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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車禍判例令我一直不理解之處
2007/06/23 16:57:16瀏覽2593|回應4|推薦8

有位朋友大約在一年半多以前出了車禍:當時他因公駕車載著上司外出,在一個路口準備左轉,一般台灣的路口若是來向車多,通常車身會向前突出一半距離暫停,打方向燈等紅燈再左轉。

結果紅燈亮再左轉時,一輛摩托車仍高速衝出,撞到朋友車身後方,機車駕駛向前翻滾約二十五公尺,結果從頸部以下終身癱瘓!我朋友並未逃逸,他停下車來,打電話給警方。

發生這樣的悲劇固然不忍見,但既然發生了,責任只有上法庭釐清,機車駕駛的家屬自然無法善了,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我朋友名下財產,索賠新台幣二千萬元,再強制扣押﹝還是“處分?”﹞每個月朋友三分之一的薪水。我朋友再有誠意也無力賠償這些金額,因此和解未能成立。在地方法院的攻防中,對方所找來的證人都被一一證明未能還原事實,且證據證明機車駕駛人闖紅燈,且由痕跡判斷機車時速高達八十公里。

朋友及辯護律師在判決結果出來前,還對判決很樂觀,只有我像一隻烏鴉,一直勸告他當心。等地院的判決結果出來,果不其然,朋友敗訴了!判決除拘役得易科罰金外,還面臨民事求償

我國法院判例一向有所謂的“弱者保護主義”傾向,這是一個我承認是現實但我覺得非顯公平正義的原則,在此一原則下,一個車輛駕駛人如果“懂得”現實狀況,他被無形的鼓勵做出以下兩種選擇:一,肇事逃逸﹝抓到算倒楣﹞;二,回頭看沒人注意,再撞一次﹝我不忍心用“碾”這個字!﹞受害者,確定受害者死亡﹝因為賠較少!﹞。

苛政猛於虎,惡法亦無法導正社會風氣的!在新加坡,一個小孩跑到馬路上玩被車輛撞死,是父母要負起賠償政府的責任,而非駕駛人。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只要守法,應該受到保護,而不是被丟去餵老虎。

坦白說,這篇文章,我越寫越感慨,如果其中有法律用詞不正確之處,請多包容,也請學法的文友幫忙指正!我從中學到的教訓是:我該多騎摩托車或坐公車上班!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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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橄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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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甚麼惡法,社會就出甚麼蟑螂!
2007/11/28 11:23
「吵不過女人」 假車禍專詐男駕駛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台北縣報導】

【2007/11/28 聯合報】

一夥吸毒男子兩年來在台北縣和桃園縣製造數百件假車禍,向駕駛人恐嚇勒索得手上百萬元。前天晚上歹徒又在台北縣板橋市犯案,被害人被押去提款時遇到巡邏警員按喇叭示警,嫌犯曾信翔因而被逮。

曾信翔(廿六歲)供稱,他與詹坤學(廿三歲)及「阿輝」,去年初起犯案多到數不清,印象中至少有幾百件,因為勒索的金額多在一至數千元,被害人花錢消災而未報警,讓他們幾乎每天都有收穫。警方呼籲被害人指認,並追緝在逃的詹坤學及「阿輝」,訊後依恐嚇取財等罪嫌移送法辦。

海山警分局呼籲其他被害民眾到分局偵查隊指認,電話(○二)二九六四○三三三。

【記者饒磐安/台北縣報導】涉嫌製造假車禍真勒索的曾信翔供稱,他們專挑男駕駛人下手,不找開車婦女是因為「吵不過女人」,而且男性被害人多數付錢比較乾脆。

警方查出,曾信翔等人犯案時,攔下被害人的汽車,要被害人下車,隨後一人扮黑臉,一人扮白臉,一搭一唱地威脅被害人;若被害人不從,他們就會面露凶光,佯裝打電話找人前來助陣,讓被害人因害怕而付錢。這夥歹徒也會語帶威脅的說:「你叫警察來嘛沒效,我是被害人,可以告你,如果你不付錢處理而離開,會吃上肇事逃逸官司!」

曾信翔聲稱,他們去年初剛開始犯案時,下手對象「男女不拘」,但發現「查某人卡恰」,幾次找女駕駛人下手,結果女駕駛人比他們還凶,被罵得狗血淋頭,引來路人注意。他們吵不過,只好趕緊「收兵」;不然就是嚇得不敢下車,打電話四處求救。

男性被害人剛開始會和他們大聲爭執或嗆聲,他們就擺明了「不付錢大家就看著辦」,把車子橫停在路中央,不發一語的站在車旁,等警察來。被害人為了省麻煩,即使心不甘情不願也只好付錢,因此他們往後只找男駕駛人且沒有其他乘客的汽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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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判法您能理解嗎?
2007/06/29 02:04
家父周呂彪現年八十七歲,十七年前 (民國八十年) 將位在嘉義的六筆建地,出售給宏恩建設公司,原來簽約賣價一億兩百萬元,在收到訂金一千萬元後,因不願意配合虛報賣價為一億八千萬元以便建設公司預謀逃稅,因而與之涉訟至今。一審台北地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華以原告(宏恩建設公司李善和)有逃漏稅捐之意圖明確而判買賣契約無效,誰知二、三審的蔡尊五、林孝城、曾桂香、蔡長溪、范秉閣、張燿彩、李錦豐、吳啟賓、陳祐輔等審判長法官卻有志一同大逆轉。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把標的二筆建地所有權在無對待給付下枉判給買方。而同一位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秉閣等再以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把標的另四筆建地所有權在無對待給付下全部枉判給買方。公然圖利宏恩建設公司超過一億元。

不僅如此,宏恩建設公司竟然還神通廣大有辦法勾結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越權發出兩張債權憑證,據此拍賣家父名下另外六筆與本案無關的土地!圖利宏恩建設公司超過一億元!
?
最過分的是,家父母登報伸冤,竟然有位蔡興華檢察官配合宏恩建設公司,濫用公權力,強以毀謗及妨礙公務的罪名將家父提起公訴,在2003年春節前將當時已83高齡的家父抓去坐牢三個月(緩刑、保外就醫或易科罰金均被駁回),家父本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宿疾,經此折磨出獄後,到處求醫, 現已被診斷名列台北市殘障老人手冊。
請問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家父母的生存權及財產權是如何被保障的?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到底妨害了什麼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他們的自由及權利就不被憲法保障了嗎?
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在號稱民主政治乃普世價值的台灣,正當的買賣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既非走私販毒,又非搶奪詐騙,怎麼會被法官們判得形同抄家一樣!這種判決合乎一般社會大眾對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認知嗎?遲來的正義往往已失去意義,但本案已拖延十七年,卻連一絲遲來的正義曙光都還見不到。憲法保障的生命財產權如此被枉法亂判的一群法官們公然踐踏,實乃駭人聽聞!
詳情請見家母聯合報部落格: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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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官們判案之荒謬不公及草率,已激起眾多網友們熱烈的回應,家母聯合報部落格的點閱人氣早已突破三十萬人次。家母不敢如同立法委員蔡啟芳一樣指責法官收了對方的錢,但是所有看過家母聯合報部落格的網友都會質疑這些法官們圖利建商財團逾一億元的動機何在?請司法有關人士務必深思社會大眾對此案的觀感與公評。


政橄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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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捷運啊
2007/06/25 13:59
大約年底有一條路線先通,至明年十月另一路線也該通了!不過,還是有變數的!大家拭目以待吧!

彼德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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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
2007/06/24 09:27
看來坐公車比較安全,而且高雄就快有捷運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