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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將納入職業病
2009/09/29 17:34:27瀏覽558|回應0|推薦0

2009-09-30 工商時報 【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已決定採取勞團建議,將精神疾病認定為職業病。勞工若罹患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只要經鑑定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視為職業病。

     由於勞基法對職業病患者提供多項補助措施,若雇主被證明導致勞工得到職業病,還要提供勞工補償金,並負擔其醫療費用,為求謹慎起見,此類個案將須經3位醫師鑑定。勞委會目前正預告相關辦法修正,最快11月上旬即可生效實施。

     一旦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勞工若認為罹病與工作壓力有關,就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經3位醫師認定,就算是職業病。

     勞委會並在細則明訂,精神疾病要認定為職業病,須確定其發病前6個月內仍有工作,並排除發病前1年內有相關精神病史、家族病史或濫用成癮者,尤其更要確認工作造成強烈心理壓力。

憂鬱症、厭食症 列入職業病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9.9.29

雇主小心了!在勞工團體多年陳情下,勞委會已經決定採納勞團意見,以最寬鬆原則認定精神疾病為職業病,勞工舉凡罹患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只要經鑑定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視為職業病。不過,為謹慎起見,此類個案須經3位醫師鑑定。勞委會近日將預告相關辦法修正,待完成法制作業,最快11月上旬就可生效實施。

勞委會全面擴大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後,不但對職業病是一大進展,未來對勞雇關係及勞動條件,更可能形成相當壓力。

目前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依國際疾病分類表所列的精神疾病共有10種,精神疾病除了上述情感性疾病及精神官能症外,還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症、失智症、自閉症、過動症、分離焦慮症、語言溝通障礙等,甚至連酒癮、毒癮等「精神作用物質相關的疾病」,都是精神疾病的一種。

勞委會已經決定修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增訂第21條之1「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未來法令修正通過後,勞工若認為罹病與工作壓力有關,就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勞保局經三位醫師鑑定通過,就認定為職災。相較一般個案只要一位醫師認定即可,這類個案標準較嚴。

對於勞團要求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但勞委會採修正傷病準則,勞委會表示,目前各國及國際勞工組織都未將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僅以個案認定或法院判決方式決定是否給付。此外,精神疾病是否為職業病,尚未經科學及流行病學明確採認,因此採「傷病準則」認定,由醫師做個案認定較為周延。

勞團這兩年密集強烈訴求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原本勞委會只承諾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重度憂鬱症」納入評估,但勞團不滿意,今年6月再到勞委會陳情,勞委會原本傾向將屬於「情感性疾病」(如躁鬱症、憂鬱症)及「精神官能症」(如畏懼症、恐慌症、泛焦慮症、強迫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納入,但經勞團日前親自再與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溝通,王如玄決定採最寬鬆認定原則,將所有精神疾病全數納入,再由專業醫師做最後把關認定。

 認定寬鬆有但書 患者病發前半年須有工作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9.9.29

在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強力主導下,勞委會決定對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採最寬原則。但如何證明與工作具因果關係是最重要關鍵,對此,勞工安全與衛生研究所已經進一步擬訂相關認定基準,其中包括確定其發病前6個月內仍有工作,並排除發病前一年內有相關精神病史、家族病史或濫用成癮者,尤其更要確認工作造成強烈心理壓力。

勞委會表示,目前將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或是職業災害的國家,包括日本、瑞典、丹麥、加拿大等。但科學界對精神疾病的致病原因仍有許多不明之處,而誘發精神疾病成因複雜,因此以日本為例,1999年至20078年間被認定與工作有關的精神疾病共1058件,其中幾乎全數是憂鬱症、恐慌症、焦慮症等情感及精神性疾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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