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因小病去醫院就診、出國旅遊或去飯店用餐,突然發現,醫院的藥劑師、導遊、飯店的侍者,名義上都是醫院雇員、旅行社職員或飯店員工,但他們的薪水好像是從我們這兒得到的,換一種說法: 我們是替他們的老板養他們。
去醫院看診是為了手腕疼痛,醫生開了一種消炎止痛的藥膏頗為有效,於是在回診時,請醫生再給一管止痛,沒料到醫生說,依照中央健保局規定,我還差兩天才能領藥, 我若因藥膏用完,不得已,非要不可,就必須自費;這說得過去,自費領藥也應該,於是簽了同意書,拿了處方去批價。
批價小姐要求付一百多元,讓人驚異,那管藥膏市價不過 35元,怎麼就要這麼多錢呢 ?批價小姐說,其餘的是藥事費,她並好心勸我過兩天再回醫院領藥,接著說,只要是醫生開的處方,藥膏費由健保局付,藥事費也一併讓健保局負擔了。
這是什麼話 ?在醫院自費領藥,藥事費竟比醫藥還貴,何況藥劑師原本都是醫院聘用的,由醫院支付薪水,怎麼還得向病人收取藥事費?難道醫院藥劑師是該由病人來供養的嗎 ?
到復健科求診手腕痛,醫生檢查後,開了一張復健療程卡,可做六次物理治療,除了第一次因包含看診,須付掛號費之外,以後每次去做復健,醫院除了照章向健保局索取 320 元物理治療費之外,還要向病人索取 50掛號費。看診收取掛號費是因為醫院、診所必須辦一些手續,倒也說得過去,但每次回去做復健,不過是請批價小姐蓋一個章而已, 竟然還要收 50元,醫院未免也太搶錢了罷 ?
以前,病人拿慢性病三個月處方去領藥,第二次和第三次每次也得繳掛號費 50 元,後來經病人抗議,才被取消。這種錢收得沒有道理,健保局有必要管一管了。
今年初出國去旅遊,行前旅行社就吞吞吐吐表示,付小費是國際禮議,要求參加旅行團的成員每人要付每天 200元小費給導遊或領隊;到了旅遊結束那天,有人自動按七天行程,繳了 1400元給導遊,沒繳的人也在導遊追討之下,乖乖付了這筆錢,全團 23人一共付了三萬多元給導遊,那應該就是導遊的一週薪水,原本該由聘雇她的老板付的 ,竟卻是讓參加旅行團的人負擔,如何說得過去 ?
同樣道理,人們去飯店用餐,就理論而言,飯店服務員是替飯店老板打工,原該由老板付薪水給他們,可是大多數飯店居然只付低廉的工資雇用服務人員,倒過來要求去用餐的客人付小費,作為飯店服務人員大部分的工資,這簡直太離譜了。
付小費是由來已久的習俗,因為服務人員殷勤服務,讓去用餐的客人覺得非常愉快,才會給小費;嚴格講來,這應算是“打賞“,那曉得演變迄今,居然變成了陋規,有的飯店服務人員態度態度惡劣,竟敢強索小費,爭執由是而生,業者於是乾脆訂出標準,要求客人付給消費額一成,乃至兩成的小費,簡單來說,這種行徑就是把業者該付給員工的薪水轉嫁給了客人,普天之下,寧有其理 ?
政府和若干公營企業有樣學樣,也在一般合理費用之外,列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費項目,仔細推敲,不難發現。
令人覺得不平的是政府總責怪病人常跑醫院,拖垮了健保,卻沒有追究醫院以種種方法 ”吃健保“ 的作為;政府為勞工爭取待遇,卻沒能讓賺得夠夠的老板多給員工一點薪水,任由那些老板在消費大眾頭上打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