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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就業 勞委會 乙級就服(2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49號解釋宣告3 年後明眼人可合法從事按摩業
2010/01/07 22:31:10瀏覽393|回應0|推薦0

職涯就業 勞委會 乙級就服(2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49號解釋宣告3 年後明眼人可合法從事按摩業

政策補償視障按摩師? 勞委會:恐於法無據


2010-01-0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大法官解釋「不讓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違憲。

視障團體認為就業權益因政策受損,今天要求政策補償。

勞委會表示,會積極協助視障按摩師就業、轉業,但「政策補償」恐於法無據。

由視障按摩師組成的視障生存自救會上午赴立法院向勞委會陳情。

自救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49號解釋宣告3 年後明眼人可合法從事按摩業,視障按摩師就業權益受損,要求勞委會編列「政策補償」預算。

領有執照的視障按摩師,第1 年每人每月政策補償新台幣1萬2000元,第2年每月8000元,第3 年再給予職業訓練,並每月補助訓練生活津貼1萬元。 

對視障團體要求政策補償,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勞委會的職責是輔導想工作的人持續就業,「會協助視障按摩師改善工作環境,提高競爭力,支持視障者持續就業」。

根據勞委會規劃,

輔導現有視障按摩業者加強經營型態,6人以下的私人按摩院給予最多20萬元、6人以上的中型按摩中心給予最多250萬元修繕費,同時給予執業中的視障按摩師1年每月1萬元「穩定就業補助金」,1年每月1萬元的訓練生活津貼。



 勞委會與視障團體已溝通多次,雙方差異最大的地方在於第2年每月8000元補償金。郭芳煜表示,視障按摩師工作受損並非政策變動造成,且勞委會積極輔導持續就業、轉業,視障團體要求第2 年仍給予補助「恐於法無據、名實不符」。



 郭芳煜呼籲視障團體回到溝通平台,與勞委會一起面對明眼人從事按摩業的挑戰,或者接受勞委會輔導轉業,最後一步才是領取社會救助金。9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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