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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拖吊業務討論
2009/07/14 21:26:51瀏覽1034|回應0|推薦0

在台灣某些城市裡,這幾年不知何時開始總是會發現拖吊車停在違規車旁邊。有時一停還會拖上一段時間,甚至拖吊車自己也停在紅線黃線違規區域,拖吊車司機還會拿起無線電不知和誰說話。仔細一看,除了拖吊車司機一人,連個交通勤務警察也沒。這時遠方拖吊車隊浩蕩蕩的過來,交通勤務警察下車行禮如儀就把違規車拖走。想必這樣的情形,不少人都有注意到。要是好奇去問交通勤務警察,他一定跟你說他符合拖吊規定。他可能會對你承認拖吊車先他來到違規車這等待。甚至他會承認是他指派拖吊車過來找尋違規車輛。當然囉,他還會不忘拿小 DC 偷偷錄下你跟他的對話。你要是問他為什麼不告而錄之,他還會說他在保護他自己。

我想沒錯,他是應該要保護他自己的,因為他已經犯了一些嚴重的過失。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7年05月28日修正)

第7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85-3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首先,拖吊業者乃接受縣市政府委託拖吊業務之勞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拖吊業者並無法源依據代替、代表、協同交通勤務警察執行「稽查」業務。所以,交通勤務警察不能也不得要求業者代行稽查行為去「尋找」違規車輛。這地方代表交通勤務警察有失職之處。

接著一定有人問拖吊業者也是人民或是這社會的利害關係人,難道他不能舉發違規事件嗎?尤其是他還直接「認識」交通勤務警察。處置交通違規事件乃大快人心之事。這句話一問我想很多人都啞口無言而無以為對。

其實真正的問題在於拖吊業者在整個拖吊業務裡是獲利者,他們必須先行利益迴避。所以,當交通勤務警察收到他方拖吊業者明示或暗示的各種違規可能後,不警告拖吊業者的行為反而前往執行拖吊作業,其實有圖利拖吊業者之嫌。若是交通勤務警察因此獲得公家按件計酬之類的獎勵,該部份獎勵也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有不當得利之嫌。更不必談將來被拖吊車輛罰金及拖吊費用的處理部份的爭議。

當然我們知道交通勤務警察可能是正義凜然希望抓光都市交通的惡瘤,也可能是便宜行事,或是其他情形,我們不能也無法單從表象憑空推知。但是要了解民主社會可貴之處在於程序正義以及公開透明。不管交通勤務警察是如何正面的個人理由而這樣做,對業者很明顯有助利之實,如此長久互動甚至利益交葛,誰能保證事情還能常態運作下去。看似公務員便宜行事的小動作,其實後面隱藏很多法律議題。尤其現在社會對利益迴避及行政程序越來越重視甚至立法強制行為時,實在是公務員執行任務時不能不戒慎的地方。

後話: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民國89年07月12日發布)可以知道法律層面如何處理利益迴避相關議題。

  •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民國91年08月30日修訂),當警員未依法行政做利益迴避而逕行取締的相關罰金「遲早」還是會「依法撥入」他個人帳戶的。於是整個不適當的行為會從行政瑕疵走到刑法議題的確會引發後續非常大的爭議的。

後話的後話,當公務員還真是辛苦呀 @@||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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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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