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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20:04:00瀏覽767|回應4|推薦60 | |
民國70年間,小明大學畢業後【幸運】抽中【金馬獎】,於外島服役期間,小明將對其摯愛小玉的思念化為成串的文字,小玉也將小明從外島寄來的情書ㄧ一珍藏在閨房床頭邊精緻的雕花檀香木盒裡,小玉心裡想,這麼多的情書想必足以證成小明對她的愛情,甚至如同傳説中的【海枯石爛】,小玉也由於【天生麗質難自棄】,因此職場上追求者有如過江之鯽,然而小玉的內心有著鋼鐵ㄧ般的意志,【恰想也是伊《小明》ㄧ人】。 男女間的情感變化向來很是複雜、難解,小明退伍後不久,緣起緣滅,情變卦【親像一陣的龍捲風】,小玉心痛於小明的【負心背信】,俗話說【情到濃時反為薄】,而由愛生恨的可怖情景,報章媒體時或有聞,然而那些過分激情的手段並不為小玉所採,小玉的父親是著名的法學大家,傳説【女兒是阿爸的上輩子情人】,小玉的暗夜淚滴誘發【上輩子情人】決定主持正義的決心。 民國72年的4月1日,上輩子情人【告發】小明【侵占軍中財物】,證據是小明擅自取用於其軍中服役時保管的便條紙(頁邊有【圖案】為證,是【公有財物】無誤),小明將軍中使用的便條紙張【易《持有》為《所有》】充當為書寫情書的信紙,小玉的手中至少還存留有一張(檀香木盒先前或因ㄧ時悲憤而將其毀棄)。 想不到 法官並沒有【照字讀字】,而是引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註1) 美國霍姆斯(1841~1935)大法官説【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中國慎到(前395~前315)説【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剛剛於網路看見一則新聞【大學男內急超商偷衛生紙起訴 法官引用《八尺門》金句判決】(註2),也經由【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52號】(註3),對於法官的仁厚及用心敬表贊同,也稍有補充(法官的免刑判決還是屬於有罪判決,然而,除非法官否定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否則法官還是不能下【無罪】判決)。 首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ㄧ、第四行後段【⋯得手後旋即離去⋯】,法官判決事實及理由二、免刑之理由第四行後段【⋯而案發當日也是因為在便利商店又突然有如廁的需求,才順手拿起一包價值10元衛生紙⋯】該案被告究竟是【旋即離開】還是【借用廁所】,本案事實如何?稍有疑問。 如果統一超商可以借用廁所,而廁所裡面又沒有提供免費的衛生紙,那麼內急的人迅取一包衛生紙衝往該超商的廁所,是否可以解釋為事後有再到櫃臺結帳的想法?如果能,是否欠缺【偷竊】的故意,構成要件不該當。又是否可能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下無罪判決。 其次,如果檢察官對於警察機關移請偵辦的案件按【微罪不舉】的法條以【不起訴】結案,對於警察機關會有影響嗎?如果法官認為【一包價值10元的衛生紙】符合【《可罰違法性》或《實質違法性》】的法理,想要下個【無罪】判決,卻礙於簡易判決法條明文應【有罪判決】,因此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轉換】【適用通常程序】,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檢察官會有什麼影響呢? 基本上還是肯定法官的仁厚及用心,而受理報案的員警及檢察官也都倍極辛勞,想起盧梭説的【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 不管是【情書】一張還是【衛生紙】10元,就【可罰違法性】來説,相信均欠缺【實質可罰性】,就刑法謙抑、經濟及人性尊嚴,均有【微罪不舉】的可能,由此角度來思考,本文標題就定為【情書與衛生紙】。 註1: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74台上4225) 註2:聯合新聞網(大學男內急超商偷衛生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215743 註3:司法院裁判書系統(113虎簡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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