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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
2009/10/21 08:20:54瀏覽1504|回應0|推薦0

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

一、委外加工製成成衣復運進口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核估完稅價格之案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委外加工製成成衣復運進口案件,應由委外加工廠商於布料、紗線出口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口報關時,貨物輸出人應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申報,並於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內填列代碼「95」運往國外加工貨物(需再復運進口)。

(二)出口報單應填列扣減加工耗損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三)經核定為應驗報單(C3)者,應由貨物輸出人申請留樣及自行保管,並由驗貨員查驗且就貨物輸出人提供之貨樣與出口貨物抽核比對相符後辦理留樣事宜。

(四)報單經核定為應審(C2)者,應由貨物輸出人申請留樣及自行保管,並由分估單位送驗貨單位由驗貨員就貨物輸出人提供之貨樣與出口貨物抽核比對相符後辦理留樣事宜。

(五)貨物輸出人申請留樣以二份為原則;所留樣品如屬布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其中一份之長、寬各在二0公分以上。

2、留樣應由驗貨員以鉛線式或泰登式封條串封,並以樣袋或其他可加封之包裝加封及簽署後,交貨物輸出人保管。

三、委外加工製成成衣復運進口案件,申報復運進口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成衣復運進口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應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申報,並於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內填列代碼「3F」及檢附委外加工貨物用料清表。

(二)報單經核定為應驗(C3)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查驗時主動提出原出口留樣供驗貨員核對。驗貨員應注意查驗貨物、核對貨樣,並於報單上註記核對情形,若發現核樣不符,或其他未能核樣之情形時,應於進口報單上詳述其原因後送分估單位處理。

(三)報單經核定為應審(C2)者,由分估單位審核報關文件。

(四)前二款報單均由分估單位核銷出口報單資料。

(五)委外加工成衣復運進口案件,其復運進口與原出口通關在同一通關單位者,均應由復運進口單位核銷註記原出口報單資料;如其復運進口與原出口通關在不同通關單位者,進口單位應請原出口單位檢送(或傳真)原出口報單影本、用料清表影本或出口貨樣,憑出口報單影本等資料審核並確認進口報單申報事項後於出口報單影本作核銷註記辦理放行,事後再將出口報單影本傳真或寄回原出口單位附於原出口報單,並作註記。

四、復運進口成衣與原出口貨物留樣之核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進口委外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一0%)後之數量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外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五%)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二)如成分、織法相同,僅色澤深淺略有不同,或經緯密度未完全一致惟誤差在三%以下者,得視為相符。

(三)成衣主料之色澤、織法或成分與貨樣不符,或經緯密度不符且誤差超過三%者,其進口成衣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四)未依本作業規定申報,並申請留樣者,其進口成衣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五)貨物輸出人自行保管之出口貨物樣品袋,應由驗貨員或分估員親自開啟及加封,不得由貨物輸出人為之。如已自行開啟者,其進口成衣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五、委外加工之成衣復運進口期限及申請延長復運進口應按關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辦理。

六、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須變更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者,貨物輸出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原合約書及修改後之合約書。

(二)更改前後之品名、規格、數量及其單位用料清表。

前項申請更正案件,原出口地海關應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有關文件應附於原出口報單備查,免再更改原出口報單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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