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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21:31:37瀏覽506|回應0|推薦1 | |
我當兵時負責過好一段時日的軍司法業務過,當時我曾經說過「十次車禍九次快、十次快車車禍九次酒駕。」 看台灣這麼多年處理酒駕的方法個人覺得政府根本就沒搔到癢處, 我個人認為酒駕第一次就是重罰(如同現在新制) 第二次就公權力介入去檢查酒駕者的身體、心理等等狀況,由政府出資治療。 第三次就送行為矯正,自己負擔醫療。如果屬於無法處置者,終生不得考駕照。往後如果故意開車者,直接刑法伺候。 政府長年妄圖利用簡單罰則去處罰酒駕者以收規範行為之效,其實是一種空中浮屠虛無的目標的行為。個人認為如此處罰下去只是肥了國庫、長大警察的人力裝備卻對酒駕沒有什麼實質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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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