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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三國時曹魏之屯田制及西晉之戶調式和官品占田制
2013/08/30 10:59:00瀏覽24|回應0|推薦0
由於王莽之新政無法解決土地兼併嚴重的問題,歷經東漢,光武、明、章雖有意打擊地方豪強,抑制土地兼併,但多無功而還。土地兼併愈演愈烈,自耕農的數目大量減少,佃戶的數目則大增,土地的擁有權由農民轉至地主手上,富家大戶亦因而出現。富戶多不向政府納稅,致令稅收減少,政府稅收不足,因而無法於災荒之年接濟農民;加上長期對西羌用兵,軍費耗繁,自耕農不勝負擔,遂多成為流民、盜賊。東漢末年,張角等以黃巾裹頭領農民起事,此某程度上也由經濟因素所致。黃巾亂起,地方多為其破壞,農民或死傷,或流徙不同地區,其棄原來田地則一。政府戶口數目經過此次亂事後,也大為減少。東漢末年之經濟,可謂陷入秦漢建立以來最差之經濟狀態。

東漢不久伴隨著經濟問題之未解決而結束,三國相繼鼎立。三國時,戶口仍甚少,魏陳群謂:

喪亂後人民比漢文、景時不過一大郡

杜恕亦謂:

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計其戶口,不如往昔一州。

由陳、杜之言可見其中情況。農民歷漢末之大動亂,多依附地方之強宗豪族,成為其「部曲」,強宗豪族之勢力後又為幾個大勢力所消併,三國即由此建立,隨著三國建立,農民之身分又再轉而為兵隊,是時社會上只有兵隊而無農民,於是,一新之經濟制度應運而起,此即為「屯田制度」。

所謂「屯田制度」,即利用兵隊從事農業耕種之工作,以其所得上繳政府。當時利用屯田以鞏固一己之經濟實力而成功者為曹操。獻帝建安元年,曹操接納棗祗、韓浩的建議,施行屯田制度,募兵屯田許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屯田之施行終使曹操有足夠糧食,群雄得被兼併。及後齊王芳正始年間,曹魏又行屯田。鄧艾建議屯田淮南、北,曰:

淮北三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

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阡陌相屬。屯田制度下,兵隊成了以前之農民(因其負責耕作及向政府納租稅),至於管督屯田的典農中郎將,則儼如地方行政長官。又政府將無主荒地指派兵隊耕種,則這些農田的所有權,變相為政府所有,結果遂促成稅收之加重。漢代之十五/三十稅一不復再。

然而,屯田制度之「寓兵於農」的精神,實下開北朝、隋唐之府兵制,此為其獨特之意義。

又屯田制乃為三國時戰事頻仍,國家大亂之權宜之計,一旦國家復歸統一,此制當有進一步的落實及調整。沿此而往,西晉統一後,遂有初年所施行之「戶調」。

「戶調」二字始見《魏志趙儼傳》,為袁紹在河北所行之制度,內容為對懷附者收其綿絹,則其始於後漢之末。戶調初和田租分為兩項(曹操得河北,令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匠、綿二斤,由此可見),至晉武帝平吳後,置「戶調式」,田租和戶調才合并歸一。

有熟悉漢制者當知漢代除了徵收田租外,尚有口錢(又稱口賦),但至西晉,二者則合一而一律徵之以戶調。呂思勉《中國通史》曾對當中關節加以分析,其說:

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諸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歷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稅徵收穀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徵收租稅時,錢價就昂貴,穀帛的價,就相對低落了)。

此說法大致妥當。錢穆亦曾指出魏文帝黃初二年已罷五銖錢,命百姓以穀、帛為市。如是,則錢說可證呂說之第二點之合理。

以下且略述西晉戶調式的條文:「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占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錢穆對「戶調式」曾有詳細的解說,茲引述其說如下:

男子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合一百畝,即古者一夫百畝之制。云「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者,並非佔地百畝之外別給七十畝,乃是在其佔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課田(「課」是課其租收。云「其外」者,乃承上文輸絹、輸綿而來,謂輸絹、輸綿之外,再課田租。)。換辭言之,即是課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錢穆又指出:

晉制於戶調下兼田租,則時漸平康,由屯兵變為農民,故戶必帶田矣。

這些看法皆極精確,又極深刻,可從。

簡單來說,戶調式乃是依屯田制發展而來,其因應一夫之占田百畝,繼而以其中之七十畝為課田,課其十分之七之田租。田租加上所輸絹、綿,統為戶調,一律上繳中央。

然而,戶調式僅令三國時之兵隊得以轉成農民,屯田制得由權宜之計轉成定制,無主荒地成為由政府掌管擁有權之土地,其卻未對當時巨家大姓兼併土地之問題加以處理。而此問題卻又是不得不先處理的,於是,戶調式外又有「官品占田制」。

「官品占田制」的內容如下: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依次減五頃,至九品十頃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蔭(「蔭」者皆私屬,無公家課役。即是國家允許將此一部分民眾田地劃歸私有)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二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

此制之用意亦旨在抑制強宗豪族之土地兼併。其表面看來雖似授與強宗豪族私佔田地人民之特權,實則是要把強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戶口及田畝括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限度的私占額。惜乎當時之強宗豪族多不願放棄既得利益(即其占領日久之大量田地);地方勢力又強大而中央政府力弱;晉戶調稅收又高昂,「官品占田制」終在西晉一代未能有效施行。

錢穆指出: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復百姓繇役,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質任」乃部曲對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為之。)。咸寧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此均在頒行戶調制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將強宗豪族的私民眾奪歸公家。

由此可見晉武帝早已有意奪回豪強之私民及田地,使之歸公(對一新政權而言,只有如此才可令政府有充足的稅收及人民充役)。「官品占田制」實只是此心態之進一步落實。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西晉之立國精神本以保存強宗豪族之利益為主(亦可謂是以強宗豪族為其精神,試觀司馬懿、司馬昭及司馬炎之極力拉攏世家大族可知),現在武帝竟因新政權之需要而要損害世家大族之利益,此無疑為自損立國精神。立國精神一損,國即無基礎可依,政權必告瓦解;但若不如此,政權雖一時可保,但久之必百病叢生。晉武帝之「官品占田制」終沒徹底落實,政權也沒有因此而瓦解。可是,也正因如此,巨家大姓依舊保有其大量的田地及顯赫的社會威望。西晉不久歷八王及永嘉之亂而亡,晉室南渡,巨家大姓也相繼南遷,依然佔山佔水,豪強土地兼併問題終件隨晉室相始終。

再總括一下,東漢末,農民流徙,其多成部曲、兵隊,曹魏遂施行屯田以充實經濟,且予以兵隊一安頓。然屯田乃軍事狀態之權宜計,西晉一統後,軍事狀態告終,其遂更屯田而為戶調式。又因政權之鞏固之需要,不得不對豪強予一制抑,遂有「官品占田制」之出現。此為魏晉經濟制度之大略也。

<註>本文的主要內容幾乎全採錢穆《國史大綱》,可視為對《史綱》相關內容之摘錄,讀者欲更深入之,詳參《史綱》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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