】,而【拔苦】,而【與樂】,我們樂觀其成,也靜觀其變。

註:從身份到契約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4%BB%8E%E8%BA%AB%E4%BB%BD%E5%88%B0%E5%A5%91%E7%BA%A6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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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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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15:02

關於本文第八段曾經提及【用餐契約】是以【買賣】為主要義務

及相關其他為附隨義務的【混合契約】

於【其他】列有【租賃】、【使用借貸】部分稍有補充:

1、租賃部分:於餐廳附設有【收費停車場】,通常不負保管的責任(是租賃而非寄託),但消費可以折抵停車費。

2、使用借貸:於餐廳附設有【免費停車場】,也不負保管責任,但來店消費可以免費停車(使用借貸)。

於【其他】的列有【製造物供給類型的承攬】,於訂製特餐的情形可見,一般所謂的承攬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而製造物供給類型的承攬,則由承攬人(餐廳)專以或主要以自己的材料製成餐飲供給定作人(用餐客人)。

另有代客烹調(客人提供食材】及提供食用場地供客人用餐的類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社會變遷極速,解釋【主要】【買賣】契約時宜參酌社會實況及探求當事人內心的真意,避免膠柱鼓瑟之譏。

以上對於法律的看法僅供參考,並不代表無誤,或屬心情隨筆的心情故事之塗鴉而已,合先敘明。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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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14:15

混合契約(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2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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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14:11

10%服務費給誰?【小費】、【服務費】大不同!⋯

https://event.cts.com.tw/topic/4.html


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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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3 09:20

小費早該廢除,不明不白不公不義,浪費時間,

服務人員本該企業主給付薪酬,服務好不好大家心知肚明。

免稅都是騙人,課稅只課無法逃稅的人,富人幾乎都是免稅,

知法玩法,乃因上行下效,能者騙錢第一,政客帶頭示範。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1-03 11:24 回覆:

歡迎安歐門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小費】,應該廢除,敬表贊同。

讓一切都回到正常軌道,

即企業主完整給付薪資,

(我們這裡)並加保及勞退提撥。

【小費】,

或許可當作是法制未備時期的【過渡】或屬【陋規】?

政客選前及選後通常會有兩張臉,【免稅都是騙人】。

【知法玩法,⋯政客帶頭示範。】

俗話說:

【騙來騙去,騙故得出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