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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3 16:57:16瀏覽2604|回應4|推薦8 | |
有位朋友大約在一年半多以前出了車禍:當時他因公駕車載著上司外出,在一個路口準備左轉,一般台灣的路口若是來向車多,通常車身會向前突出一半距離暫停,打方向燈等紅燈再左轉。 結果紅燈亮再左轉時,一輛摩托車仍高速衝出,撞到朋友車身後方,機車駕駛向前翻滾約二十五公尺,結果從頸部以下終身癱瘓!我朋友並未逃逸,他停下車來,打電話給警方。 發生這樣的悲劇固然不忍見,但既然發生了,責任只有上法庭釐清,機車駕駛的家屬自然無法善了,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我朋友名下財產,索賠新台幣二千萬元,再強制扣押﹝還是“處分?”﹞每個月朋友三分之一的薪水。我朋友再有誠意也無力賠償這些金額,因此和解未能成立。在地方法院的攻防中,對方所找來的證人都被一一證明未能還原事實,且證據證明機車駕駛人闖紅燈,且由痕跡判斷機車時速高達八十公里。 朋友及辯護律師在判決結果出來前,還對判決很樂觀,只有我像一隻烏鴉,一直勸告他當心。等地院的判決結果出來,果不其然,朋友敗訴了!判決除拘役得易科罰金外,還面臨民事求償。 我國法院判例一向有所謂的“弱者保護主義”傾向,這是一個我承認是現實但我覺得非顯公平正義的原則,在此一原則下,一個車輛駕駛人如果“懂得”現實狀況,他被無形的鼓勵做出以下兩種選擇:一,肇事逃逸﹝抓到算倒楣﹞;二,回頭看沒人注意,再撞一次﹝我不忍心用“碾”這個字!﹞受害者,確定受害者死亡﹝因為賠較少!﹞。 苛政猛於虎,惡法亦無法導正社會風氣的!在新加坡,一個小孩跑到馬路上玩被車輛撞死,是父母要負起賠償政府的責任,而非駕駛人。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只要守法,應該受到保護,而不是被丟去餵老虎。 坦白說,這篇文章,我越寫越感慨,如果其中有法律用詞不正確之處,請多包容,也請學法的文友幫忙指正!我從中學到的教訓是:我該多騎摩托車或坐公車上班!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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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